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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是WTO所允许的各成员方在进口接受补贴产品和进口产品倾销、进口激增等情况下采取的三种贸易补救措施。 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包括十一部分32个条款,主要涉及到补贴的定义、禁止性补贴、可诉性补贴、不可诉性补贴、反补贴措施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该协定的内容还涉及到GATT1994第6条和第16条的规定。,一、补贴的定义:第一部分总则;1-2条,1、补贴的界定 补贴是一成员的政府或公共机构对产业或企业提供的财政资助,或对企业的收入与价格支持。 2、财政资助包括: (1)政府提供资金、潜在的资金或债务的直接转移; (2)政府应征税收的减免; (3)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之外的货物或服务,或购买货物。,3、对企业的收入与价格的支持 主要是指符合GATT16条基础上的任何补贴(主要有有利于扩大出口的出口补贴和减少从某些成员国进口的进口竞争补贴),这种支持可能是由法律限定某一产品的最低价格,也可能是为了维持物价的物资储备制度。,4、专向性补贴 属于本协定约束的上述补贴是指符合专向性要求的补贴。专向性补贴是指: (1)给予某些特定企业的补贴(企业专向性); (2)给予某些特定产业的补贴(产业的专向性); (3)给予某些特定地区的补贴(地区的专向性)。,二、禁止性补贴(第二部分:3-4条),1、禁止性补贴的范围 除农业协定外,下列的补贴属于禁止性补贴: (1)以扩大出口为目标而给予的补贴(出口鼓励)。 (2)以是否为国产货为标准而给予的补贴(国产进口竞争品的补贴)。,2、禁止性补贴的补救措施 (1)磋商的提出。 (2)磋商。 (3)WTO争端解决机制裁决。 (4)争端机构裁决的执行。,三、可诉性补贴(第三部分:5-7条),1、可诉性补贴措施 除农产品之外,任何补贴措施对其他成员造成以下不利影响,则属于可诉性补贴。 (1)损害另一成员的国内产业; (2)使其他成员在多边贸易体制项下的利益丧失或减损,特别是关税减让约束的利益; (3)严重侵害另一成员的利益。 2、有可能造成严重侵害的补贴范围 (1)对一产品从价补贴总额超过5%; (2)用于弥补某一产业承受的经营亏损的补贴; (3)直接债务免除以及用于偿债的赠款。,3、严重侵害的界定 如果存在如下情形,则可视为严重侵害: (1)取代或阻碍补贴成员市场的进入。 (2)取代或阻碍第三国市场的进入。 (3)价格效果。 (4)市场份额变化。 4、严重侵害的确定者 严重损害由WTO争端解决机构(DSB)设立的专家组确定。,5、可诉性补贴的救济 (1)磋商 (2)磋商请求的说明 (3)DSB解决 (4)DSB报告的执行,四、不可诉补贴(第四部分:8-9条),1、不可诉补贴的确认 不可诉补贴包括: (1)不属于专向性的补贴 (2)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 符合特定要求的专向性补贴应符合的条件是: 第一,研发补贴 第二,贫困落后地区补贴 第三,环保补贴,2、不可诉补贴的通知 不可诉补贴计划在实施之前必须通知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信息也要通知委员会,以便委员会审议。 3、磋商和授权的补救,五、反补贴措施(10-24条),1、反补贴税的适用 反补贴税是指为了抵消对任何商品在制造、生产或出口阶段给予直接或间接补贴而征收的一种特别税。反补贴税的征收要按照本协定和农业协定的规定发起和进行调查。 2、反补贴调查发起的途径 (1)国内产业申请发起。 (2)主管机关自行发起。,3、申请书的内容 (1)补贴、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证据。 (2)身份和国内产业现状说明。 (3)被控产品说明。 4、调查发起的条件 (1)通过审查确认补贴、损害与因果关系的证据充分准确; (2)要能够代表国内同类产品的生产者。 5、调查的期限 调查要在1年内结束,最长不得超过18月。,6、调查的终止 (1)补贴或损害的证据不足。 (2)补贴金额微量。如果补贴不足从价金额的1%,则属于补贴金额微量; (3)损害可忽略不计。 (4)出口成员政府作出取消或限制补贴的承诺。 (5)出口商作出修改价格的承诺,且调查机关确信补贴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 (6)作出最终裁决。,7、证据的搜集 (1)有关利益相关方提交书面证据。 (2)有关利益相关方的口头信息。 (3)主管机关的调查证据。 (4)从国内消费者或工业用户获得有关信息。 (5)信息阻碍。,8、信息披露、机密信息与公告 (1)反补贴调查发起申请的披露。 (2)发起调查的公告与案情有关信息的披露。 (3)调查信息的披露。 (4)裁决依据信息的披露。 (5)机密信息。 (6)结论的公告。,9、磋商 (1)调查发起前的磋商。 (2)调查期间的磋商。 10、计算补贴的准则 (1)政府投资。 (2)政府贷款。 (3)政府担保。 (4)政府买卖货物与服务。,11、损害的确定 损害的确定要有肯定性的证据,并审查下列的因素: (1)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 (2)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影响。 (3)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生产者的影响。 (4)补贴进口产品与国内损害的因果关系。,12、实质性损害威胁的确定 主管机关应考虑以下因素: (1)所涉一项或几项补贴的性质和因此可能产生的贸易影响。 (2)补贴进口产品进入国内市场的大幅增长率。 (3)出口商可充分自由使用或即将实质增加的能力。 (4)进口产品是否对国内价格产生大幅抑制或压低,是否会增加对更多进口产品的需求。 (5)被调查查票的库存情况。,13、国内产业的定义 (1)一般定义。 (2)独立市场。 (3)一体化市场。,14、临时反补贴措施实施的条件、方式与期限 条件:(1)发起反补贴调查的公告已经发出60天,且给予有关利益方和成员提交信息和提出意见的充分机会;(2)已作出补贴、损害与因果关系的初步肯定裁决;(3)主管机关判断此类措施对防止在调查期间造成损害是必要的。 方式:反补贴税、保证金或保函。 期限:4个月。,15、最终反补贴税的征收 进口成员在作出肯定性最终裁决之后,如果出口成员不予撤销补贴,则进口成员即可征收反补贴税。反补贴税的征收额可以小于补贴金额,但不得高于补贴金额。在多个成员实施出口补贴的条件下,对已经作出价格承诺或放弃补贴的成员不得再征收反补贴税。,16、反补贴税的追索征收与退还 (1)追索征收 (2)退还 17、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 (1)期限 (2)复审,六、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的职能 七、通知与监督 八、发展中成员的特殊与差别待遇 主要的特殊与例外待遇: (1)禁止性出口补贴的例外 (2)禁止性进口竞争补贴的例外 (3)培养竞争力的例外 (4)禁止性补贴措施的例外,(5)严重侵害推定的例外 (6)反补贴调查的例外 (7)私有化计划补贴的例外 九、过渡期安排 1、禁止性补贴的例外 2、弥补企业经营亏损补贴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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