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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骗取担保合同甲 方:_乙 方:_日 期: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篇一:受欺骗签了保证合同怎么办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XX受欺骗签了保证合同怎么办核心提示:受欺骗签了保证合同怎么办?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 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下面由法律快车的xx为您介绍。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法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 不承担民事责任:(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 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 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 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应由保证人负举证责任,即保证 人要举证证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事实,没有足够证 据予以证明,且债权人否认的,则不予支持,切要防止债务 人与保证人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在主合同债务人采用欺诈、胁迫等手段骗取保证人保证 时,保证合同无效,债务人应当承担因缔约过失而负的赔偿 责任。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 XX/篇二:骗取担保后骗取银行贷款不还的行为如何定性骗取担保后骗取银行贷款不还的行为如何定性于红梅 单位: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检察院一、基本案情20XX年9月份,被告人刘某隐瞒其投资失利、经营陷入困境的真实情况,以其经营的红发建材商店资金周转为由, 欺骗马某某、褚某某、张某某、王某某为其提供担保,让其 朋友王某霞冒充其妻子李某某在贷款手续上签字,从农村合 作银行贷款20万。从借款合同签订至案发,共归还 8个月 利息,尚欠银行本金 20万元,利息元。20XX年12月,被告 人刘某隐瞒其投资失利、经营陷入困境的真实情况,以其经 营的红发建材商店资金周转为由,欺骗赵某某、马某某为其提供担保,让其朋友王某霞冒充其妻子李某某在贷款手续上 签字,从邮政储蓄银行贷款 10万元。至案发已归还部分本 金及利息,尚欠银行本金元,利息元。被告人刘某用上述贷 款的少部分归还了其个人债务,大部分用来买卖股权证,案 发时已无力偿还贷款。二、争议焦点对于本案中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三种不同的观 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 刘某通过虚构贷款资金用途,伪造其妻子李某某的身份证, 私自从李某某单位开具工资证明,让其朋友王某霞冒充其妻 子在贷款合同上签字等方式,欺骗银行,并且擅自将贷款挪 作他用,最终导致银行贷款被骗取。 其主观上有诈骗的故意, 客观上实施了诈骗的行为,并将贷款用于还债和进行高风险 的经济活动,最终导致无法归还银行,完全符合贷款诈骗罪 的构成要件。第二种观点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刘某通过欺骗手段从银行贷款,表面上看是骗取银行贷款, 实际上侵害的是担保人的财产权益。因为刘某采用虚构资金 用途、隐瞒真实情况、以朋友王某霞冒充其妻子李某某等手段,欺骗担保人马某 某、褚某某、张某某、王某某、赵某某为其贷款提供真实担 保,在其无力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下,银行与担保人之间就 成立债权债务关系,担保人就成为银行债务的实际承担者。 因此刘某在上述贷款操作中的犯罪对象并非银行贷款而是 各担保人的财产,对此种行为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第三种 观点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刘某在办理 银行贷款过程中,虽然使用了欺骗手段,签订贷款合同后, 也没有将取得的贷款用于合同规定的用途,并且最后无力偿 还银行,但是刘某主观上非法占有的故意不明显,因此其行 为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三、评析意见我们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1、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分标准(1)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贷款诈骗罪要求行为 人必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骗取贷款罪在主观上不要 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于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 非法占有的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根据案件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避免单纯的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2) 是否以贷款损失作为犯罪构成要件。贷款诈骗罪 属于行为犯,其成立不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损失的不 可挽回为必要条件。骗取贷款罪属于结果犯,其构成不仅要 求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而且必须具备“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 有其他严重情节”这一要件,两者缺一不可。就本案来看,刘某在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时,虽然采用欺骗手段从银行取得30万元的贷款,但是其与农村合作银行签订的20万贷款合同,从签订伊始就开始偿还利息,并且连续偿还8个月;对于从邮政储蓄银行贷款的10万元,刘某也是连本带息连续还款3个月。而且在申请贷款时,被告人刘某的经济状况并没有陷入资 不抵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的境地,其将贷款大部分用于买 卖股权证,也是想通过高风险的经济投资活动来扭转其投资 失利、经营状况困难的现状,并最终实现按时偿还银行贷款 本息的目的。只是由于其判断失误,导致投资再次失利,最 终造成无法偿还银行贷款的结果。因此通过其客观行为,可 以判断被告人刘某主观上并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所以不宜 认定为贷款诈骗罪,而应认定为骗取贷款罪。2、担保人因受骗而提供真实担保对骗取贷款行为定罪 的影响担保人作为借款合同中的第三人,在借贷人不能偿还 贷款本息时负责偿还贷款本息(一般担保)或承担与借款人共同偿还贷款本息的连带责任(连带担保)。如果行为人通过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担保人的真实担保后从银行等金融 机构诈骗或骗取贷款并造成损失,银彳了等金融机构可依据担 保合同从担保人处获取担保,担保人就成为银行债务的实际 承担者和行为人骗贷行为的最终受害者。但最终的受害者并 不是判定罪名的标准。实际上,行为人骗取担保人提供真实 担保,只是其骗取贷款的手段之一,并不影响其非法占有贷 款或者骗用贷款的目的,因为行为人侵害的客体仍是金融机 构对贷款的所有权或者金融机构的信贷管理制度。履行担保 义务只是诈骗或骗取贷款犯罪的事后行为,不可能影响犯罪 本身的成立,更不能依据民事上的责任承担来区分刑事责 任。本案中,放贷银行在马某某、 褚某某、张某某、王某某、 赵某某提供担保的前提下放贷,并无不当。从刘某的主观故 意来说,其目的是骗用银行贷款,而担保只是刘某为达到骗 用贷款的目的而采用的一种表面合法的欺骗手段。由于主合 同(贷款合同)的债务不能归还,导致最终由担保人承担民 事上的连带责任。银行事后使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也是因 为金融机构遭受了贷款损失,金融机构仍是受害人,而该损 失是由刘某的欺骗行为造成的。因此,对刘某的行为,应将 其视为一个整体,适用骗取贷款罪的规定,而不宜认定为 合同诈骗罪。经审理,法院最终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刘 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篇三: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篇一:司法中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司法实践中,担保合同无效情形发布日期:20XX-6-1 | 点击:11651. 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担保合同是以担保主合同债权为目的的,如果 主合同债权因主合同无效而不存在,则担保合同也就失去了 担保的对象,因而担保合同应随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主合同的无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予以确认,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 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同时,我们还应当明确,主合同的部分无效,不会影响 担保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只要主合同的债权不无效,担 保合同的效力则不受影响。在司法实践中,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主合同无效,担保 合同一般也无效,这是确认担保合同无效的一般原则。但对 独立担保,如经常遇到担保人出具的不可撤销担保书,遇到 担保合同中约定“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 效。”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担保合同另有 约定的,按照约定”的立法精神看,担保合同可不因主合同 的无效而无效。但应当明确的是,国内担保合同作出这样的约定是无效的,涉外担保合同则有效。2. 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作为一种民事合同,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关于民事行为或合同无效原因而不生法律效力的规定,同 样适用于担保合同。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担 保法的有关规定,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 有如下几种:(1) 担保人主体资格不合格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 人主体资格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一是国家机关不得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但 应当明确的是,国家机关既包括各级党委机关、政府机关、 人大机关、政协机关,乂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二是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不 得为担保人。但是,应当明确的是,这些单位以其教育设施、 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 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三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授权不得 为担保人,否则,担保合同无效。四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为担保人。五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提供的担保,非为其法定代 理人同意或事后追认,则担保不生效力。六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担保合同,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 则担保合同无效。否则,担保合同有效。(2) 当事人恶意串通签订的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 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3)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损害国家利益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合同。但 依据担保法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主合同债权人采 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 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在司法实践中,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担保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根据担保法解释第四 十条的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 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处理,即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4) 担保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和社 会公共利益的,应为无效担保合同1、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 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 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 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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