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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理工学院人才培养经费报销暂行规定为了加强对千白十工程人才经费、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教职工教育培训费等经费的管理,更有效地发挥经费的作用,规定如下:一、可报销项目:(一)千白十工程人才经费、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费可报销项目:1、科研、教学设备及配套、耗材的购置、维修等。所购设备所有权归学院所有。使用者调离我院或脱离科研教学 岗位,应将所购设备归还学院。 设备限院内参与项目的 人员使用,如需外借,应征求学院资产后勤处同意,在财务处领取票据,金额纳入“收支两条线”管理,60%上交市财政,返还 40娇,其中20%学校使用,20% 由出租单位或项目人补充相关经费。2、专业书籍、教材的购置。3、论文、著作的检索费、版面费、出版费、发行费等。4、职务专利发明费。5、与教学、科研有关的调研费、学术会议费、进修费、差旅费、邮费等。其中,学术会议费包括会务费、 住宿费、 会议资料费。6、租用车辆费。(二)教职工教育培训费可报销项目:1、 岗位短期进修项目:包括岗位继续教育、岗位轮训、干 部培训等可报销学费、住宿费、交通费、资料费。2、 学历学位进修:可报销学费(不含杂费)、论文答辩费。二、不予报销的范围:1、餐饮、食品、礼品、招待、娱乐生活消费等;2、旅游费;3、与私家车消费相关的各项费用:如汽油、车险、车税、验车、修车、洗车、高速费等费用。三、报销费用者所提供的票据需为税务局统一发票,单位需注明“东莞理工学院”。明细要清楚、完整,并注明数 虽、价格等内容。四、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人才培养经费中的个人活动经 费,不适用于集体活动经费部分。五、本规定解释权归东莞理工学院人事处。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东莞理工学院人事处财务处二。七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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