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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的经济法原理宏观调控的经济法原理 一、市场经济与政府干预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 政府干预经济的最有效方式之一是宏观 调控。在自由经济时 代,政府(或国家)与市场是根本对立的,人 们普遍认为政府在市场中的作用和影响力越小越 好。按照斯密的说 法,国家的功能在于安全、强制合同履行等方面。市场具有自我调节 的功 能,不需要政府对市场的基本运行加以干预。“把上帝的归上 帝,把凯撒的归凯撒”,政府 与 市场两分,各自具有明确界线。政 府参与经济是变异的、暂时的、非正常的现象。 对政府与市场关系看法的转变缘于二十世纪 20 年代末、30 年代初发 生的世界性经济危机。 这一时期出现了以美国罗斯福“新政”为代 表的国家干预行为,又形成了英国经济学家凯恩 斯的就业、利息 与货币通论为代表的国家干预主义经济理论,因此在实践上和理论 上发 展和完善了政府干预思想。政府不再与市场对立,政府干预成 为促进市场繁荣与发展的巨大 动 力。 正是树立起了政府与市场的对 立统一观念,才建立起了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但是,由 于这种宏 观调控理论主要是为了对付业已严重的经济衰退,因而,其合理性就 有很大的局限 性和条件性,连凯恩斯都认为,“从长期来看,我们 都会死的。”国家干预理论承认市场经 济是配置资源的基本手段, 又在宏观层次上强调政府干预,而且还片面强调一些与市场经济 不 相容的因素, 因而容易产生歧义和悖论, 甚至于变相地削弱市场功能。 那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否需要宏观调控,是否需要引进其它一些 非市场的因素呢?二十 世纪 80 年代以来,这方面理论得以长足发 展,认为市场调节作用并非万能,而是有条件的, 要有必要的经济 基础,当这些条件和基础消失时,市场作用不会发挥出来,市场机制 也会失 灵。当然,市场失灵论主要针对发达的市场经济,对于不发 达的市场经济而言,有过之而无 不及,因而两者具有共同的经济背 景。市场失灵、市场失效,或称为市场失败,产生的原因 主要由于 以下几方面的因素:一是市场存在着外部性。在人们固有的意识中, 所有的商品和 交换行为具有完全的内部性,其结果都是经济主体追 逐利益和承担相应费用。也就是说,自 律的个人或个体以自身的利 益趋动,就可以解决市场定价问题。但是,由于存在外部性,市 场 的交易规则就很容易出现问题。比如,人人都享受这种外部性利益而 “搭便车”,不进行 任何投资也不出力。既然市场最终淘汰了这种 行为,那么,政府进行任何干预或投资都是不 合理的,除非它本身 就是非经济物品, 直接需要政府和社区投资。 二是有些交易成本过高, 市场难以承受。然而这些交易对社会又具有直接利益,如果单依靠市 场,短期内这种交易行 为就不可能出现,如治理污染、基础设施建 设等。特别是一些预期收益抵不上投资的工程, 就不能靠市场的价 值规律来进行调节,而需要公共投资人,即政府和社区。三是信息不 对称 。充分竞争理论的假设条件之一是信息对称性,以及获得的信 息不需支付成本。但是,只要 竞争不是完全充分的,信息往往是不 对称的,因而交易也是非公正性的,这就需要政府干预 ,需要国家 以法律形式强制建立信息披露制度。 政府在市场中的合法地位得以确立, 政府干预和宏观调控职能的合理 性因而也得以确立。 然而,“政府”与“国家”又有所差别。“国 家”在市场经济国家中是个三位一体的概念, 即是三权分立的统一 体。国家存在于市场中又区别于市场,就是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而 “ 政府”在国家组合中担纲其中重要的功能,是具有独立行动能力 的机构。政府干预市场的功 能与国家的立法、司法功能不同,政府 是具有主动干预并依据特定情况进行独立判断的机构 。政府对市场 的作用是什么呢, 是不是针对市场中的所有情况都提出一个解决的方 案?这就 牵涉到如何判断政府干预的问题。政府代替市场也会出现 问题,即“政府失效”,有时甚至 比市场出的问题更大。因此,就 有一个政府在市场中定位的问题,这就是宏观调控的定位问 题。所 谓宏观调控, 就是指宏观层次上的调控, 它涉及总需求和总供给调节, 而不直接涉及 到企业的微观层面。即使涉及到企业层次,也只是个 别的例外,而不是普遍的。这是对政府 在市场中定位的一种普遍的 认知态度。在市场经济中,虽然各国的经济情况和国家经济状况 不 尽相同,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也千差万别,但是,人们对于政府宏观 调控职能的认识还是 基本一致的。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们对于市场的认识也逐步加深,首先是对商 品的肯定,提出了有 计划的商品经济,承认现阶段中国的发展还处 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不能脱离商品经济。 而后是肯定社会主义 与市场经济并不是对立的和互相排斥的,而是兼容的,从而为市场在 经 济中确立应有的地位扫除了理论上的障碍。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 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从而确定了中国市场化改革的 方向。相应地,在这个新的理论之下的经济肯定不同 于计划经济或 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因而需要对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干预重新作出阐 释。我国针 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提出了宏观调 控问题,而且列入了相关法律之中。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干 预主要是宏观调控市场,让市场本身发挥最基础性的作用。因 此, 政府与市场二者不悖,同时意味着政府职能的转换。 宏观调控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的阶段出现的, 而并不是与市场经 济本身同时出现的, 也就是说宏观调控并不是市场经济本身所固有 的,而是在市场经济的某个阶段对政府与市场 关系的一种定位。另 外,我国宏观调控的发展与一般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相当大的不 同。 一般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在经济逐步发展过程中实现的,而我 国是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 济,这一过程首先是改革原有的经济 体制,其次是发展市场的因素。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 ,在世界经 济高度发达的今天,后进国家要实现现代化,寄希望于市场本身的自 然发展是不 现实的,国家推进的因素是必然少不了的。而国家的因 素中,相当重要的就是政府在经济中 的 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现 代化进程的推进是加强了国家和政府的作用。现有的对市场化的 认 识主要来源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 即认为市场化主要是分散化的过 程。应该说现有的市 场化认识是与市场的自然发展联系在一起的, 因此并没有一个如何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 济的模式。对此,要 对政府的宏观调控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要与我国的市场化改革、现 代 化进程结合起来进行探讨。 政府宏观调控的定位,是对政府职能的一个准确的定位,它的有效性 需要有下列的基础: 一是法律基础,二是市场基础。这是实现政府 宏观调控的两个基础条件。将宏观调控纳入到 法律的框架中是实现 宏观调控有效性的一个制度条件。在市场化改革中,政府行为的法律 控 制是缺乏的。这是由于:一方面在政府退出的领域,市场因素并 不一定能够填充,这时相关 的 法律实现不了;另一方面在政府管制 的领域,可能市场力量需要进入,并从政府的垄断权之 中进行“寻 租”,这实际上是对法律的一种规避或违反。由于法律的限制存在着 局限性,而 且改革中规则的变化及其变化的快速性,因而给法律的 有效性带来了问题。 宏观调控是建立在市场基础之上的, 有市场经济并不一定会有政府的 宏观调控,而没有市 场经济或是市场经济的发展水平不高,宏观调 控的实现也会出现问题,这是市场经济作为宏 观调控的必要条件的 一个必然结论。 二、宏观调控的法律基础 宏观调控在法律的框架内才是有效的,这是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道 理。宏观调控的合法性 与其合理性同样重要:一是宏观调控本身需 要有法律的依据; 二是宏观调控的有效进行需要 其 他机制的有效配 合,而这些都需要法律的基础。在市场经济这样一个多元竞争的环境 中,只 有法律能提供一个准确清晰的行为准则和标准,脱离了法律, 宏观调控可能短期内会有效, 但要长期有效则是有问题的。 在我国,宏观调控的法律基础受制于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不清晰。由于 改革的渐进性,国家 或政府在经济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对经济的 影响十分巨大。因此,在实行市场经济之后, 政府与市场间进行清 晰地界定是困难的,而且我国现有法律上也没有提供这样一个界线。 因 此,现阶段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并不完全依赖法律,而是依赖于行 政的有效性,特别是在法律 不是很完善和法律作用不是很强的情况 下更是如此。 这种状态在改革时期是可行的或是有效的, 但是它与市场经济的法制 要求相差甚远,行政 中的腐败不断出现就与法制不健全有很大的关 系,这也影响到宏观调控的有效性,因此宏观 调控的法律要求是宏 观调控长期有效的基础性条件。 我国的政府与市场关系由于改革的渐进性以及现代化的复杂性而显 得不清晰。我国的政府 改革是一种对传统的“全能政府”的改革, 在计划经济体制条件下,政府是社会“大工厂” 的组织者和领导者, 政府既造计划, 又管理经济; 既是社会的参与者, 又是社会的执法者; 既是社会的生产者,又是社会消费的安排者。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 展,政府从全能性向社 会性转化,因为政府的管理模式与市场的竞 争模式根本上是不同的,政府的管理是一种行政 管理的模式,是一 种依据行政法和上级机关的授权而对自己职能的运用, 对行政机关作 用的 评判是上级机关,是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而市场的竞争 模式正好相反,市场主体的存 在价值是它在市场上是能赢利的,也 就是说对市场主体的存在价值的评判是市场,而不是其 它。在政府 与市场的关系中,市场是第一位的,政府是为市场服务的,这是市场 经济的共性 ,也是政府的社会性。 如何实现政府的全能性向社会性转换?我国的经济改革的一个特点 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改革, 是在政府推动下来实现体制的转换。在这 一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矛盾:市场发育不完善 ,市场制度未建 立,国有企业仍然和政府有着直接的关系,企业的融资、经营、破产 都不按 市场规则来运作。 政府在市场中的行政管理模式仍非常明显, 大量的市场规则在中国市场不 能适用。市场的发展是个长期的过 程,不是体制上转换了,经济就会实现转换。最明显的 例子是俄罗 斯的“休克疗法”,虽然制度变革了,但是大量的资本并不是按实际 价值向市场 转换,而是按权力进行分配。对这样的分配,市场要经 过长期消化之后才能符合市场经济的 运作。因此,在从计划向市场 的转型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不是是否要政府干预的问题 ,而 是政府如何从全能转换到其社会性职能上来的问题, 是政府与市场如 何协调的问题。在 社会转型过程中,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肯定不可能 是“一刀切”的关系,而是在不同领域、 不同时期都会存在不相同 的“弯弯曲曲”的关系,这种关系如果不用法律的规则来进行确定 , 肯定会由于惯性的作用而互相影响,从而保持政府的“全能性”。中 央的改革方案到地方 上常会出现扭曲,地方保护主义的趋势愈来愈 强烈,这其实都是中央政府的改革方案下来之 后而地方政府的职能 不能局部消退所造成的。社会是个系统,是相互影响的,权力也是如 此 ,部分权力的缩小会由于其他权力没有变动而保持其实际的影响 力。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市 场经济模式制定的法律常常得不到执行, 大量的执行难问题就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干预或 存在着大量的政 府干预的背景。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我国经济法所要研究的一个中心问题, 我国的经 济法不同于市场经济 国家的经济法。我国经济法理论研究重点应放 在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上,也就是在渐进式改革 的思路下政府如何来 完成职能的转换, 同时在政府完成职能转换的地方实现市场力量的填 充 。 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由一国的基本制度所规定的, 应该在宪政制度中 有明确的规定,而不 应由部门法来规定。我国的经济法正在替代一 部分宪法的功能,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现阶段 我国是一个转型社会, 同时我国的转型是一种渐进式的模式。 转型意味着社会基本经济制度 的转变,即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具有中国特色的市场经济。由于这一过 程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所以基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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