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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融危机与债务信用基础 金融危机与法(一) 吴志攀 北京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兼光华管理学院院 长 金融危机与债务信用基础 金融危机与法(一) 吴志攀 北京大学党委常务副书记兼光华管理学院院 长 一、金融危机与金融债务信用基础 正当亚洲经历金融危机动荡之时,日元汇率又大幅度下跌,达到 近 7 年来的最低点。对亚洲国家来说,日元的贬值不仅等于推迟了它 们恢复经济的时间表,还可能引发新一轮的东亚金融危机。 关于亚洲金融危机,国内外已有各种文章评论。大多是从经济, 特别是从金融和贸易的角度来分析危机原因的。 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 这场金融危机的文章并不多见。金融危机与法有关系吗?答案是肯定 的。从世界经济史上看,发生过的各种金融危机都有一个共同点,这 就是一些国家的金融市场中的金融债务信用基础出现了严重的问题。 而金融债务信用基础是依靠完善的金融法律与司法来维持的。 金融债务的信用基础是一个较复杂的系统, 它包括金融机构之间 的金融债务关系,例如银行之间的同业拆借关系。还包括一般公司与 金融机构的金融债务关系,例如一般的公司向银行借款的债务关系。 也包括本国公司向外国的银行借款的外债金融关系, 还包括本国企业 2 在海外市场发行外债或股票的金融债务关系。总之,金融债务都必然 建立于一定的信用基础上。 金融债务的信用基础是非常重要的, 因为这些金融债务都是借款 人用若干张称为“契约”的白纸, 或称为“债券”或“股票”的花花 纸,就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真正的货币现金换出来了。这些称之 为“契约”的白纸,或称之为“债券”或“股票”的花花纸,到时候 能将真正的货币现金换回来吗?如果债务人赖帐不还, 怎么办?这就与 法律和司法发生了关系。 金融债务的信用基础还同时间有关系。 金融债务人在一定时间使 用这些借来的货币现金, 而债权人在此期间内放弃了货币现金的使用 权。最后在债务到期时,债务人不但要将原来借去 的本金如数偿还, 还要为这一段时间使用现金付出代价。 如果金融债务人不能如数偿还 债务的本金,或者只还本金不还利息,又该怎么办呢?解决这些问题, 又要回到金融法律与司法的领域中来。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与金融 债务信用基础有着紧密的关系。当金融债务信用基础出现问题时,就 会发生金融危机。 二、分析历史上的金融危机,金融债务信用基础出现问题是危机 爆发的导火索 就公司金融债务而言,公司企业从商业银行大量借款,再将借来 的钱从事证券业或房地产业的投资。这时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高 3 涨。但是,当过热的股市或房地产市场高涨到一定程度,必然发生崩 溃,此时公司的资金都压在股票或房地产上,无法套现偿还银行的贷 款。 这就会导致银行的信用基础出现问题, 银行的资金不具有流动性, 就会引发银行对存款客户的支付的危机。1929 年的美国金融业的大 危机就是这样爆发的。 此外,借款公司,如果不是从事股票业或房地产业这些高风险的 投资,而是从事出口贸易或制造业投资时,也可以从银行大量贷款。 但是, 因为市场情况的突然变化, 由于对市场估计的错误等各种原因, 产品压库滞销,也可能导致公司到期不能偿还贷款。这也会影响银行 对存款客户的支付能力。银行对存款客户的支付信用出现问题时,公 众存款人便对银行进行大规模的挤兑。挤兑必然导致银行倒闭。一家 银行倒闭还会引起数家银行接连发生挤兑,金融危机就爆发了。1986 年香港一些华资商业银行遭遇挤兑, 起源于香港本地一家华资银行对 东南亚国家的华侨企业贷款发生坏帐。 东南亚媒体报道的这一消息在 香港媒体上转载,立刻引发了对香港本地银行的挤兑风潮。这场风潮 以导致本地若干家华资银行倒闭而告终。1997 年阿尔巴尼亚金融危 机也是银行过度参与股市与房地产市场引起的危机。从国际角度来 看,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外债数额较大,到期不能偿还时,就会出现国 际债务危机。1994 年的墨西哥金融危机就表现为国际债务危机。 无论金融危机的类型是国内型的,还是国际型的,无论金融危机 的起因是股市崩溃,还是由于银行支付信用停滞,无论是房地产市场 4 的泡沫经济爆炸,还是由于公众对银行挤兑,都是金融机构的信用基 础出现了问题,所以才导致了金融危机,金融信用与金融危机有直接 的联系。 三、金融债务信用基础的两个决定性因素 金融债务信用基础有“经济型”的与“非经济型”两种形态, “经济型”的金融债务信用基础, 是建立在市场经济的竞争环境之中 的信用。信用水平良好的金融机构,被评价的信用等级就高,最高的 信用等级可以达到“三 A”级。信用不好的金融机构,被评价的信用 级别就低,最低可以低到“三 C”以下。公司向银行借款,银行也要 对公司的信用进行评价,最讲信用的公司,也是三 A 级 公司,它们 不但可以从银行贷到款,而且贷款的利息也比较低。因为风险小,利 息也少。信用不好的公司,银行对它们的评级也很低。信用较低的公 司要么银行不贷款,要么贷款的利息非常高。 另外一种信用类型是“非经济”信用。 “非经济”信用主要是指 政府的行政信用对金融机构支付能力的支持, 形成了金融机构的“非 经济型”信用。亚洲的韩国和泰国的金融业,虽然在近 10 年相对发 展较快,但是这些国家的金融机构的信用还不是完全的“市场经济 型”的, 而是由政府的行政力量支持的。由于金融信用的基础不同, “经济型”的信用是以市场为主导的, “非经济”型的信用是以政府 为主导的。在遇到金融危机时,表现就不同。从亚洲金融危机中暴露 的一些情况来看,以政府信用代替银行的经济信用的一些国家,例如 5 韩国和泰国的金融业, 都出现了严重的问题。 我们从中吸取的教训是: 政府信用代替银行的经济信用,银行的信用再转移给大企业集团,大 企业集团就形成“超经济”、“超市场型”的发展。一旦银行的信用 支持不足,大企业集团的生产就立刻停下来。在亚洲金融危机中,银 行因为本币与美元汇率脱钩,本币贬值。大企业集团自己没有信用基 础,完全依靠银行的信用支持。当银行自身难保时,大企业集团就垮 了,又拖垮了银行,再影响了整个经济。这就是韩国与泰国政府用行 政信用来代替银行的金融信用、银行信用代替企业信用的结果。信用 也是一种资源,是一种无形的资产。这种资产本来是应该由市场配置 的。政府适当的间接调控也是必要的,但是,政府干预决不能完全代 替市场的信用基础。 金融机构的“市场经济信用”主要由借助两种因素行成: 第一是 市场自由竞争。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公平竞争是金融机构提高信用 级别的主要方法之一,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竞争中自然优胜劣汰。 金融信用成为金融机构的无形资产,也成为金融机构的生命。从历史 上看,我们很少见到不讲信用的金融机构会获得事业成功,也不曾见 到不讲信用的银行会成为名牌银行。同样,我们也未见到世界名牌金 融机构的信用级别不高的例子。 所以, 金融信用与金融机构是并存的。 公司和企业的信用也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刚刚成立的小公 司,没有信用,从银行里借不到钱。经过在市场上的发展,小公司的 事业发展了, 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多了, 它的信用才逐步积累起来了。 6 这时它才可以从银行里借到一些钱了。以后,随着公司的发展,有借 有还,再借不难,该公司在银行的信用越来越高,银行才可能将大量 的钱借给它。在市场经济中,没有信用的公司,是不可能从银行中借 到钱的。银行只同讲信用的公司打交道。 第二是法律保障。在市场经济中,公司或银行的信用既是在市场 竞争中产生的,又是依靠法律来保障的。没有法律的保护,信用基础 也建立不起来。法律与司法对于不讲信用的公司,对于欠债不还的个 人,对于出具了担保书,而拒不履行义务的公司和个人担保人,对于 利用银行信用进行欺诈的骗子,一定要严厉处罚。特别是对于欠债不 还、不但不感到理亏、不感到丢人、反而感到有理、反而感到有本事 的公司和个人,更要严厉处罚。因为信用在这些公司和个人的心目中 已经被扭曲到极点了。 在我国,有的小型企业还利用企业破产逃避银行债务,或以各种 非法手段,不偿还银行的金融债务,从中牟取不当得利。对于这种不 讲信用的企业或个人,法律必须给予最严厉的制裁。法律对此的制裁 必须是“双罚”的,第一要严厉处罚不讲信用的公司或企业,第二要 严厉处罚对此负有责任的个人或单位的领导人。 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 公司企业讲信用, 尊重信用, 维护信用, 这些都不是天生的,而是法律惩罚出来的。我们常常听说,某国家的 法律处罚不讲信用的公司或个人,罚得他们倾家荡产,走投无路,身 7 败名裂。只有交了这样的巨大的“学费”,他们才能学会对信用的尊 重,才懂得了讲“信用”两个字的含义。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时代,没有市场竞争,金融机构与公司企业之 间就不会产生良好的信用关系。没有法律严厉惩罚,企业和个人也不 会尊重金融债务信用的严肃性。 金融债务信用是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生 命,生命要依靠法律来保护。 四、金融债务信用基础与金融法律 “欠债还钱”是数千年的古训,古今中外,没有例外。如果公司 或个人欠债,可以不还钱,可以以各种借口逃废金融债务,银行将如 何面对存款的公众?任何逃废金融债务的公司或企业的行为,都是非 法的行为,如果不能依靠法律和司法的严厉处罚,法律和司法就是不 完善的。 金融法律的完善化和金融司法的严格化是金融机构提高金融债 务信用的基础,也是企业、公司和个人尊重金融债务信用的起码的素 质。金融法律与司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金融事业和经济发展的基 本条件。金融市场好比高速公路网,金融机构与其他企业好比行驶在 高速公路上的汽车,金融法律就是管理交通的规则。在我们有交通规 则的时候,当我们严厉执行交通规则的时候,偶尔还要发生个别的交 通事故。假设如果没有交通规则,没有警察执行交通规则,高速公路 上将是何种景象?各种车辆飞速行驶,任意转弯或调头,任意停车或 8 逆行, 或者横冲直闯, 或者倒行逆施, 一时间各种车辆将乱撞在一起, 整个高速公路网将完全瘫痪,非但不能发挥公路的任何交通的功能, 反而只能变成汽车和乘客的战场。 在金融市场上,也是同样的道理,在完善的金融法律与有效的金 融司法的环境下,还免不了要发生个别的金融机构的信用危机。如果 没有一套良好的金融法律制度与司法执行体系, 整个金融市场也必将 成为一片混乱不堪的局面。 所以, 没有金融法律, 没有金融司法制度, 就没有金融市场的稳健运行,就没有金融机构的业务发展。 金融法律与金融司法制度完善的程度如何?对于一个国家,或一 个地区的金融信用水平影响极大。 而金融机构的信用水平又与该地区 抗击金融危机的能力有直接的关系。金融机构信用程度高的地区,发 展就会稳定,抗御风险的能力也才会提高。在一个金融法制健全,金 融司法有效, 公司与企业以及公众对信用的尊重程度较高的国家和地 区,金融信用的水平才会高,抗击金融危机的能力才会高,受到金融 危机的负面影响就会较小。反之,抵御金融危机的能力较差,受到金 融危机的负面影响较大。 1929 年美国金融界发生大危机,此次危机波及全世界,成为当 时战后最大的一次世界经济 大危机。但是,美国在 1933 年和 1934 年迅速颁布了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颁布了国际银行法 等一系列金融法律。特别是颁布了著名了银行与证券分业经营的格 拉斯斯蒂格尔法案。正是由于这些金融法,初步建立了美国的证 9 券与银行业的法律体系。这些法律已经经过 60 多年的发展,对美国 后来预防金融危机,健全金融机制,稳定美国的金融市场运行,发挥 了相当大作用。1987 年 10 月的“黑色的星期一”,美国再次发生股 市危机时,由于信用基础较好,金融法律与法治健全,治理金融危机 的经验丰富。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只用了一周的时间,就恢复了金融市 场的状况,将此次危机对美国经济的影响降低到历史的最小的程度。 相比之下,美国 1929 年金融危机的恢复花了几年的时间。 金融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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