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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春 国 电 建 设 监 理 有 限 公 司 发电工程施工现场 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范本 (C1) 批准:董洪玉 审核:孟宪武 编制:梁国 xxxx 工程 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 合同编号: xxxx 监理单位:长春国电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批准: 审核: 编制: 批准单位: 批准: 批准日期: 序言 工程建设程序文件与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程序文件”)是工程建设活动的行为 规范,是实现工程建设总体目标的重要手段。 1 “程序文件”是质量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工程质量体系运行的依据,属三级质量文 件。 2工程合同项下的质量体系要素的检查、监督、审查及控制合同项下的所有服务, 需要相应的管理文件和作业文件予以支撑,使质量活动具有有效的证据。 3根据本工程建设监理服务合同及相关的设计、施工、采购合同,把业主、监 理及承包商的工作范围、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在本文件中予以定位,以便在项目建设中 各负其责。 4按本工程的管理层面和被管理层面,在实施项目目标控制中,具有不同的工作范 围、职责、权限和合同关系,把经常性的组织协调内容、方式、程序、职责体系纳入制度 化和程序化;通过对各项管理制度的执行和对其作业文件的审查、签证,是对各项质量要 素控制过程的结果。 5本“程序文件”是针对全过程监理的文件,可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取舍。 6本“程序文件”的解释权归长春国电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自业主批准发布之日起 执行。 7本“程序文件”中下列名词涵义如下: (1) “项目法人”也称业主指本工程的建设单位; (2) “工程项目监理部”指项目法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的监理公司派驻现场的机构, (3) “总监理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监理合同, 主持项目监理机构正常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4) “承包商”指为本工程服务的设计、设备材料供应、施工、安装调试的一个干个 当事人; (5) “分包商”指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项目的当事人。 8本文件是施工现场的管理文件,若业主制定了现场管理制度,可遵照其执行。 目录 1. 合同管理制度 1 目的和范围 1.1 为了公正、科学地对在建工程的承包合同进行管理和监督,正确而准确地处理合同履行 中的有关问题,从而保证合同的正常实施,实现对合同工期、合同质量、合同费用的有效控 制,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主要针对建筑、安装、调试工程承包类合同的管理,其它合同可参照执行。 2、职责 2.1 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的法规、规定,建立健全本企业 的合同管理制度,规范本企业的经济行为,规避市场风险,维护公司经济权益。对于已签订 的合同必须本着“重合同、守信用”的原则认真履行,保证其严肃性。 2.2 承包单位应忠实执行承包合同的各项条款,在工程承包范围内,保证建设工期和工程质 量;安全管理;完整交付竣工资料,并在质量保证期内履行保修责任。 2.3 项目监理部应依据监理合同的规定,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合同管理工作,督促合同双方严 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切实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3、管理要求 3.1 合同的签订 3.1.1 依据监理合同规定,项目监理部可协助建设单位进行施工招标,对承包商进行资格审 查,参与合同谈判,审查合同条款并提出监理意见。 3.1.2 中标承包商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3.1.2.1 应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资质,能提供有关表明其法律地位的文件(包括营业 执照、资质等级证书)等。 3.1.2.2 承担过类似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作,并有良好的工作业绩和履约记录,能提供近5 年完成或正在完成的与招标项目相似的工程基本情况。 3.1.2.3 财务状况良好,不处于财产被管制、破产或其他关、停、并、转状态,能提供近3 年经过审计的主要财务报表和财务状况。 3.1.2.4 没有与骗取合同或其他严重违法经济活动有关的行为。 3.1.2.5 建立了完善的三标整合管理体系(即质量: Quality 、健康:Health 、安全:Safety 、 环境: Environmental ,简称 QHSE 体系),并能够提供完整的有效运转和系统改进记录。 3.1.2.6 近几年没有发生过记录在案的质量或安全事故。 3.1.3 签订合同应采用书面格式,应使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示 范文本;特殊合同没有统一文本及示范文本的,可根据情况选择参考文本或自制文本,但须 符合有关法规、规定的要求。 3.1.4 合同应做到基本条款完备,包括标的,数量,质量,包装,权利与义务,价款或酬金, 履行的原则、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违约的责任,争议和仲裁等。 3.1.5 项目监理部应参与签订前的合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合同评审的内容应包括合同的 可行性、经济性、技术性、安全性及合法性。 3.1.6 合同中应明确拟分包的项目,严格杜绝无合同施工、无合同采购现象。 3.2 合同的履行 3.2.1 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的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签约双方都要认真 履行,保证其严肃性。 3.2.2 项目监理部应设立专门的合同管理人员,各专业的监理工程师也要仔细阅读合同文本, 熟悉合同内容,对各标段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 质量、工程造价、安全管理、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 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都要了解清楚,在行使监理职责时,如 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总监汇报,及时研究解决。 3.2.3 合同中的开口项目应是合同管理的重点,监理工程师应跟踪监督其履行情况。 3.3 工程暂停及复工 3.3.1 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工程暂停及复工事件,应按照工程停、复工管理制度规定 的管理程序和操作方法执行。 3.3.2 项目监理部在签署非承包单位原因而引起的停工申请表或工程暂停令时,事前应就有 关工期和费用等事宜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3.3.3 项目监理部在停工期间,宜会同有关各方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 的与工期、费用有关的问题。工期需要调整时按照计划进度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费用的调整应形成协议或补充合同。 3.4 工程变更的管理 3.4.1 在建工程因各种原因所引起的工程变更,都应按照工程变更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处理。 3.4.2项目监理部在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后,应按承包合同 规定与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经协商达成一致后,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协商结果向建设单位通报, 并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变更文件上签字。 3.4.3项目监理部在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质量、费用和工期方面取得建设单位授权时,应协助 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3.4.4 在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未能就工程变更的费用等方面达成协议时,项目监理部应提出 一个暂定的价格,作为临时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该项工程款最终结算时,应以建设单位 和承包单位达成的协议为依据。 3.4.5 未经项目监理部审查同意而实施的工程变更,项目监理部不予计量。 3.5 费用索赔的处理 3.5.1 索赔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不应由己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 方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 索赔方的要求应使用费用索赔申请表报项目监理部审查。 3.5.2 项目监理部处理费用索赔应依据下列内容: 3.5.2.1 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 3.5.2.2 所涉及的合同文件; 3.5.2.3 国家、部门和地方有关的标准、规范和定额; 3.5.2.4 所涉及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与索赔事件有关的凭证。 3.5.3 当提出合同索赔的理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项目监理部应予以受理: 3.5.3.1 索赔事件造成了索赔方直接经济损失; 3.5.3.2 索赔事件是由于非索赔方的责任发生的; 3.5.3.3 索赔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费用索赔申请表,并附有索赔凭证材料。 3.5.4 项目监理部接到索赔申请后,应在委托监理合同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审核,并提出处理 意见。 3.5.5 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的费用索赔,项目监理部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3.5.5.1 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部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意向通 知书。 3.5.5.2 项目监理部的专业监理工程师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3.5.5.3 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项目监理部提交对建设单位的费用索赔申请表 和相关证明材料。 3.5.5.4 监理工程师初步审查费用索赔申请表,符合本制度第3.5.3 条所规定的条件时予以 受理。 3.5.5.5 总监理工程师进行费用索赔审查,并在初步确定一个额度后,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 位进行协商; 3.5.5.6 项目监理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费用索赔申请的审查和签署。 3.5.6 当承包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项目监理部应综合提出费用索 赔和工程延期的处理意见。 3.5.7 由于承包单位的原因造成建设单位的额外损失,建设单位向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 项目监理部在审查索赔报告后,应公平地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及时提出处理 意见。 3.6 工程延期及工程延误的处理 3.6.1 当承包单位提出工程延期要求符合承包合同文件的规定条件时,项目监理部应予以受 理,具体操作程序按照计划进度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3.6.2 当影响工期事件具有持续性时,项目监理部可在收到承包单位提交的阶段性工程延期 申请表并经过审查后,可先签署工程临时延期审批表并通报建设单位,待承包单位提交最终 的工程延期申请表后,项目监理部应复查工程延期及临时延期情况,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 报建设单位。 3.6.3 项目监理部在作出临时工程延期批准或最终的工程延期批准之前,均应与建设单位和 承包单位进行协商。 3.6.4 项目监理部在审查工程延期时,应依下列情况确定批准工程延期的时间: 3.6.4.1 承包合同中有关工程延期的约定; 3.6.4.2 工期拖延和影响工期事件的事实和程度; 3.6.4.3 影响工期事件对工期影响的量化程度。 3.6.5 工程延期造成承包单位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部应按本制度第3.5.5 节的规定处 理。 3.6.6 当承包单位未能按照承包合同要求的工期竣工交付造成工期延误时,项目监理部应按 承包合同规定从承包单位应得款项中扣除误期损害赔偿费。 3.7 合同争议的调解 3.7.1 项目监理部接到合同争议的调解要求后应进行以下工作: 3.7.1.1 调查和取证,及时了解合同争议的全部情况。 3.7.1.2 及时与合同争议的双方进行磋商。 3.7.1.3 在项目监理部提出调解方案后,由总监理工程师进行争议调解。 3.7.1.4 当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处理该合同 争议的意见。 3.7.1.5 在争议调解过程中,除已达到了承包合同规定的暂停履行合同的条件之外,项目监 理部应要求承包合同的双方继续履行承包合同。 3.7.2 在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合同争议处理意见后,建设单位或承包单位在承包合同规定的期 限内未对合同争议处理决定提出异议,在符合承包合同的前提下, 此意见应成为最后的决定, 双方必须执行。 3.7.3 在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部接到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有关证据 的通知后,应公正地向仲裁机关或法院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3.8 合同的解除 3.8.1 承包合同的解除必须符合法律程序。 3.8.2 当建设单位违约导致承包合同最终解除时,项目监理部应就承包单位按承包合同规定 应得到的款项与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应按承包合同的规定从下列应得的款项中 确定承包单位应得到的全部款项,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 3.8.2.1 承包单位已完成的工程量表中所列的各项工作所应得的款项。 3.8.2.2 按批准的采购计划订购工程材料、设备、构配件的款项。 3.8.2.3 承包单位撤离施工设备至原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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