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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儿床送审稿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 任务来源本项目是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信厅科201854号),计划编号为2018-1580T-QB,项目名称婴儿床进行制定,主要起草单位:美泰玩具技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芙儿优婴童睡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计划应完成时间2020年。2 主要工作过程2.1起草阶段2018年7月,工信部发布了关于印发2018年第三批行业标准制修订和外文版项目计划的通知(工信厅科201854号)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全国家具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根据该计划下达婴儿床行业标准制定任务,由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牵头承担。在家标委秘书处的大力帮助下,起草小组精心组织了相关企业、质检机构积极参与。2018年12月,成立了以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上海芙儿优婴童睡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瀚豪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锦辉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宁波一象吹塑家具有限公司等单位为主的起草小组。2019年1月-2019年12月,起草小组成员分工、合作。一方面收集资料、查阅相关国内、国际先进标准,如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 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EN 1130-2019婴儿床;一方面对我国婴幼儿床市场进行调研,了解相关市场信息以及消费者对婴儿床产品的主要关注点;一方面拟定完善技术指标并进行验证试验。经综合分析,标准主要内容侧重于安全性能,兼顾通用质量要求,并于2018年12月形成了标准草案。2.2征求意见阶段2020年1月2020年5月,标准起草小组根据标准草案确定的内容,进一步查阅资料、市场调研与试验验证等,并在小组范围内征求了技术专家、检验人员、生产者及消费者等各方的意见。于2020年5月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向全体委员及观察员单位(家具生产企业、检测机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等)广泛征求意见。2.2审查阶段截止2020年7月,标准起草小组共收到15家单位的回函,该15家单位共提出了181条意见或建议,标准起草小组根据标准征求意见稿的反馈意见进行了逐条讨论,分析和研究,最终采纳了148条,部分采纳17条,不采纳16条,结合验证试验,对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进行了修改,于2020年8月30日形成了标准送审稿和编制说明。3 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本标准由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调整变更后)、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调整变更后)、浙江瀚豪实业有限公司、东莞市锦辉检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宁波一象吹塑家具有限公司、通标标准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起草。主要成员:刘晨光、吴静霞、谷世锋、张晓宁、贺冰、徐浙、周邦榕、蒋晶磊。所做的工作:刘晨光任标准小组组长,责标准项目总体制定方案、计划制定和组织协调、标准项目方案研究制定。吴静霞、谷世锋、张晓宁落实项目验证研究、标准编制等工作。贺冰、徐浙、周邦榕、张静、蒋晶磊负责翻译资料、整理材料、编制起草及其相关文件处理。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的说明2.1标准的编制原则标准技术条款按有利于保障安全和人民的身体健康,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技成果,提高经济效益,并符合使用要求;有利于产品的通用互换,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确保相关标准的协调统一;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等原则,确保标准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适用性等。2.2主要内容的说明标准的编制参考了GB 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B 31701-2015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 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EN 1130-2019婴儿床等标准的部分质量要求,结合婴幼儿特点,更多考虑了婴幼儿的使用安全。标准主要从外观性能、理化性能、结构安全、力学性能、有害物质限量要求及标识的质量安全指标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现就主要内容说明如下:2.2.1外观性能外观性能主要包括木制件外观、人造板件外观、五金件外观、塑料件外观、软包件外观、木工要求、漆膜外观要求等几个方面。参考GB 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结合婴儿床产品特点,选定相关指标作为外观性能控制指标。2.2.2理化性能市场调研结果显示,婴儿床产品使用的主体材料包括木制件、软硬质包覆材料、金属材料、软包材料等。本标准参考GB 28007-2011儿童家具通用技术条件,等标准的相关要求,结合婴儿床产品的实际使用情况,选定木制件表面涂层(耐液性、附着力、耐冷热温差、耐磨)、软硬质覆面(耐污染)、金属件(涂层耐腐蚀、硬度、电镀层抗盐雾)、软包件(耐干摩擦、耐湿摩擦、纺织面料pH值、皮革pH值、合成革pH值)要求。2.2.3结构安全婴幼儿是人生当中一个特殊时期,具有不同于以后各年龄阶段的生理与心理特性,好动,对周围环境充满好奇,但辨别事物的能力几乎为零,极易被周围的事物所伤害。本标准参照EN 1130-2019婴儿床中的相关技术要求,对产品的结构安全进行了相关条款的规定,最大限度降低婴幼儿受到各种伤害的风险。(1)床铺面倾斜角度保障婴儿床的床铺面相对水平,标准中规定婴儿床铺面端到端(头到脚)的倾斜角度相对于水平面不得大于10,并应能够提供水平的睡眠位置(02)。当产品有存储部件时,婴儿床铺面倾斜角度可不受此限制,但产品上应有标记和相关信息进行指导。(2)锐利尖端和边缘出于对婴幼儿的安全保护,本标准要求产品受保护区域内不应出现可触及的锐利尖端和锐利边缘。危险锐利边缘按GB 6675.22014中5.8的规定进行,危险锐利尖端按GB 6675.22014中5.9的规定进行(3)孔、间隙和开口一般孔、间隙和开口要求测试时,受保护区域内不应存在完全闭合的开口可以使7mm探棒通过,除非深度小于10mm或者形状评估探棒可以进入,如果受保护区域内存在网面,按照规定进行测试时,7mm直径的区域不应进入网眼。其他孔、间隙和开口要求测试时,床铺面上的开口以及床铺面与床端部及侧面之间的开口不应允许25 mm的探棒通过,其他所有从床内部可以触及的间隙和开口应在12mm和25mm之间或者在45mm和65mm之间;由绳带和悬挂机构形成的开口应允许大型头部塞规完全通过。婴儿床外部的孔、间隙和开口要求测试时,婴儿床外部完全闭合的开口若能允许小型头部探棒通过,则应允许大型头部塞规完全通过。完全闭合的开口若能允许大型头部塞规完全通过且包含局部闭合的、V形及非规则形状的开口,则应满足如下要求:V形开口模板的B部分不应完全没入开口,或是V形开口模板的A部分的端部应触及开口底部。(3)活动部件一般剪切及挤压点,要求在受保护区域内,除了产品在展开和折叠的过程中,不应出现剪切或挤压点;当产品完全展开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时,产品受保护区域内不应出现小于12mm的可触及的剪切点和挤压点,除非间隙始终小于5mm;当产品完全展开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时,不应出现由驱动机构产生的小于25mm的剪切和挤压点。由婴儿体重产生的剪切及挤压点,要求当试验重块放置在产品铺面中央时,一般剪切及挤压点的要求仍需要满足。可折叠或调整的床腿和床脚要求,并应满足锁定系统的相关操作要求中的任意一项,在经过折叠机构试验后,锁定机构应能正常工作。(4)产品运动考虑到婴儿的活动能力范围,分别从摇床和悬挂床、脚轮和轮子、可折叠调整床腿等3个方面进行了规定,保障婴儿的使用安全:摇床和悬挂床运动要求,如果有阻挡构件能够使摇床或悬挂床停止运动,经过试验时,阻挡构件不应脱离,且底座的最大侧面倾斜角不应大于10。脚轮和轮子要求,如果产品配有脚轮或轮子,应可以锁定,且按照试验时,脚轮或轮子不应转动或解锁。可折叠或调整的床腿和床脚要求,并应满足锁定系统的相关操作要求中的任意一项,在经过折叠机构试验后,锁定机构应能正常工作。(5)防跌落婴儿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活动能力,但却缺少自我保护能力和防范危险的能力,为防止婴儿在婴儿床中跌落,本标准进行了以下几方面的规定:床垫或床垫式铺面的上表面到床侧面和端面上边缘最低点的高度应200mm,如果床垫与床不是一体的或者是需要单独提供,应测量床铺面上表面到床侧面和端面上边缘最低点的高度并减去床垫的最大厚度。可调节护栏的锁定机构应满足相关要求之一:a)打开锁定系统需要2个连续的基于不同原理的先后动作,且第2个动作需要第1个动作的执行并保持;b)测试前、测试后,锁定系统应保持50N的开启力;c)打开锁定系统需要2个独立的同步动作,且试验后,锁定机构不应失效。可调节床铺面要求,当调节高度或角度时,固定床铺面的的锁定系统应满足:锁定系统的动作要求,或是测试前后的开启力,或是采用工具才能打开的条件之一,且试验后,锁定机构不应失效。婴儿床的稳定性,防止在使用过程中因倾翻造成伤害事故。本标准采用沿着与床长边垂直的方向,在婴儿床一侧长边上沿最易使床倾翻的位置加载30N的水平力,产品涉及一般的婴儿床、摇动婴儿床和摆动婴儿床。悬挂床结构完整性,要求将悬挂床床体和测试重物从最低位置抬升500mm10mm,并沿着垂直方向做自由落体运动,悬挂床床体与支撑横梁或类似结构相连接的装置不应完全或部分滑脱。(6)绳带为防止产品中的绳带缠绕婴儿颈部造成窒息伤害,本标准对婴儿床的绳带进行了规定,婴儿床不应配备绑带束缚系统,除悬挂床用于悬挂的绳带的直径应不小于10mm或者宽度不小于19mm;在婴儿床受保护区域内,不应出现自由长度220mm的绳带或绑带;若绳带或绑带的固定端相距80mm,不应出现自由长度220mm的单绳且自由端之间的距离加上两根单绳的长度不应360mm;若绳带或绑带可能形成绳圈,那么绳圈的周长不应360mm;单丝线不应用作绳带、绑带、绳圈或者暴露的缝纫线;在婴儿床受保护区域内,不应出现周长360mm的绳圈。(7)防窒息小零件要求,4-6个月大的婴儿能够爬行,对外界的认知主要依靠嘴,床垫上如果有外露的拉链头、针头、浮线、绳带之类的小件物品,就极有可能发生意外。防止可能被婴儿抓持住的零部件吞咽造成窒息,要求应通过可抓持性评估方法,按照加载进行试验后,任何可以被取下的零部件都不应能够完全放入小零件筒中。床铺面的挠度要求,在距离试验重块边缘10mm的形变最大的位置测量挠度最大挠度应40mm。胶贴标签或贴花应防止婴儿将其扯下,吞咽后造成窒息,要求如果存在最小外形尺寸(该形状的最大内切圆直径)100mm的胶贴标签或贴花,若测隙规能够插入2mm且在拉力作用下脱落,那么该胶贴标签或贴花的平均厚度应0.038mm。(8)床边床结构安全床边床护栏高度要求,当床边床与成人床相接一侧的护栏处于最低位置且床边床铺面处于最高位置时,床边床所用床垫的上表面到此护栏上表面的最小距离应120mm。床边床防脱离要求,进行试验,床边床与标准测试床垫之间的最大距离不应25mm。床边床与成人床连接系统要求,按照测试时,连接系统不应破损、松动或者从支撑结构上撕离。如果连接系统由绳带、调整器、滑块、搭扣或夹子组成,进行测试时,滑移距离不应20mm。2.2.4 力学性能(1)铺面静载荷,将测试重块放置于婴儿床铺面中心,测试重块的中轴线应与床铺面中轴线保持平行。(2)婴儿床框架强度护栏抗弯,将婴儿床放置于水平地面上,将150N的力依次施加于婴儿床中间位置、两端及其他任何可能引起破坏的位置。力应该首先沿着床体纵轴方向水平加载,然后沿着床体横轴方向加载。力应该加载在防护栏纵向的中点位置,持续时间30s。侧面冲击,将婴儿床放置于水平地面上,一根护栏从外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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