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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安全事故和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惩处安全生产违规行为,保障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领导人员违纪违规行为 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制定。第三条 对安全事故、违规行为责任人处罚时,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原 则,以岗位职责为标准,以事故责任为依据,杜绝无责株连。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股份公司总部、各单位及其二级单位、项目部。第五条 安全事故、违规行为处罚的职责划分:发生违规行为和一般事故时, 责任单位依据有关制度处理;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时,股份公司处理。第二章 纪律处分 组织处理第六条 发生下列违规行为时,无论是否造成事故,都应对违规行为人和责任单位负责人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罚办法 各单位制定。(一)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二)无证上岗;(三)设备“带病”运行、违规运行;(四)安全防护设施失效、警示标志缺损;(五)安全技术措施不交底、不落实或存在明显缺陷;(六)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七)其它危及安全生产的行为。第七条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时,根据事故等级对事故责任人和事故单位 主要负责人处罚。(一)轻伤、重伤责任事故对轻伤、重伤责任事故责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分,各单位制定具体处分细则并实施。(二)一般责任事故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 记大过处分;对二级单 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年内发生两起一般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 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一般责任 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 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三)较大责任事故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 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年内发生两起较大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对二级单 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 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大责任 事故,对项目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 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四)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发生重大及以上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 对二级单位 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按照国务院关于进 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xx23号)的要求进行责任追究 和职业准入。第八条发生其它安全事故(主要包括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分包 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等,下同)时,对事故责 任人和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追究责任。(一)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场外交通事故, 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 过处分。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较大场外交通事故, 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 记 大过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 记过处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 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 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的组 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重大以上场外交通事故, 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 (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或免除职务 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职)处分。责任关系 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对项目部、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 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二)承担管理责任的分包商安全责任事故分包商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年内分包商发生两起以上、或者发生一起责任关系重大、造成重大影响的较 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 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 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 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分包商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 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 (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 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 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分包商发生特大安全责任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 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责任关系重大或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撤职处分(三)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发生自然灾害,因应急管理体系不完善、应急救援措施不力、危险因素监控 与防范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造成较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处分。 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 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 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造成重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对二级 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 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 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记过、 记大过处分。造成特别重大事故,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撤职处分;对二 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 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对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给予 撤职处分;对二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第九条 发生未遂事故,未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的,对项目部主 要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处分。第十条 因失职、渎职或强令冒险作业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依据第七、八 条的规定从重处罚。第十一条 事故发生后,故意瞒报、谎报、迟报的;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 证、阻碍调查、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记大过、降级(职)、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如果是 领导授意的,对授意人给予降级(职)、 撤职处分或免除职务的组织处理。第三章经济处罚第十二条 发生安全事故时,对事故单位的各级领导班子成员、主要负责人 员,给予经济处罚。对科队、班组、二级单位、项目部领导班子成员的经济处罚, 各单位制定处罚细则并实施,但不应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一)发生一般责任事故,对单位班子成员处以2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二)较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对单位班子成员处以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三)重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对单位班子成员处以10000-20000元的经 济处罚。(四)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每发生一起对单位班子成员处以20000-40000元的经济处罚。第十四条其它安全事故对造成重大影响的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分包商发生的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视情节轻重,事故大小,参照第 十三条标准,对事故单位的领导班子成员给予经济处罚。第十五条对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和违规行为人的经济处罚, 各单位制定处 罚细则并实施。相关责任人和违规行为人涉及项目部、 二级单位或各单位领导班 子成员的,两项经济处罚可以合并按就高原则处理。第十六条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一)安全生产事故:每发生一起较大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 3050万元的经济处罚;每发生一起重大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 5080万元的经济处罚;每发生一起特别重大责任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80100万元的经济处罚。(二)对发生负有主要责任的场外交通事故、负有主要管理责任的自然灾害、 负主要管理责任的分包商安全责任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每发生一起较大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 1520万元的经济处罚;每发生一起重大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 3040万元的经济处罚;每发生一起特大事故,对事故单位处以 5060万元的经济处罚。(三)事故发生后,故意隐瞒不报、谎报、迟报的;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 证、阻碍调查的,对事故单位处以 2060万元的经济处罚。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中的事故按照股份公司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办法分类第十八条本办法所指场外交通事故是指从事与生产经营活动或单位安排有 关的工作时,发生的场外交通事故。第十九条本办法规定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只针对各级单位主 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对其他有关责任人,根据其应承担的责任,给予相应 的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第二十条“未遂事故”是指已发生,但未造成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事件。第二十一条 依据本规定进行处罚时, 股份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会同监 察部、人事部、工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股份公司安委会讨论审定并股份公司决定执行,各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具体落实。第二十二条对各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经济处罚,各单位在处罚决定下 达后30日内上缴股份公司。对二级单位、项目部及其他有关责任人的纪律处分 和经济处罚,各单位负责落实。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有罚款,按管理权限全部纳入各级安全生产专项基金 统一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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