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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课件)第二章个 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 律制度完整版 (法律法规课件)第二章个 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 律制度完整版 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法律制度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本章考情分析 在最近 3 年的考试中, 本章的平均分值为 6 分, 2011 年的分值为 9.5 分, 2007 年和 2011 年的案例分析题来自本章。本章考点不多,大部分考点需要考生准确理解,复习难度不大。 针对 2012 年的考试,考生应熟练掌握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区别(约定与法定的关系) , 适当关注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的案例分析题。 最近 3 年题型题量分析最近 3 年题型题量分析 题型,2009 年,2010 年,2011 年 单选题,2 题 2 分,1 题 1 分,1 题 1 分 多选题,3 题 4.5 分,1 题 1.5 分,1 题 1.5 分 案例分析题,1 题 7 分 合计,5 题 6.5 分,2 题 2.5 分,3 题 9.5 分 第一单元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第一单元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性质 1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也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但个人独资企业是 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2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2009 年原制度单选题、2009 年新制度多选题、2011 年 多选题)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2009 年原制度单选题、2009 年新制度多选题、2011 年 多选题) 1投资人 (1)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不包括法人。 (2)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港、澳、台同胞(港、澳、台同胞设立的企业为外 资企业) 。 (3)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警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不 得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例题多选题】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作为投资人申请设 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有() 。 (2011 年) A刑满释放的无业人员甲 B某民营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乙 C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个体工商户丙 D一年前曾担任过某破产清算企业的总经理并对其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现为某企业销 售人员的丁 【答案】ACD 【解析】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 不得作为投资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2企业名称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能出现“有限” 、 “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1)投资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 出资,但不能以“劳务”出资。 (2)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三、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他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1内部限制(2000 年案例分析题、2001 年单选题、2004 年单选题)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 人。 (2)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 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 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相关链接 2】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 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2法定限制(法律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 (1)不得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2)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3)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4)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例题多选题】万某因出国留学将自己的个人独资企业委托陈某管理,并授权陈某在 5 万元以内的开支和 50 万元以内的交易可自行决定。假设第三人对此授权不知情,则陈某在 受托期间实施的下列行为中,属于法律禁止或无效的有() 。 A未经万某同意与某公司签订交易额为 100 万元的合同 B未经万某同意将自己的房屋以 1 万元出售给本企业 C未经万某同意向某电视台支付广告费 8 万元 D未经万某同意将企业的商标有偿转让 【答案】BD 【解析】 (1)选项 AC:投资人对受托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选项 BD:未经投资人同意,受托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或者将企业商标转让。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2001 年多选题、2003 年多选题、2006 年单选题、2010 年单选题)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2001 年多选题、2003 年多选题、2006 年单选题、2010 年单选题) 1解散事由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人 投资人可以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3债权申报期限 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在公告之日起 60 日内, 向投资人申报债权。 4财产的清偿顺序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5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 但债权人在“5 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例题单选题】甲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因经营不善被解散,其财 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对于尚未清偿的债务,下列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 定的是() 。 (2010 年) A甲不再清偿 B甲应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则不再清偿 C甲应以家庭共有财产予以清偿,仍不足清偿的,则不再清偿 D甲应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但债权人在该企业解散后 5 年内未提出偿债请求 的,则不再清偿 【答案】D 【解析】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承担无限责任,选项 AB 错误;(2)个人财产出 资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与家庭共有财产无关,选项 C 错误。 五、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2000 年单选题)五、民事赔偿责任的优先执行(2000 年单选题) 违反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款,其财产不 足以同时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 1】合伙企业违反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 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 2】公司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 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链接 3】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金、罚 款,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应当首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单元单元测验第一单元单元测验 第二单元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二单元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解释 1】 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 (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和有限合伙企业。 【解释 2】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所有的合伙人” (不论出资形式、不论自 己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对企业“所有的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 3】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 “先看债务再找人” : (1) 一般的企业债务, “所 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 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解释 4】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找人再确定责任”:(1)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 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合伙人对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一、普通合伙企业一、普通合伙企业 1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但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只能是 自然人。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 合伙人,但可以成为有限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 外。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普通合伙 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解释】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 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解释】 (1)合伙企业:协商或者评估;(2)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 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解释】合伙人可以一次性缴付出资,也可以分期缴付出资(法律并未规定分期出资的 出资期限) 。 (4)企业名称 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解释】合伙企业的名称中必须有“合伙”字样。 2合伙企业财产 (1)合伙人出资以后,一般说来,便丧失了对其作为出资部分的财产的所有权,合伙企 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而非单独的每一个合伙人。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 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财产份额的转让 对内:普通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 合伙人。 对外: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 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 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出质 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 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这是法律的强制 性规定,合伙协议不得作出与此相矛盾的约定。 【案例】甲、乙、丙投资设立一个普通合伙企业。甲自己向丁借款 10 万元,未经其他合 伙人乙、丙同意,甲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质押给债权人丁。在本题中,由于普通合 伙人甲的出质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即使丁属于善意第三人, 该出质行为照样无效, 由此给善意第三人丁造成损失的,由甲向丁承担赔偿责任。 3合伙事务执行 (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 (2)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解释】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托的代表执行。 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 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 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 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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