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29页
第2页 / 共29页
第3页 / 共29页
第4页 / 共29页
第5页 / 共29页
第6页 / 共29页
第7页 / 共29页
第8页 / 共29页
第9页 / 共29页
第10页 / 共29页
亲,该文档总共29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交通运输) 审理道路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 释 (交通运输) 审理道路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 释 (交通运输) 审理道路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 释 (交通运输) 审理道路交通 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司法解 释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整理:刘海林整理:刘海林 2012 年 12 月 21 日2012 年 12 月 21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问题的解释已于 2012 年 9 月 17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56 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2 年 12 月 21 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 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 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壹、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壹条【管理人或所有人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壹,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 害的发生有过错,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 赔偿责任: (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 发生原因之壹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 资格的 未取得相应驾驶 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 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 驶机动车的 依法不能驾 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 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 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挂靠连带责任】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运营活动的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壹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 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转让车辆最后受让人承担责任】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 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壹方责任,当 事人请求由最后壹次转让且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责任被套牌车过错连带责任】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壹方责任,当事人 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 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和套牌机 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禁止上路车交易人连带责任】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 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且发生交通事 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驾驶培训单位责任】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 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壹方责任, 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试乘服务者责任试乘人责任】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 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 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 偿责任。 第九条【道路管理维护者责任】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 务的除外。 【高度危险区域侵权责任】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 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 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第七十六条 【高度危险区域侵权责任】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 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已经采取安全措施且尽到警示义务 的,能够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十条【妨碍通行者及管理者责任】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 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 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 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壹条【设计、施工者责任】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 在缺陷且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 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机动车生产、销售者责任】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 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 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责任区分】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 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 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壹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 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十四条【人身伤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 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 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各项损害。 【财产损失】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 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财产损失范围】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 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壹)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 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和被损 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停运损失】(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运营性活动 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运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四)非运营性车辆因无法 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赔偿顺序】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 下简称 “交强险”) 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 (以下简称 “商业三者险”) 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 X 公 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 X 公 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壹)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 X 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 X 公司根据保险合同 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 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精神损失可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 承保交强险的保险 X 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投保人能够为第三者】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 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 X 公司在责任 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 的除外。 第十八条【交强险应赔事项】有下列情形之壹导致第三人人身损 害,当事人请求保险 X 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 法院应予支持: (壹)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 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 X 公司追偿权】保险 X 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 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 X 公司实 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未投保赔偿处理】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 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 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未投保连带责任】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壹人,当事人请 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 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保险 X 公司责任】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 X 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 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 X 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 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壹条【多个保险的责任承担】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 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 X 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 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 X 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和责 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 X 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和责 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挂车和牵引车保险承担】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 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 X 公 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部分车投保情况下保险 X 公司追偿权】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 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 X 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保险 X 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 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多个受害人交强险按比例承担】同壹交通事故的多 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 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三条【所有权变更交强险免赔不成立】机动车所有权在交 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 X 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 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 不予支持。 【危险程度增加交强险应当理赔】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 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 后,当事人请求保险 X 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补足保费】前款情形下,保险 X 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 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担保无效】当 事人主张交强险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 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交强险保险 X 公司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 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应当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 X 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但该保险 X 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 议的除外。 【能够将商业险保险 X 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 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 X 公司列 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应予准许。 第二十六条【无名死者赔偿主张主体】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 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 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 为理由,请求保险 X 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 【无名死者垫付者请求权】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 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 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 X 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 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事故认定书为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 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且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 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五、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非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