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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来源于网络,如有重复请自行下载旅游期间受伤,投诉期限如何规定的?问:我的朋友与重庆某旅行社签订出境旅游合同,参加香港五日游。其间的一天凌晨,我的朋友在香港某酒店房间内意外摔伤。我的朋友返渝后进行治疗,治疗好后向重庆市旅游局递交投诉书、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反映在旅游期间被摔伤后未得到积极救治,旅行社工作人员将其三人遗弃,要求予以处理。结果重庆市旅游局依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回复告知其投诉已经超过受理时限,决定对其申请不予受理。旅游期间受伤,投诉的期限如何规定的?答:旅行者维权须在法定期限。游客在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过程中,出现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情形时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应注意所谓依法维护权益,必须是在法定期限内,依照法定程序,向法定机关提出自己的维权主张。否则,游客的合法权益即使遭受侵害亦难以得到维护。部门规章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投诉期限为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旅游合同结束之日”应该是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期间结束之日。该旅游合同结束日即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期间结束之日。规章之所以规定投诉期限,其目的是在于旅游投诉受理机构及时查明事实,提高处理投诉的效率。诉讼维权也受一年诉讼时效限制。2013年10月1日实施的旅游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除可以向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投诉外,还可向消费者协会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旅游者直接起诉旅游经营者,同样存在1年的诉讼时效。作者单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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