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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摘要】:民间文学艺术是人类宝贵的文化遗产和精神财富,但我国法律却未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具体保护方法,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憾。特别是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问题日益凸显。本文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及其法制现状、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对策三个方面作以探讨,以期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有所帮助。【关键词】: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独创性认定;保护期限随着最近几年一系列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有关的重大事件出现,公众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有了一定的了解及认识。因为有了了解及认识,我们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就是我们要探索、研究的论题。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概述(一)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概念及特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是指由某个社会群体(民族或地域)在长期的历史实践过程中创作出来的,无法确定原创作人,通过长期演变、世代相传逐渐形成具有地域色彩反映该群体的文学艺术特点,同时能以有形的方式复制的智力成果。严永和: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模式的选择,载知识产权2009年第3期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特点有以下几点:1、容上的文艺性民间文学艺术的文艺性是从民间文学艺术字面上就能体现出来的。之所以称之为民间文学艺术,那么文学和艺术价值是其具有的特点之一。并非由特定社会的群体或能够代表该群体的个人创造、保持、发展并体现该社会文化或社会生活特征的元素都能成为民间文学艺术,这些体现社会文化或社会生活特征的元素应该在文学或者艺术方面具有值得传承和品鉴的价值,即应该具有文化属性,拥有着能够延续文化多样性的功能。2、主体的集体性与不确定性民间文学艺术必定是经过很长时间传承和发展下来的,那么既然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历史,就必定经过众多人之手而得以流传,否则民间文学艺术就不存在传承的可能性,这就决定了民间文学艺术的传承主体具有集体性的特征。而在世代流传过程中,人们很难找到原初发起或创造这种文学艺术的作者,并且在流传的过程中经过多人的相传,也无法确定一个特定的创造主体,因此民间文学艺术的主体也具有不确定性。3、变异与传承相结合性民间文学艺术是在历史的进程中被传承和发展下来的文学艺术形式,因此它一定是具有传承性的,然而在漫长的历史传承中,由于表达形式并非固定不变,很多都是口口相传,有相当一部分作品没有固定记录,而且传承过程中都是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与学习,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因此处在不同时代的传承人可能会受他所处时代的思想影响而对民间文学艺术注入自己的理解而进一步发展,或者传承人根据自己的情感与艺术表现力进行演绎而使民间文学艺术产生一定程度的变异。因此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变异性与传承性相结合的特点。(二)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法律保护的必要性1、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价值当今世界正面临着空前的经济全球化,但是全球化并不代表统一,试想当世界成为一个一元化的整体时,任何民族、种族都使用统一的语言、着统一的服饰,那世界将是一个无生命力和创造力的刻板的人类聚居区。一元化会扼杀人类的想象力和创造力而机械的模仿求同。因此,在全球化的趋势下,各国、各民族之间应该保持多样化,才能推动世界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当然,国际上已经意识到多样化的重要性并已经开始付诸实践来保护和维持其存在。在生物领域,1992年6月5日由世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起签署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旨在保护地球生物多样性的公约,它的产生充分说明了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必要性;而在文化领域,2005年10月20日UNESCO通过的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的核心目标便是保护和促进成员国境的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新华网: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http:/www.sn.xinhuanet.com/2007-01/25/content_9138641.htm,访问时间:2015年2月10日该公约的通过表明了文化多样性在世界围被予以充分重视。能够体现不同民族、种族的不同文化和传统的民间文学艺术是文化多样性的突出表现,俗话说民族的就是世界的,产生于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在世界围有着越来越不可取代的文化价值,因此,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法律上的保护为其传承和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障,为保持文化多样性提供了坚实的基础。2、民间文学艺术的经济价值民间文学艺术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尤其是对发展中国家和不发达国家来说,一般而言,这些国家因为地域间的封闭、工业化生产方式发展较晚等原因而导致了经济上滞后,而正因为如此往往其民间文学艺术会得到较为完整的传承延续,因此他们往往拥有大量独特的民间文学艺术。而随着全球化的加速,这些国家追求经济发展的步伐也在加快,顺应全球化发展趋势是必然之选,在这个过程中,这些国家的独特的民间文学艺术也被世界所了解,并已经被一些国家无偿的使用来创造经济价值。就拿中国来说,中国的经济发展的速度可谓是世界罕有的,随着中国创造的一个又一个“神话”,越来越多的外国人对中国的文化产生了兴趣,许多中国迷都向往着能来中国旅游甚至是研究,伴随着中国热,中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也得到了外国人的青睐。剪纸、风筝等民间的手工艺品,民歌,民乐包括民族舞蹈等等,都成为了外国人欣赏甚至是学习的选择。那么,如果将这些民间文学艺术纳入市场机制并用法律进行保护,它们所蕴含的潜在的经济价值将是不可估量的。文化产业在经济发展中所占比重越来多,在文化产业的发展过程中,文化资源和文化底蕴是基础和前提。民间文学艺术积淀了传统文化的丰厚底蕴,它是包括表演、服装、出版、工艺和设计业等在的现代文化产业灵感和创造性的来源,以民间文学艺术作为素材的文化创新产品对经济发展有很大的作用。如印度和尼日利亚活跃的出版、音乐和音像产业都吸收了地方文化素材;澳大利亚土著艺人的可视艺术和工艺是当地社区的重要收入来源。孙璐:民间文学艺术的版权保护与经济发展,中国新闻出版网,http:/data.chinaxwcb.com/zgcb/fayuanjingwei/200805/3838.html,访问时间:2015年1月10日因此,民间文学艺术为文化的创新提供了素材,是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资源,为文化产业的发展创造了前提。民间文学艺术是文化多样性的典型形式,它在保持文化多样性的方面担任着不可或缺的角色,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意识不可避免的侵入各国,民间文学艺术的经济价值也是不容忽视的,在拉近发展中国家或不发达国家与发达国家经济水平差距的过程中,民间文学艺术可以作为一个平衡码扮演重要的角色。而在实现民间文学艺术的文化价值和经济价值的过程中,法律的保护是必然的也是必要的。二、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现状及问题(一)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现状1、法律(1)中华人民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于2001年10月27日修正,其中第6条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我国著作权法所有条款中,提到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条款仅此一条而已,结合该条来看,虽然著作权法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办法授权予国务院来制定,但是距2001年著作权法修正颁布已经有十个年头了,由于该办法的制定存在着各方面的困难,需要经过长期调查研究,兼顾各方利益,使其实施能够促进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传承和发扬,充分保障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主体的利益,因此该办法至今仍在酝酿之中。目前与民间文学艺术有关的案件仍然以著作权法中对作品的保护作为主要依据。(2)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以下简称“非遗保护法”)被社会各界盼望已久的非遗保护法于2011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非遗保护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视,而上文对民间文学艺术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关系也有论述,民间文学艺术中的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与其他动作表达形式、民间美术均可以归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因此非遗保护法的出台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也有着一定的意义。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非遗保护法的第1条对该法出台的目的和意义作出了规定,其第44条还对该法适用的例外也作出了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1条: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制定本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第44条: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以上条款可以看出,非遗保护法是为了对国家文化的保存和弘扬而制定的,属于公法领域;而民间文学艺术我们已经提到它属于一种智力成果,具有知识产权的属性,因此对其提供法律上的保护应该是私权的保护,即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保护,因此非遗保护法的出台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问题。2、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在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进程中,地方政府所作的工作是值得肯定的。2000年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2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两年后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随后,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总共8部与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相关的条例相继出台。这些条例呈现出的共性是将民间文学艺术以列举的方式进行了规定,并且都呈现明显的地方性特点,但虽然他们所列举的民间传统文化或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根据地方风俗和特点产生的,但其保护的对象都是民间文学艺术。在这之后,全国围越来越多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开始出台法规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地区围的保护。(二)我国对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的问题1、保护围的界定问题在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围上的确定,是包括我国在的各国立法上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当然在大方向上,目前不论是国际上还是国、学术界还是法律界,对应受法律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不只局限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还应包括民间文学艺术未形成作品的其他表达形式这点上已基本达成共识,但是这个围的界定显然太过宽泛和模糊。究竟什么样的表达形式、什么样的作品能够被纳入到民间文学艺术的畴?如果笼统的只用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来界定畴,则容易引起在实施保护的过程中的过度保护,将本应属于公有领域的民间文学艺术归入专有领域,而如果采用逐一列举的方式,且不说民间文学艺术的种类之繁多、数量之庞大导致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需要花费的大量时间和精力,而且逐一列举因不可能穷尽所有民间文学艺术而使得一些本应受到法律保护的民间文学艺术仍然被排除在法律保护的框架之外。由此可见,对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围的界定存在实际操作上的难度。2、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法律上的定性问题民间文学艺术应该得到什么样性质的保护,是保护公权还是私权,这是在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过程中讨论的另外一个问题,其实这个问题的产生是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民间文学艺术资源方面的不平衡和利益争夺造成的。大部分的发达国家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保护可以通过建立文化基因库,把已经发现的民间文学艺术纳入到库存中使民间文学艺术文献化,从而为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保护,使其不致流失。这种做法就将民间文学艺术划为公有领域,将民间文学艺术纳入公权围对其进行保存。而发展中国家则主将民间文学艺术界定为私有领域,用产权这种私权的方式进行保护,依据是如果仅采用公权方式保护民间文学艺术,其实质上是一种保存,即对现存的民间文学艺术像对待文物一样只是保护现有的资源不流失、不被破坏,然而文物存在的价值更多的表征一种翔实的历史,而资源的价值更应该体现在“人尽其才,物尽其用”的创造局面上。张福荣,胡志刚: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模式,载商品与质量2011年第2期。民间文学艺术作为一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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