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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预案 为了加强对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的应急处置 能力,降低突发社会公共事件危害程度,保障人民生命、财 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 规,结合我市道路运输实际,特制定雅安市群体性突发公 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预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平安雅安” 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的方针, 在全市范围内建立起统一、规范、科学、 高效的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指挥体系以 及分工明确、责任到人、优势互补、常备不懈的保障体系, 确保一旦发生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系统能以 最快的速度、最高的效能,实施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把危害降到最低点,维护运输安全与社会 稳定。 (二)基本原则 快速反应、 统一指挥、 分级负责、 协同应对、 措施果断、 依靠科学。 二、适用范围 (一)应急处置定义 1 / 11 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导致人员伤亡和健康危害、财产损 失、影响社会稳定,为了减少人员伤亡和降低对人员健康的 危害程度、减少财产损失、确保社会稳定,需要道路运输应 急处置的情况。 (二)适用范围 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预案适用于全市范 围内发生的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或道路运 输过程中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 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严重扰乱道路运输秩序和社 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行为,以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群体性 行为 : 1、聚众冲击、围堵党政军机关、要害部门、重要场所 等重要警卫目标的; 2、利用道路运输工具聚众堵塞国家公路、重要交通枢 纽及车站的; 3、罢工、罢运,违法聚众上访、请愿,非法集会、游 行、示威等引起跨地区、跨行业连锁反应的; 4、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械斗及打、砸、抢、 烧事件; 5、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人员滞留 的群体性行为。 三、应急处置预案体系 市运管处在市交通运输局应急处置体系统一指挥下建 2 / 11 立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指挥组织。 (二)指挥组织 成立市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领导小 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 急处置工作。要求明确职责与任务,按照“统一指挥、分类 负责、资源共享、条块结合”的原则,开展群体性突发公共 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工作。 领导小组组成: 组长:吕显光副处长 副组长:杜建平、李铭、孙义明 成员单位:处客货运输科、安全稽查科、出租办、维修 科、办公室、财务科。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客货运输科,陈勇兼任办公室 主任。 各区县运管所在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急处置机构的统 一指挥下,建立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领导 机构以及相应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群体性突发公 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工作。 (二)领导小组职责 统一领导全市道路运输管理系统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 道路运输有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各区县运管所制 定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预案及预案演练, 负责参加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负责评估 3 / 11 应急处置行动及应急预案的有效性。负责市交通运输局交办 的应急处置其他事项。 接到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信息或需要开展道路 运输应急处置后,领导小组组长或指派成员赶赴现场指导和 协调处置工作。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市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办 公室,具体负责自然灾害预防和道路运输应急救援工作,是 全市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应对工作的日 常工作部门,具体负责对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 处置业务的基础管理工作、台帐的建立、监督检查,不安全 因素信息的汇总、分析协调突发事故处置和处置预案实施; 负责指导区县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领导 机构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 四、等级设定 为有效处置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依据其可能造成的危 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重大 (级)、较大(级) 、一般(级)四个级别,并依次采 用红色、 橙色、 黄色、 蓝色来加以表示。 省政府另行规定的, 从其规定执行。 (一)重大事件(级) 是指一次事件死亡3-9 人, 或造成 10 人以上受伤 (中毒、 灼烫及其它伤害),或造成 5 辆车以上毁环, 或需疏散和转移 4 / 11 群众,或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 (二)较大事件(级) 是指一次事件造成1-2 人死亡,或造成 3 人以上受伤 (中 毒、灼烫及其它伤害),或造成 2 辆车以上毁环,或需50 人 以上疏散或转移,或有可能造成一定的环境污染。 (三)一般事件(级) 是指一次事件无死亡、受伤(中毒、灼烫及其它伤害)2 人以下的事故, 或无危险品泄漏但车辆受损严重,需要有 10 人以上的疏运转移。 五、启动条件 当事件符合级,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局群体性突发公共 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令启动预案。 当事件符合、级时,由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 区县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领导机构下令 启动预案。事件发生地区县应急处置力量无法有效控制事态 发展或无法满足应急处置需要可能导致重大社会灾害的,或 事件影响范围跨(区)县的,可提请省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 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令启动预案。 六、应急响应 为了更好对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实施应急处置,适时启 动应急预案,并按下列要求实施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1、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群体性突发公 5 / 11 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值班制度、应急报告制度和应急举报制 度,公布统一的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报告、举报电话,保证 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信息畅通。 2、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有关群体性突发公 共事件的报告后,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 小时内,向上级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报告,根据交通主管部门 的要求,立即采取有关预防和控制措施,并协助同级人民政 府组织有关人员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 制措施。 3、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应当在首次初步调查结束后2 小时内, 向上一级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报告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调查情况。 4、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有关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的报告后1 小时内, 向同级交通主 管部门、人民政府和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告。 5、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应当及时向毗邻和其他有关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通报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 6、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下列有关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 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发生情况; 预防、控制和处理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 运输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紧急物资的情况; 6 / 11 保障交通畅通的情况; 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的其他有关情况。 7、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报告有关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控制、处 理和紧急物资运输的有关情况。 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 人隐瞒、缓报、谎报有关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和群体性突发 公共事件交通应急情况。 (二)应急处置 1、发生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应当按照省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区域以及对出入 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物资实施道路运输应急处理的决 定,配合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道路客运站(场)、道路 路口等设立道路交通检查点(卡),依法实施检查。 2、发生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应当及时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通报的有关 情况通知有关道路运输经营者。 3、发生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后,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 应当组织对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进行检查,发现有疑问的, 不得安排上车。 4、发生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后,客车应当在依法批准 并符合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预案要求的客运 站上下旅客。 7 / 11 5、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正在行驶的车辆载 有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人员,应当立即通知该客车的所 有人或者经营人,并通报该车辆行驶路线相关的县级道路运 输管理机构。 6、发生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后,对拒绝应急检查的车、 车站和其他停靠场所、乘运人员、运输货物,县级以上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协助公安部门,依法采取强制检查措施。 7、参加道路运输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 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必要的 防护措施。 (三)应急保障 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县 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车辆、车站、道路的维 护、检修,保证其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除因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可以中断交通外,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中断交通。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道路交通中断或者紧 急运输受阻,应当迅速报告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当地 人民政府,并采取措施恢复交通。如难以迅速恢复交通,应 当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解决,或者提请上一级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协助解决。 (四)紧急运输 1、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 8 / 11 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所 需运输的人员群体以及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所需 的物资、设备、器械等紧急物资及时运输。 2、依法负责处理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人员凭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以及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可以优先购买客票;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保证 其购得最近一次通往目的地的客票。 3、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 理指挥部的命令,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协助紧急 调用有关人员、车辆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被调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确保完成有关人员和紧急物 资运输任务,不得延误和拒绝。 4、承担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紧急运输的 车辆,应当使用紧急运输通行证。其中,跨省运送紧急 物资的,应当使用交通部统一印制的紧急运输通行证; 省内运送紧急物资的,可以使用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 印制的紧急运输通行证。使用紧急运输通行证的车 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免交公路通行费,并优先通行。 紧急运输通行证应当按照交通部的有关规定印制、 发放和使用。 5、承担应急处理紧急运输任务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车辆在装卸货物前后根据需要进行车况检查、卫生处 9 / 11 理; 有关运输人员事前应当接受有关应急处置知识培训, 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 保证驾驶员休息充足,不得疲劳驾驶; 进入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前,应当采取严格的 防护措施; 紧急运输任务完成后,交回紧急运输通行证。 (五)检查监督 1、县(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 政区域内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道路运输应急工作的指导和 督察;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交通应 急处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察,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 以配合。 2、县(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 协助或者实施应急处置,应当携带证件,佩戴标志,热情服 务,秉公执法,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挠。 3、县(市)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紧 急运输通行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已按规定使用紧 急运输通行证的车辆,应当立即放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伪造、变造、租借、转 让紧急运输通行证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擅自印制、伪造、变造、租借、 转让的紧急运输通行证。 10 / 11 七、现场恢复 (一)现场恢复 群体性突发公共事件得到控制后,处置组织进行现场清 理等工作。视情逐步恢复道路通行。 (二)事件调查 各有关单位组成事件调查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 事件的调查。由政府或有关部门开展事件调查工作的,省和 当地道路运输应急处置组织在工作上积极予以配合。 八、预案演练 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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