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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来源于网络,如有重复请自行下载离婚后能再次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吗?问:一年前,我和前夫因感情不和离婚,经法院判决离婚。不久前我听说公积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是我并未分割前夫的公积金。请问,我能否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前夫的公积金?答:根据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根据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8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所以说,在您和您前夫的婚姻存续时间内,他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您只要在发现之次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要求分割您前夫的公积金,法院会予以受理。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法院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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