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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值理论中若干基本问题的再思考对价值理论中若干基本问题的再思考 作者:许成安 关键词 价值论 分配论 价值理论发展史 价值定义 摘 要 价值理论是经济学的基本理论。 党的十五大提出社会主义实行 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后, 分配问题与价值理论之 间的关系便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热点之一。实际上,研究分配问题的逻 辑起点应该是价值创造理论。此外,随着实践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 制的逐渐建立, 我们应该从理论上对价值理论中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 再思考,如价值理论的发展、价值的适用范围、价值范畴的经济学定 义等。 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 议中指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 认识。”这一新的提法给经济学理论工作者提出了一个重大的研究课 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的逐步深入,特别是随着私有经 济成份在我国的快速发展以及非劳动要素收入的合法化, 对劳动以及 劳动价值论等重大基础理论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意义非常重大。 一、价值理论与分配理论之间的关系 党的十五大明确指出,社会主义可以实行按要素分配。 “非劳动 要素(资本、土地等)参与收益分配” 的理论依据是什么?理论界 对此认识并不一致。总体上说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包括资本 等在内的非劳动要素是不是有权参与收益分配, 主要取决于我们在理 论上的一些认识,特别取决于我们对“非劳动要素是否创造价值”这 一问题的认识。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坚持价值源泉一元论(即劳动是 价值的唯一创造因素),那么就必须排除非劳动要素的合法收益分配 权;反之,如果我们一定要允许非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那么就只 能放弃价值源泉一元论、承认非劳动要素也是创造价值的因素。第二 种观点认为“要素参与价值(或收益)分配”与“要素是否创造价值” 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命题,换言之,我们可以在实践中允许资本等非劳 动要素参与价值(或收益)分配,但是切不可在理论上承认“资本等 非劳动要素也创造了价值”,至于资本等非劳动要素有权参与收益分 配,理论依据在于它们参加了“使用价值”的创造。实际上,第二种 观点并不完全符合经济学的基本原理, 研究分配问题的逻辑起点应该 是价值创造理论。 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是,如果某社会成员(生产要素 所有者)所提供的生产要素没有参加商品的价值创造过程,那么即使 该生产要素参与了商品的使用价值创造, 该要素所有者也不应该从社 会产品中获得一份收入,否则,该要素所有者的收入就构成了剥削性 收入,并应该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乃至法律的制裁。具体说,马克思 认为,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土地等生产要素虽然参加了物质财富 或商品使用价值的创造,但是它们却没有参与商品价值的创造,商品 的价值是唯一地由劳动要素创造出来的,因此资本、土地等非劳动要 素是不应该参加价值或收益分配的,至于资本主义社会中,资本等非 劳动要素凭借要素所有权参与了国民收入的分配, 马克思认为这些要 素所得到的收入(利润、利息、地租等)因属于“不劳而获”之所得, 故应并入“剥削性收入”之范畴,劳动者(工人)与资本家之间的对 立也由此而产生。从西方经济学来说,同样可以得出“价值创造理论 是收益分配理论的逻辑起点”的结论。西方经济学家之所以认为“非 劳动要素可以参与收益或价值的分配” , 理论基础或依据显然在于 “非 劳动要素是价值的源泉”的理论假定。如马歇尔便认为,分配问题的 实质是各生产要素如何分割它们共同创造的国民收入, 而分配的份额 则应同各要素所创的价值或各要素自身的价值相一致,他还指出,各 生产要素的价值决定应当依照一般均衡价值论来说明。可见,无论是 从西方经济学原理还是从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来看, 我国一些学者 所主张的不从 “价值创造” 角度而只从 “使用价值创造” 方面探讨 “资 本等非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客观必然性是不妥当的。 客观地说,我党在“十五大”以来所提出的“允许资本等非劳动要 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创新与上述“价值创造理论是收益分配理论 逻辑起点”的理论观点,如果放在主张“资本等非劳动要素也创造价 值”的西方经济学那里是不存在矛盾的,或者说是能够自圆其说的, 因为依据西方经济理论,一方面, “价值创造理论是收益分配理论的 逻辑起点”;另一方面,“不仅劳动要素创造了价值,而且资本等非 劳动要素也是价值的源泉”;因此,最终的结论必然是“不仅要允许 劳动参与收益分配,而且也应该允许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 配”。然而,“允许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和“价 值创造理论是收益分配理论逻辑起点”的观点,如果放在主张“资本 等非劳动要素并非价值源泉” 的我国传统政治经济学那里就不能自圆 其说了,因为依据传统经济学理论,一方面,“价值创造理论是收益 分配理论的逻辑起点”;另一方面,“全部生产要素中只有劳动要素 才是价值的源泉,至于资本等非劳动要素则不创造价值”;因此,最 终的结论必然是“只能允许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资本等非劳动要 素收入则属于不劳而获的剥削性收入”。 如何解决传统的价值源泉一元论与现实经济中允许全部要素参与 收益分配的政策之间的矛盾?一般而言,出路有两个:一是回到传统 政治经济学那里, 在坚持 “价值创造理论是收益分配理论的逻辑起点” 和“资本等非劳动要素不创造价值”的前提下,放弃“允许资本等非 劳动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创新。很显然,这是不符合社会主义 市场经济发展趋势、有悖于改革开放形势需要的倒退观点与方法。二 是重新评价西方经济学和传统政治经济学中的价值理论,在坚持“价 值创造理论是收益分配理论的逻辑起点”和“允许资本等非劳动要素 参与收益分配”的前提下,按照中共中央在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中所提出的要求, “在新的历史条件 下,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的认识”,进而对传统政治经济学中 的价值理论进行完善与发展,即放弃“价值源泉一元论”的观点,承 认资本等非劳动要素也参与了价值的创造。很显然,这既是一场重大 的思想解放与理论创新,同时也是一次“痛苦而艰难”的抉择。为了 有助于问题的讨论,我们认为有必要对价值理论的发展、价值的适用 范围以及价值的定义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再思考。 二、价值理论发 展的逻辑线索 在马歇尔的供求价值(或价格)理论产生之前,价值理论的发展基 本上是沿着两条线索来进行的, 一条线索是从供给方或生产者角度讨 论价值的源泉与价值的决定, 这主要包括劳动价值论和生产费用价值 论两种; 另一条线索是从需求方或消费者角度讨论价值的源泉与价值 的决定,这即边际效用价值论。 从供给角度讨论价值的源泉,属于客观价值论,这一理论发端于英 国古典经济学家威廉配第,在赋税论一书中,配第不仅提出了 “商品的价值取决于生产商品时所耗费的劳动”的劳动价值论思想; 而且提出了“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的著名命题,认为 劳动和土地这两种生产要素都创造价值,这一观点为后来的斯密、萨 伊等人所继承并最终发展为劳动、资本、土地三种要素共同创造价值 的生产费用价值论。斯密认为,在资本积累和土地私有尚未发生以前 的初期野蛮社会,由于劳动是唯一重要的生产要素,资本、土地等非 劳动要素要么是属于劳动者自己所有; 要么在生产过程中处于非常次 要的地位,因此劳动便成了价值的唯一源泉。然而在“文明国家内” (即资本主义社会),由于资本在生产过程中的广泛使用以及土地私 有产权的确立,这样,“交换价值单由劳动构成的商品极不常见,大 部分商品的交换价值,都含有大量的利润和地租。”“工资、利润和 地租, (便成为) 一切收入和一切可交换价值的三个根本源泉。 ” (1) 在萨伊看来,“所谓生产,不是创造物质,而是创造效用”,“物品 的效用就是物品价值的基础”。而效用的生产离不开各生产要素的投 入,因此“所生产出来的价值,都是归因于劳动、资本和自然力这三 者的作用和协力”(2)。萨伊以他的“效用是价值基础”的理论同 样引出了“三要素共同创造价值”的理论。与全部要素共同创造价值 的理论相反,马克思在严格区分价值与使用价值、价值与价格等范畴 基础上,(3)认为只有劳动要素才创造价值,至于非劳动要素(如 土地和资本等)并不能创造价值,而只能转移价值并创造使用价值。 从需求角度讨论价值的源泉,实际上是以消费者的主观评价(即效 用)作为价值决定的依据,这一理论虽然于 19 世纪 70 年代才被奥地 利学派门格尔(及其学生维塞尔和庞巴维克)、英国的杰文斯和洛桑 学派瓦尔拉斯等人发展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但实际上,早在 18 世 纪中叶,就有经济学家提出了边际效用价值论中的若干观点,意大利 经济学家费尔南陀 加里安尼在 1750 年所著的 货币论 中便将 “效 用”与“稀少性”相结合,以说明商品价值的决定。(4)1776 年, 法国经济学家埃蒂耶纳邦诺德孔狄亚克在其所著商业与政府 的相互关系一书中进一步阐明了边际效用价值论的观点,他认为效 用虽然是商品价值的源泉,但商品价值的具体决定则取决于两个因 素:即效用和稀少性,前者决定价值的内容,后者决定价值的大小。 这一思想在奥地利学派那里得到了充分的发展, 维塞尔和庞巴维克认 为,“效用”是价值的源泉,是形成商品价值的一个必要条件;但效 用必须和物品的 “稀缺性” 相结合, 才构成商品价值形成的充足条件。 (5) 19 世纪末,马歇尔综合了边际效用价值论和生产费用价值论等观 点,在重新定义价值这一概 念的基础上,(6)提出了供给与需求相结合的均衡分析法;马歇尔 还以价格分析取代价值分析, 从而开现代西方经济学家以均衡价格来 衡量商品的价值之先河。按照马歇尔的均衡价格(或价值)理论,商 品价格取决于供给价格与需求价格的共同作用,其中,需求价格是消 费者对一定量商品所愿支付的价格, 它的高低是由一定量商品对买者 的边际效用所决定, 换言之, 边际效用价值论是需求价格理论的基础; 供给价格是生产者为提供一定量商品所愿接受的价格, 它的高低是由 生产这一定量商品所须付出的边际成本(或边际生产费用)所决定, 也就是说,生产费用价值论是供给价格理 附: 价 值 理 论 发 展 简 表 按研究方法分类 价值理论 价值决定因素或价值源泉 价值的主客 观性 供给分析法 劳动价值论 一元论(劳动) 客观价值论 生产费用价值论 多元论(劳动、资本、土地) 需求分析法 边际效用价值论 二元论 (效用、 稀缺性) 或一元论 (边 际效用) 主观价值论 供求混合分析法 均衡价值(价格)论 混合多元论(劳动、资本、 土地、效用等) 主客观混合论 论的立足点。马歇尔的价格理论之所以称得上价值理论,关键原因 在于他非常明确地将价值这一范畴定义为交换价值或价格。 尽管马克 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并不同意马歇尔对价值范畴所下的定义, 但是马克 思主义者却从不否认马歇尔的价格理论就是价值理论。 (上述分析可 见附表) 三、“价值”与“商品”的关系 依据传统的价值源泉一元论的解释,价值是商品所特有的范畴,而 作为商品,至少必须具备以下两个基本要求:第一应该是劳动产品, 即非劳动产品即使有使用价值, 但是因为其中没有凝结人类的抽象劳 动,所以是没有价值的;第二应该用于交换,即不用于交换的产品, 即使其中凝结着人类的抽象劳动,这个劳动也是不能形成价值的。然 而,问题是这种说法能否为社会所普遍接受?换言之,究竟是不是只 有那些必须用于交换、 且一定是付出了人类劳动的商品才有价值?非 商品性物品就没有价值可言? 1、关于不用于交换的物品价值问题。按照传统观点,非交换的物 品属于自给性产品,不属于商品范畴,故自然没有价值。如果真的是 只有用于交换的物品才有价值、而不用于交换的物品就没有价值,那 么,请见下面的例子:现假设某人利用业余时间种了一盆花,准备放 在家中用于自己欣赏,依据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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