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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 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 公司法 ”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 、 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 )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 简称 “ 上市规则 ” )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以下简称 “ 规 范运作指引 ” )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证券交易所” ) 、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章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 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 ,经证券交易所登记或审核后,通过 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 息。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 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使股东 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 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体 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闻所涉 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 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 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一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和临时报告还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 刊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 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以及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证券交易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上 市规则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证券交 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证券交易所问询,或 者未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 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采取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 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 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 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 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三章第三章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五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 明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七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 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 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将招股说 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公司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不能含有价格信 息,公司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十九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 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二十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 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四章第四章 定期报告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与要求编制。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二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中期报告。中期报告应当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与要求编制。 第二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 季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制成正文和附录两个部分,其格式和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与要求编制。 第三十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 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 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 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 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与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 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 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 变更后的披露时间,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证券交易所原则上只接 受一次变更申请。 第三十三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 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 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 绩预告。 第三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 否已经审计) ,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 第三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 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编制完成后召开董事会和监事会,经董事会批 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定期报告全文和摘要,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 在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刊登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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