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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理性思考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理性思考 张鸿凯 中南大学(410083) 摘 要:摘 要: 本文首先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概念、主要规定及说明、个人所得税的特点和作用等 做了简略的介绍, 然后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 在对中 外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比分析的基础上, 本文对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可以吸收和借鉴的各国措 施进行了总结。最后,本文提出了完善和发展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相应对策和构想,以求 建立符合国情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关键词: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税率,完善 1引言 1引言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是在年新税制改革中合并原来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收入 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三个税种而形成的一个税种, 旨在调节高收入, 缓解个人 收入差距悬殊矛盾,以体现其量能而征、公平税负的政策,但仍然有不够完善的地方,特别 是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日益蓬勃发展, 个人所得税税制的一些不合理设置显然已经不能适应 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亟待我们去完善和改进。 2个人所得税制概述 21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2个人所得税制概述 21 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所得课征的一种税。 它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一个税种。 中 国的个人所得税对中国居民的境内外所得和非居民来源于中国境内的个人所得所征收,它由 原来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三个税种合并统一而 成。 22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规定及说明 2.2.1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22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主要规定及说明 2.2.1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应税项目 (1)工资、薪金所得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 经营所得 (3)对企事业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稿酬所得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8)财产租凭所得 (9)财产转让所得 (10)偶然所得 (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它所得 - 1 - 2.2.2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及计算方法 2.2.2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及计算方法 个人所得税按所得性质的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 (1)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2)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3) 稿酬所得适用 20%的比例税率,并按应纳税额减征 30%。 (4) 劳务报酬所得实行 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5)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 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 以下仅以工资,薪金所得税率为例: 级数 月 工资、薪金收入(a) 税率 应交税 0 不超过 800 元 不缴税 1 超过 800 元至 1300 元 5 a5%40 2 超过 1300 元至 2800 元 10 a10%105 3 超过 2800 元至 5800 元 15 a15%245 4 超过 5800 元至 20800 元 20 a20%535 5 超过 20800 元至 40800 元 25 a25%1575 6 超过 40800 元至 60800 元 30 a30%3615 7 超过 60800 元至 80800 元 35 a35%6655 8 超过 80800 元至 100800 元 40 a40%10695 9 超过 100800 元 45 a45%15735 23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2.3.1 实行分项分率课征制 23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特点 2.3.1 实行分项分率课征制 国际上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一般有总额课征和分项课征两种办法。 我国选择的是分项分 率课征制。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列举了 11 个应税所得项目。采用支付所得的单位源泉扣税为 主,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为辅的征收方式,以确保税款及时征收和入库,并适应我国纳税义 务人的纳税意识目前还比较淡薄和税务部门征管力量不足的现状, 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和 调节个人收入水平有积极的作用。 2.3.2 实行定额和定率相结合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方法 2.3.2 实行定额和定率相结合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方法 个人所得税财纳税人的各项所得, 视情况不同分别采取定额扣除和定率扣除、 内外有别 的方法。定额扣除法,有利于保证收入较低的个人最低生活费用和其他必要费用的需要;定 率扣除法有利于保证收入较高的个人所发生的较高的必要费用得到补偿; 这体现了税法的规 范和严谨,又增强了税法的适应性。 2.3.3 计税方式多样性 2.3.3 计税方式多样性 工资、薪金所得按月计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按年计税,分月预缴;其他各项所得均采用按次计税的方法。这主要是针对各 - 2 - 项所得核算的不同特点而规定。 2.3.4 鲜明的奖限政策 2.3.4 鲜明的奖限政策 由于修改后的税法整体税负较轻,为加强对某些过高收入的调节力度,税法增加了“对 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的规定。同时,为鼓励专家学者著书立 说,提高全民族的知识水平和文化素质,税法规定对稿酬所得一律减征 30%的个人所得税。 2.3.5 以个人为计税单位 2.3.5 以个人为计税单位 个人所得税在计税时以取得收入的个人为计算单位计算所得税, 而不考虑取得收入的个 人家庭人口等情况。 2. 4 个人所得税的作用 2.4.1 有利于我国财政收入的增加和税收体系的完善 2. 4 个人所得税的作用 2.4.1 有利于我国财政收入的增加和税收体系的完善 个人所得税是政府财政活动的重要税源, 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 不仅可为国家经济建设 积累资金,满足不断增长着的社会保障支出,而且还可以对公民进行依法纳税、增强纳税观 念的培养,进而推动我国税制体系的不断完善。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的直接课征,使之成为 我国所得税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 2.4.2 有利于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2.4.2 有利于我国改革开放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在传统体制下,我国对于居民收入采取“先扣除分配”的原则,以及实行低工资、多补 贴的工资制度,因而并未开征个人所得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 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个人收入不平衡加剧。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适当调 节个人在收入水平上的差距, 缓解因社会分配不公所带来的个人收入相差悬殊的矛盾, 促进 社会全体成员走向共同富裕的道路。 2.4.3 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国际地位和经济权益 2.4.3 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国际地位和经济权益 随着对外开放,国际间经济往来增多,科学、技术合作和文化交流日益频繁,来我国工 作并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增多,按照国际税收惯例,我国政府有权课税;而我国出国工作的 人员, 外国政府也有权课税。 若我国政府不课税, 就等于把我国庞征的税款让给了外国政府, 这不仅会丢失国家权益,而且不利于体现国际间的对等原则和进行国际税收协定的谈判。 3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3.1 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3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3.1 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采用分类税制模式, 对不同来源的所得, 用不同的征收标准和方 法。这种税制模式已经落后于国际惯例,不能全面、完整地体现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与 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目标产生严重的冲突。 3.2 累进税率级数过多 3.2 累进税率级数过多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按照应税所得的性质来确定税率, 采取比例税率与累进税 率并行的结构,并设计了两套超额累进税率。这种税率模式不仅复杂繁琐,而且在一定程度 造成了税负不公。 这种税率制度在世界各国是不多见的, 是与国际上减少税率档次的趋势不 相吻合的。累进档次较多,会造成巨大的效率损失。 - 3 - 3.3 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3.3 最高边际税率过高 45%的最高边际税率从国际上看,采用这么高税率的国家非常少。税率越高,逃税的动 机越强,在现实中,能够运用这么高税率的实例可以说非常罕见,没有实际的意义。边际税 率较高会影响人们工作和投资的积极性。 3.4 费用扣除不合理 3.4 费用扣除不合理 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 分别按不同的征税项目采用定额和定率两种扣除方法。 这 一方面造成计算上的繁琐,给征纳双方都带来计算上的困难;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 平的因素。 表现在既没有考虑通货膨胀与价格水平的因素, 更没有考虑赡养老人及抚养子女 的不同情况。而且 800 元的费用扣除标准已经不适应现在的国情。 3.5 偷逃税比较严重 3.5 偷逃税比较严重 由于税源隐蔽分散, 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 许多隐蔽性收入及灰色收入等税务机关无 法监控。人们纳税意识还很淡薄。中国社会调查事物所在北京、上海、重庆、广州、武汉、 哈尔滨、大连、青岛等 9 个城市中进行问卷调查结果发现,有一半的人没有纳税经历,纳过 税的人仅占调查人数的 48.7%,富人偷逃税问题尤其受到关注。 3.6 征收管理手段落后 3.6 征收管理手段落后 我国目前实行的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征收方法,申报、审核扣缴制度等都不健全, 征管手段落后,难以实现预期效果。主要表现在:一是自行申报制度不健全;二是代扣代缴 难落实。在实践中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约和保障,使税法难以落实。 4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经验及其借鉴 4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改革经验及其借鉴 20 世纪 80 年代中后期,西方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瑞典、意大利、法国、日本 等推行了个人所得税改革,使个人所得税收发生了较大变化。进入 90 年代以后,西方各国 又进行了新的一轮税制改革,其改革的基本经验是: 4.1 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4.1 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 将原先被排除在税基之外的收入重新归入综合所得之中, 使征税范围的扩大主要表现在 资本利得、附加福利和失业救济金上。以美国 1987 年税改为例,美国新税法把所有实现了 的资本收益都包括进税基, 取消了对某些红利的扣除, 将所有来自失业救济金的收益均纳入 税收范围, 还降低了医疗费用扣除的数量, 降低了各种主要形式的消费信贷利息支出扣除范 围,取消了对州与地方销售税的扣除。 4.2 缩减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4.2 缩减个人所得税扣除政策 取消或减少某些特定的税负减免项目, 包括对各种特定支出减免税的取消或缩减, 如英 国取消对新的人寿保险、国外收入、慈善捐款和新的住宅修缮贷款的课税扣除,以及其他一 些税收减免和扣除条款。作为向这些税收优惠发起进攻的一项措施,澳大利亚、比利时、芬 兰、法国、爱尔兰、意大利、荷兰以及葡萄牙在 20 世纪 80 年代就开始建造税收支出账,目 前已有 14 个经济合作组织成员国就这样做。 - 4 - 4.3 降低最高税率,减少税率档次 4.3 降低最高税率,减少税率档次 4.3.1 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4.3.1 降低最高边际税率 2000 年德国财政部公布的税制改革方案,将最高边际税率由 2000 年的 51%降至 2001 年的 48.5%;法国 2000 年 8 月的减税方案,将最高税率由 2000 年的 53.25%降至 2001 年的 52.75%.美国到 2006 年,个人所得税的最高税率将从 39.6%将到 35%. 4.3.2 减少税率档次 4.3.2 减少税率档次 20 世纪 80 年代末,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中有 16 个国家的纳税档次平均从 10 个 以上下降到不足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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