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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人客户授信管理办法培训,2,主要内容,授信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授信额度的基本要素和种类 授信额度的核定 授信受理与调查 授信审查与审批 统一授信管理 责任追究,3,授信的概念和基本原则,4,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其所属业务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所辖服务区及其客户所规定的内部控制信用高限额度。商业银行授信、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统一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法人客户或地区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 统一授信是指本行按照一定标准和程序统筹安排、限额管理对法人客户的统一授信总额,在客户的统一授信总额内操作和管理各类授信业务。 法人客户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授信、统一授信,5,统一授信的三统一原则,授信主体的统一。即本行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法人客户核定授信总额 。 授信形式的统一。本行向法人客户提供的各种表内、表外授信业务都应纳入统一授信管理。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如打包放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回购、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敞口等表内、外业务的统一综合授信。 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本行授信条件的法人客户,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客户不能成为本行的授信对象,经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除外。,6,授信受理与调查 授信审查审批 授信使用 授信后管理,统一授信执行流程化管理,7,授信额度的基本要素和种类,8,授信额度定义,一、授信额度指客户可以使用的风险产品的总金额; 二、风险敞口指授信额度扣减用于风险“冲销”的保证金后的余额。 三、授信额度仅包括需单独核定授信担保额度的授信担保,不需核定授信担保额度的担保金额不计入授信额度。,9,授信额度的基本要素,授信额度的种类及金额 授信敞口金额 授信产品的种类及金额 授信额度有效期限 授信价格 担保条件 额度使用条件及其他授信管理要求。,10,授信额度管控原则,本行对风险业务实行以授信额度为上限的总量管控原则,即受信主体使用各产品授信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批复的授信额度。 本行客户的授信存量超过对其核定的授信额度的,经营机构须拟定计划、采取措施将授信余额压缩到核定的水平以内,在此之前不得办理新增授信业务。,11,授信额度的种类,一、按性质不同 (一)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客户在一定期限内及一定条件下在本行办理风险业务的最高额度。包括满足客户流动资金周转的授信和项目类贷款。批复项下分为循环授信额度和不可循环授信额度,一般授信期限一年,授信额度项下具体业务不超过一年。 (二)单项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融资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客户在一年期限内及一定条件下在本行办理只有一个业务品种、不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批复项下只能签订一个合同(批复被一次使用、但一个合同项下可以分次提款),但授信批复中明确允许签订多个合同的情况除外。,12,二、按是否向客户做出承诺,分为内部授信额度和公开授信额度 (一)本行对统一授信范围内的所有客户均先核定内部授信额度,对符合条件的客户,在内部授信额度内核定公开授信额度。公开授信额度不包含项目类贷款。 (二)内部授信额度指本行不向客户做出承诺、不签订公开授信协议,由本行内部掌握的授信额度。 (三)公开授信额度是在本行内部授信的基础上核定的,对符合一定条件的优质客户提供的在一定期限、一定条件下使用本行授信额度的公开承诺。本行可以根据核定的公开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或对客户签发公开额度授信证书。,13,三、按照客户的类型,分为集团客户授信额度和单一法人客户授信额度 (一)集团客户授信额度是本行在考虑集团整体风险的前提下,先对整个集团核定授信额度,再将授信额度在集团成员单位间进行分配,并且明确具体的业务品种所占额度,集团各成员单位在分配的具体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各成员单位授信额度合计不得超过集团授信额度。集团客户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总额的15%。 (二)单一法人客户授信额度的授信对象为非集团客户。单一法人客户授信额度的最高限额不超过被授信人的有效净资产;且单一客户最高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总额的10%,单一法人客户总授信额度等于各单项业务授信额度之和。,14,授信担保,保证 抵押 质押 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15,授信额度核定,16,授信额度核定考虑因素,信用记录; 客户信用等级; 经营情况 ; 授信用途 ; 还款能力 ; 担保条件 ; 以往合作 。,17,新建企业法人客户统一授信额度核定的原则,对于新成立的客户(指成立未满1年或从事主要经营活动未满1年的客户),综合考虑其资本状况、财务状况、资金用途、还款来源、担保状况等因素后,在不超过其有形净资产1.5倍的范围内确定客户的基本授信额度。,18,有形净资产是企业中所有的物理形态资产,如现金、厂房和机器设备等,也包括金融资产如证券等资产。 企业的有形净资产等于净资产扣除无形资产,例如商誉、专利权和其它一些知识产权等。 当企业要进行资产清理的时候,有形的净资产是最直观的可以直接变卖成现金的账面资产。 有形净资产是指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减去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后的净值。,19,事业法人客户统一授信额度核定的原则,一、对已实施企业化改制并按企业会计准则编报财务报表的事业法人客户,可以按企业法人客户的原则核定授信额度。 二、对未实施企业化改制的事业单位,以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客户的偿债资金进行分析。首先对该偿债资金用途是否受限制、可否用于偿还本行债务、来源是否可靠等进行定性分析,再结合客户前三年实际收入与支出状况,合理预测未来可用于偿债的资金总额,最终确定客户的授信额度。,20,项目类授信额度核定的原则,项目类授信额度的核定须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确定项目的总投资,并对项目的市场情况、资金安排、工程进度、还款来源、还款期限及担保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定项目的授信额度。,21,公开授信额度的确定原则,一、客户须满足的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可靠的商业信誉,评级等级较高(一般应在AAA级以上),经营规模和资本实力在同行业中具有竞争优势; (二)客户所处行业较好,有较强的盈利能力; (三)已发放授信业务的风险分类等级为正常类; (四)信用良好,在本行不欠息,无不良还贷记录;其他对外债务(包括或有债务)处于正常状况,无明显会引起法律纠纷的债务; (五)与本行有良好的合作前景,或向其公开授信可为本行带来较好的效益; (六)其他必要条件。 二、公开授信额度不得超过客户的内部授信额度。公开授信额度不包括项目类贷款。 三、根据风险控制的要求和客户的实际需要,公开授信可以是各项授信业务的综合额度,也可以是某单项授信业务的额度。,22,授信受理与调查,23,本行授信实行双人调查、集中审查、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24,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受理及上报流程,客户授信申请 提供资料 初步筛选 尽职调查 收集相关授信资料 形成调查报告,25,授信业务调查职责,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授信风险管理政策、制度; 二、受理客户授信申请,完成客户初选; 三、开展尽职调查,按照授信业务资料清单要求收集整理资料和信息,并对上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四、授信风险分析和评估,完成授信调查报告; 五、其他相关工作。,26,尽职调查的分析内容关注方面,(一)授信申请人的诚信; (二)授信用途; (三)授信申请人的财务状况; (四)授信申请人的经营情况、经营管理能力、经营作风、管理质量及借款人所属行业的发展前景; (五)授信申请人的现金流量预测,以及在正常与受压力情况下的还款能力; (六)抵质押品的估值及有效性; (七)第二还款来源的代偿能力; (八)综合回报及与本行的关系; (九)其他。,27,不得提供授信的项目,一、不具备贷款主体资格和基本条件; 二、生产、经营或投资被国家发改委等政府主管部门列为淘汰类的项目或其他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及监管部门规定的限制项目。 三、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项目批准文件、环保批准文件、土地批准文件和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的; 四、授信资金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 五、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六、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28,授信审查、审批,29,审查人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行授信管理政策、制度与细则; 二、负责授信项目的审查,对授信项目审查资料的完整性、有效性、一致性负责; 三、审查授信(包括担保)的合法、合规性; 四、负责客观、准确揭示和评价授信风险,提出风险防控措施,独立发表审查意见; 五、负责为营销部门授信业务开展提供政策传导和业务咨询; 六、负责审核客户信用评级; 七、本行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30,审查人权利,一、要求营销机构和调查人员解释调查意见、补充相关资料的权利。 二、对未按规定补齐审查资料的信贷业务,中止审查的权利。 三、查阅调查人的调查资料、评估人的评估资料以及调阅相关信贷业务档案、资料的权利。 四、独立审查上报的信贷业务,不受包括借款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员干预的权利。 五、向主管领导反映审查工作情况、问题及提出建议的权利。 六、对评审过程中有疑虑的授信项目提请实地考察的权利。 七、本行规定的其他权利。,31,授信意见合理性审查要点,一、授信占比与本行地位相匹配。即授信额度不求最大,但求最适,且与企业偿债能力相匹配,与本行的总体实力相称。 二、授信期限与资产转换周期相匹配。期限过长导致现金回流后被挪用,期限过短导致授信到期时偿债现金流不足。 三、授信品种与综合收益相匹配。 四、担保方式与风险缓释要求相匹配。 五、授信用途和企业经营计划相匹配,支付方式与企业经营特性相匹配,防止挪用银行信贷资金。,32,审批人职责,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授信政策的要求,独立审议受理职权范围内的各类授信业务,负责审批授权权限内的授信业务; 二、对超过本人审批权限须报上一级审批人的信贷业务,提出明确的报批意见。 三、本行要求的其他相关工作。,33,审批人权利,一、要求审查人解释审查意见,补充相关资料的权利。 二、对未按规定补齐审批资料的信贷业务,不予审批或延缓审批的权利。 三、查阅调查人的调查资料,评估人的评估资料以及调阅相关信贷业务档案、资料的权利。 四、独立审批权限内的信贷业务,不受包括借款人在内的任何其他人员干预的权利。 五、本行规定的其他权利。,34,授信审批应遵循原则,一、审批应坚持适度、均衡、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思想,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促进业务发展。 二、审批应坚持统一的授信标准,并与当地具体情况相结合,顺势而为,因地制宜。 三、审批应坚持“后手不得优于前手”原则,即审批在后的审批人同意的授信条件不得宽松于审批在前的审批人所作的授信条件。,35,统一授信管理,36,统一授信管理原则,凡是与本行建立了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法人客户都必须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本行统一授信原则上一年一授,在授信期限内通常不得调整。在授信额度有效期内,有充分理由,确有调整需要的,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总行授信管理委员会是全行授信业务的最高决策机构。授信评审部是统一授信的审查和管理部门。支行等业务经营单位是统一授信的执行部门和授信额度的使用控制部门。,37,授信额度的日常监测与控制,本行对客户的授信业务实行授信额度控管。支行等业务经营单位要建立授信客户台帐,对授信主体使用授信额度的情况进行监控,不得超授信额度办理业务。 支行等业务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各项授信额度的使用条件,包括落实授信前提条件和授信后的管理要求。未满足授信额度使用条件的,不得办理授信业务。 授信评审部根据批复文件以及支行等业务经营单位提供的用信材料,审查授信发放条件是否已经落实,并进行授信额度的管控。 授信评审部应督促支行等业务经营单位做好授信额度的执行与使用工作,并不定期进行授信管理工作检查。,38,在授信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下列情况,应及时评估由此可能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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