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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法医学发展简史第一节中国法医学发展简史一、古代法医学(一)法医学的起源中国最早记载了与法医检验有关内容的是先秦时期的礼记与吕氏春秋。在礼记 月令 孟秋之月和吕氏春秋 孟秋纪中都记载:是月也,命有司修法制,缮囹圄,具桎梏,禁止奸,慎罪邪,务搏执;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正平。”该记载说明当时已有理官进行损伤检验。包括春秋时期(公元前770 一公元前476年)和战国时期(公元前475 一公元前221年)在内的整 个先秦时期,是我国古代奴隶制与封建制的交替时期。随着奴隶制度的衰落、封建制度的建立, 诞生了早期的成文刑法。1975年12月,我国考古学界在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发掘了12座战国末期至秦代的墓葬,出土的大量秦代竹简,定名为睡虎地秦墓竹简,或称云梦秦简。其内容不仅有秦律,还有与法医学关系密切的解释律文的问答和有关治狱的文书程式,即法律答问和封诊式。法律答问计简 210支,多采用问答形式,对秦律的某些条文做出明确的解释。秦律明确 规定,不同程度的损伤处以不同程度的刑罚。由此可见,秦律已经在相当程度上运用了法医学的 知识。秦简中与法医学关系最密切的封诊式是一部有关查封和勘验程式的书籍,其封”指查封;诊”指诊察、勘验、检验;式”是格式或程式。封诊式内容包括:审讯、犯人历史调查、查封、抓捕、自首、惩办和勘验。该书中心内容是勘验,约占全书的55%。所介绍的勘验范围相当广泛,包括活体检验、首级检验、尸体检验、现场检验和法兽医学检验(验牛齿)等。书中的绝大部分内容都是以案例形式介绍的,具有典型的案例性质,同时这些内容也是以文书格式的形式 出现的,它不仅用来教刑侦人员怎样写这类文书,而且教予怎样记录案情,如何着手检验,检验 的步骤,应当注意的问题等。吕氏春秋 孟秋纪的记载和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发现,验证了先秦时期是中国法医学的萌芽时期的推论,同时也说明在我国古代法医学的萌芽阶段,法医学 是作为刑事侦查内容的一部分出现。封诊式是世界上最早的具有丰富的法医学内容的刑侦书籍。(二)检验制度1 .先秦时期的检验制度秦简没有明确记载秦时有关检验组织的规定,但从封诊式介绍的内容可以看出,秦时已有一定的检验组织制度。如要求每个案件爰书”的开头,都有一段作为检验前提的报案,是由基层人员如里典、求盗到县报告的,也有被害人控告的。然后由县令命令 令吏率领隶臣等前去勘验。检验时允许家属和有关的人员参加共同观看。检验后由令吏写出检验 报告书。报案加上检验报告书就成为县令或县丞处理该案的依据。检验人员也有明确的分工:令吏:负责进行活体、尸体检验和现场勘验;医生:参加与 疾病有关的活体检查;隶妾:活体检查妇女下部;隶臣:检验时帮助搬运尸体,脱衣服,协 助测量尺度等。秦时的检验报告书由以下几部分构成:报案因由:简述何人因何原因前来报案。检验记 录:详细记录检验的经过、检验所见,并说明检验人的姓名、身份。结论:根据检验结果作出 结论,要求简明扼要。2. 汉唐时期的检验制度明文规定的检验制度最早见于我国现存最完整的一部封建法典一一唐律。诸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人 人罪论。”的含义是指检验人员被指派检验诈病、诈死和诈伤时,如果检验不实,要受诈病等应得 刑罚的减一等惩罚;如果是真病、真死和真伤,而检验不实者,则按故人人罪惩罚。由上述规定 可以看出,唐律规定的被检验对象有病人、 死人和受伤者,相当于现在的活体检验和尸体检验。这一规定说明唐代的医学检验已成为被确定的检验制度,且一直沿用到清代,成为历代检验制度 的基础。3. 两宋时期的检验制度两宋时期是我国古代检验制度发展完善的时期。最早的与检验有关的诏敕对参与检验的官吏、初检、复检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宋法明确规定,凡杀伤公事”、非理死者”、死前无近案在察”、禁囚”等均应差官进行检验,为初检。对于其中的杀伤死、非理死者和禁囚尚应复检,初检与复检的结果一致方准定案。对于某些死亡,如 自缢、自割、投水、病死 等”,其原因和经过清楚,初检后可不复检。同时又规定:因病死而应验尸者,若其至亲所请求免 检的,可以免检。其后的历届朝廷对检验人、检验官的职责,检验的实施、验尸的文件等都陆续 做了补充规定,使宋代的检验制度日趋完善。(1)检验人员验尸官:即负责尸体检验的政府官员。在汉代以后,从一些文化典籍中可以看到有县令和其 他行政官员参与尸体检验和活体检查的记载,但最早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是宋代(公元9601279年)。宋法明确规定,杀伤人命案件的检验,在县由县尉”,在州由 司理参军”负责,如缺正任官,由其副手负责。至绍兴三十二年(公元1162年)又规定: 检验之官,州差司理,县差尉,以次差丞,簿监当,若皆缺,则须县令自行。”在宋代,司理参军”是一州的司法长官,也是法令规定的州验尸官;县尉是县负责训练武土、维持社会治安的官吏,相当于警察局长,是县验尸官。 如县尉不在,规定由县的各级行政官员县丞(副县令)、主簿(主管文秘的官员)施行,这些官吏也不在,则须由县令亲自前往验尸。作作:宋代的作作作为验尸官验尸体时的辅助人员参与检验,主要任务是处理尸体,并在验 尸官指令下向在场群众报告伤害状况。(2)验尸官的职责:根据宋代的法令规定,验尸官的职责主要有:法律规定应该验尸的案件 必须验尸;受差验尸的官员不得借故推诿;接到验尸公文后,必须在两个时辰以内出发,带 领作作等人躬亲检验;如实进行检验,如实确定要害致死原因;检验结果须于验尸当日向上 级申报;初检官与复检官不得相见,不得泄露所验事状;不得受财枉法等。对于上述职责如 有违反,就要受到刑事处分。(3)验尸的文件:验尸文件中,现知最早的是验状。验状是宋代验尸官报告检验结果的正式文 件,其主要内容是将尸体分为四面,由头到脚记载各个部位有何损伤及其性质,最后确定致命伤 和死因。填写验状时,应写明尸体所在场所、如何停放、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穿着的衣服及尸体有何个人特征等。因此,验状既是审判杀人案件的依据,又有帮助死者家属辨认无名尸体的作用。为了避免检验中的舞弊行为,辅助验状的尸检文件还有验尸格目和检验正背人形图。验尸格目的内容包括:接受验尸公文的时间、承办官员出发的时间、验尸官的住宿处与现场 的距离、到达现场的时间、参与验尸的人员,同时验尸官立定字号,保证未拖延验尸时间及无舞 弊等行为。因此,验尸格目相当于验尸官赴验情况及执行检验制度的保证书。而检验正背人 形图是验尸官依损伤形状,用朱红色在图上书画,同时要求件作向群众报告检验的伤痕所见, 令罪人共同观看所画的图本,众无异词,然后署押。4. 元明清时期的检验制度这一时期的检验制度多沿袭前代的规定,但有几个重要的检验制度变化:元代:将宋代要求检验官躬亲检验的制度改为检验官躬亲监视,由作作验尸,并出具保证书;颁发了新的检尸文件一一检尸法式。检尸法式将宋代的验状、验尸格目和检验正背人形图三种验尸文件简化为一种,取三者之长,去其繁琐之处。其主要内容是尸体的各部名 称和仰合两面尸图(见图2 1)。仰面(尸体前面)自顶心至10趾甲共分50个部位,合面(尸体背面) 自脑后至10趾甲缝共分26个部位。验尸时由验尸官亲自监视,由件作当众自上而下仔细检查, 如检出损伤,即于检验法式的尸图上,比对被伤之处,注明长宽深浅,确定致命伤和死因。检验法式是现存最古的验尸正式文件,其法律效用相当于今日的鉴定书,这个文件一直沿用至清代初年(17世纪)。明代:建立了从活体检查到尸体检查的程序。内容主要是两个格式:人命告辜式和人命告检 式。前者是受伤后填写的告辜状,自诉损伤性质与程度,请求保辜;检验官根据检验伤痕,限以 保辜日期,责令凶犯寻医调治。后者是保辜无效,受伤人死亡,请求检验官依照告辜状所供伤痕, 依法检验。清代:与历代刑律不同的是,清律明确规定了致命部位与致命伤,以致命部位有致命之伤为要害致命”,可据之得出检验结论的检验制度。大清律例还对件作的定额、招募、学习、考试、待遇、奖惩,及对不遵守这些规定的州县官进行处罚的规定。清代还颁布了与检尸法式相当 的检尸文件尸格和尸图,并创建了验骨图格。(三)重要的法医学著作1 .洗冤集录与宋慈洗冤集录出版于1247年,是中外法医学者公认的现存最早的系统法医学著作(见图2 2)。作者宋慈,字惠父(公元1186-1249年),中国古代伟大的法医学家, 世界法医学史上最杰出的人物之一 (见图2-3)。生于福建省建阳县。1245年着手编撰洗冤集录 资料,1247年任湖南提点刑狱,并兼大使行府参议官,就在这一时期完成了洗冤集录一书。洗冤集录是一部广泛总结法医学尸体外表检查经验的书籍,对于尸体现象、窒息、损伤、 现场和尸体检查等各方面,都作了大量的科学观察和归纳。该书不仅使我们了解了宋代如何进行 尸体检验,更重要的是它所记载的一些法医学重要发现至今仍有意义。它提出了血脉坠下(尸斑)的发生机制与分布;科学的描述了腐败的各种表现与影响腐败发展的条件;详细记载了勒死的特 征及其与自缢的鉴别;缢死的绳套分类,缢沟的特征及影响缢沟形成的条件;溺死与外物压塞口 鼻死的尸体所见特点;首次提出窒息性玫瑰齿;分析了骨折的生前死后鉴别、各种刃伤的损伤特 征、生前死后及自他杀鉴别、致命伤的确定;发现了防御性损伤;提出了有关未埋尸、离断尸, 以及悬缢、水溺、火烧、临高扑死 (坠落)等各种死亡情况下的尸体检查方法。洗冤集录在祖国法医学史上,堪称为划时代的著作,它不仅继承了宋代以前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成就,而且成为后 世历代法医检验书籍的祖本,在中国法医学史上乃至世界法医学史上具有不可磨灭的贡献。洗冤集录1981年由夏威夷大学中国史教授 B. E. mcnight译为英文出版,全名是清除 错误一一十三世纪的中国法医学。1990年由日本东京大学石山昱夫等译为日文,全名是洗冤 集录洗冤录详义。2. 平冤录、无冤录与洗冤录平冤录、无冤录与洗冤录为著名的宋元检验三录。平冤录刊行于 13世纪后半,久已失传。元代的重要法医学著作是无冤录,1308年王与(12601346年,浙江温州人,我国古代又一著名法医学家)编著,该书是惟一记载有已失传书目平冤录内容的书籍。它介绍了 元代的重要法医学文献一一结案式,指出了洗冤集录的一些错误,如将食管说成在气 管之前,对棺内分娩的地水火风说提出质疑,首次报告二例死后分娩案例,并且最先考证了 滴骨验亲法”的历史,同时阐述了法医检验在刑事审判中的重要地位。此书流传到国外,成为朝鲜和日本早期法医检验重要专科书,对朝鲜、日本等邻国法医学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对促进亚 洲古代法医学体系的形成具有重要的作用。洗冤录是清代律例馆校正洗冤录或校正本洗冤录的别名,是清朝政府为了统一 尸体检验及其结论标准而由国家制定法律的机构一一律例馆编写的。编写时以洗冤集录为主,参考无冤录和明末、清初的一些著作,刊于1694年,该书在许多方面继承了宋慈以后的法医学成就,其法文译本,刊于公元1779年的巴黎中国历史艺术学科杂志,是我国古代法医学著作在欧洲最早的译本。(四)主要的法医学成就1 .发现确定死亡的方法汉唐时期素问记载 脉短、气绝,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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