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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来源于网络,如有重复请自行下载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篇一: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等5个制度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1. 居民健康档案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的规范记录。由本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通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为居民建立,并根据服务提供情况做相应记录。 2.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准确。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及使用健康档案时,要符合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居民健康档案内容主要由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记录、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及其他卫生服务记录组成。具体内容和方法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有关要求。 4.健康档案统一存放于村卫生室,要做到一人一档一个编号、一户一袋、一村一柜一个档案保管室,确定专人管理。 5.档案管理质量考核,采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半年一考核,县对乡镇一年一考核,并不定期进行检查评估。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或机构变更时,由乡镇卫生院监督移交给相应人员或机构。 6.档案管理相关责任人,在健康档案的调取、查阅、记录、存放等方面要遵守相关规范。居民健康档案一经建立,要为居民终身保存,要遵守档案安全制度,不得造成健康档案的损毁、丢失,不得擅自泄露档案中居民个人信息以及涉及居民健康隐私信息。居民健康档案不得转让、出卖给其他人员或机构。 7.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调取查阅居民健康档案,及时记录、补充和完善健康档案。未经准许不得随意查阅和外借。借用必须登记,用后及时收回。 8.做好健康档案的数据和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和分析等信息统计工作,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居民健康动态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保健、医疗和康复等服务,实现对居民的健康管理。 9.健康档案要定期整理,动态管理,不得有死档、空档 出现,每月进行一次更新,对辖区卫生状况进行全面评估。 10.居民健康档案存放要做到“十防”(即防盗、防水、 防火、防潮、防尘、防鼠、防虫、防高温、防强光、防泄密)工作。 慢性病管理制度 1.按规定成立慢性病科室,设专(兼)职人员管理慢性 病工作,建立辖区慢性病防治网络,制定慢性病年度工作计划、方案,年终写出。2.对辖区慢性病高危人群和重点慢性病定期筛查,掌握慢性病的患病情况,建立信息档案库。 3.对居民重点慢性病分类监测、登记、建档,定期抽样 调查,了解慢性病发生发展趋势。 4.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健康咨询及危险因素干预活动,定期举办慢性病防治知识讲座,编制宣传资料、测量器具。 5.对本辖区已确诊的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进行控制管理。为慢性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实行规范管理,跟踪随访,做好记录。 6.建立相对稳定的医患关系和责任,以保证对慢性病患者的连续服务。 门诊首诊测血压工作制度 1、本县乡(镇)、村两级卫生院、所门诊实行免费为 35岁以上首诊病人测量血压,以提高本区域高血压病人的检 出率。 2、所属内、外、妇科、中医门诊等科室,把35岁以上病人首诊测血压做为常规检查内容,并在门诊日志和病历中 记录血压值。 3、对发现的高血压病人,门诊医生应填写慢性病患 者报告卡,交慢性病管理科医生建档管理,并向患者进行面 对面的健康指导,发放健康教育处方,指导正规治疗,宣传 高血压防治相关知识。 4、责任医生对辖区掌握的高血压病人按照高血压病人 管理的要求,纳入规范管理。 5、乡(镇)慢性病管理医生定期对所辖区域病人首诊 测量血压进行检查落实,并列入对村医考核范围。 老年人保健工作制度 1. 按要求建立老年人保健管理科,设专(兼)职人 员负责老年人保健工作,建全网络,按年度制定工作,年终写出总结 2.负责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和健康状况,调查和登记、建立健康档案工作。 3.对在乡村居家养老为主的老年人进行服务需求评估,提供医疗护理、康复、保健服务及精神慰籍、舒缓治疗服务。 4.对有高危行为的老人,进行健康指导、进行行为危 险因素干预。对患有慢性病的老年人进行健康管理和饮食、运动、用药、合理就医指导。 5. 每3个月入户走访一次辖区登记在卡的老年人,及时掌握老年人变化情况,随访率达90%以上。 6. 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对老年人进行疾病的预防、自我保健、常见伤害预防、自救和他救等指导。动员老 年人参加村里组织的健康活动。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制度 1. 成立本辖区重性精神疾病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精 神卫生乡镇、村委、监护人三级管理网络,制定,定期召开例会。篇二:卫生院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制度 根据卫生部关于规范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管理的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健康档案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的规范记录,是以居民个人健康为核心、贯穿整个生命过程、涵盖各种健康相关因素的系统化文件记录。居民健康档案是居民享有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体现,是医疗卫生机构为居民提供高质量医疗卫生服务的有效工具,是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卫生政策的参考依据。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建立、使用和管理居民健康档案作为建立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重要举措,创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完善服务功能,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 三、服务机构要以健康档案为载体,更好地为城乡居民提供连续、综合、适宜、经济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四、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政策引导、居民自愿。加强政策宣传,积极引导城乡居民自愿参与建立健康档案工作。 突出重点、循序渐进。优先为老年人、慢性病患者、孕产妇、03岁儿童等建立健康档案,逐步扩展到全人群。 规范建档、有效使用。规范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保证信息的连续性、完整性和有效使用。 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基础,充分利用辖区相关资源,共建、共享居民健康档案信息,逐步实现电子信息化。五、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工作在县卫生局的统一领导下由乡镇卫生院、村(社区)卫生室具体负责。通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日常门诊、健康体检、医务人员入户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服务提供情况做相应记录。 六、健康档案信息应当齐全完整、真实准确。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配合做好健康档案的补充和完善工作。城乡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在为居民建立及使用健康档案时,要符合执业医师法、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七、居民健康档案内容主要由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记录、重点人群健康管理及其他卫生服务记录组成。具体内容和方法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有关要求。 八、健康档案统一存放乡镇卫生院,达到“一人一档(一个编号)、一户一袋、一组一柜、一村(社区)一个档案保管室,要求确定专人管理,档案管理质量考核,采取乡镇卫生院对村(社区)卫生室半年一考核,不定期进行检查评估,在档案管理人员变动或机构变更时,应由乡镇卫生院监督移交给相应人员或机构。 九、档案管理相关责任人,在健康档案的调取、查阅、记录、存放等方面要遵守相关规范。居民健康档案一经建立,要为居民终身保存,要遵守档案安全制度,不得造成健康档案的损毁、丢失,不得擅自泄露档案中居民个人信息以及涉及居民健康隐私信息。居民健康档案不得转让、出卖给其他人员或机构。 十、乡镇卫生院、村(社区)卫生室,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应当调取查阅居民健康档案,及时记录、补充和完善健康档案。要做好健康档案的数据和相关资料的汇总、整理和分析等信息统计工作,了解和掌握辖区内居民健康动态变化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保健、医疗和康复等服务。以居民健康档案为平台,转变服务模式,实现对城乡居民的健康管理。篇三: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职责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工作职责 一、 认真宣传、贯彻居民健康档案管理服务规范政策与规定。 二、 指导并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工作。 三、 对辖区内常住居民以0-36个月儿童、孕产妇、老年人、 慢性病患者等人群为重点。 四、 对居民健康档案内容中的个人基本信息、健康体检、重点人群健康管理记录和其他医疗卫生服务记录4部分内容认真填写。 五、 辖区居民到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接受服务时,由医务人员负责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提供情况填写相应记录。同时为服务对象填写并发放居民健康档案信息卡。 六、 统一为居民健康档案进行编码,采用16位编码制,以国家统一的行政区划编码为基础,以乡镇为范围,村委会为单位,编制居民健康档案唯一编码。同时将建档居民的身份证号作为身份识别码,为在信息平台下实现资源共享。 七、 通过入户调查、疾病筛查、健康体检等多种方式由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组织医务人员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并根据其主要健康问题和卫生服务需要填写相应记录将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填写的健康档案相关记录表单装入居民健康档案袋统一存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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