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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测试,公司员工因事请假,必须提交公司规范统一的事假单,2天以内事假向部门主管办理事假手续,由部门主管安排代岗人员,3天以上事假向人事部门办理事假手续,由部门主管安排代岗人员。事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的,以旷工论处。一个月事假超过3天的,超出3天的事假期部分停发当期工资。 公司员工生病请假,必须提交公司规范统一的病假单,2天以内病假向部门主管办理病假手续,由部门主管安排代岗人员,3天以上病假向人事部门办理病假手续,由部门主管安排代岗人员。病假未获批准,擅自离岗的,以旷工论处。一个月病假超过10天的,超出10天的病假期部分停发当期工资。,人力资源管理 理念,法制化理念 契约化理念,必读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集体合同规定 关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与调整对象,案情1王某经某职业介绍所介绍于2002年和洪某签订一合同,约定王某受雇到洪某家从事保姆工作照看小孩,月工资600元,包吃住。王某工作3个月后,仍然没有拿到工资。和雇主洪某交涉无果后,王某向当地劳动争议处理机关申请仲裁。 案情2张某原系A手表厂高级技师,退休后身体仍然健康,被B钟表厂聘为技术部高级技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期限2年,月工资2000元,张某应完成产品研制任务,遵守厂纪厂规。合同期间,钟表厂和本地同行厂家组建钟表集团,调整技术力量,将张某解聘。张某将纠纷提交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仲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理论实务 劳动法适用范围 适用 依照适用 不适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 用人单位 视为用人单位 劳动者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P89),劳动法的调整对象,CCTV经济与法栏目车间里的实习生 张培与河北真诺实业公司的工伤纠纷案 新世纪周刊东莞暑期工生态调查 梁晓雯与东莞普笙集团有限公司的死亡赔偿纠纷案 新快报洋快餐用工 缘何只在中国变脸 广东洋快餐对兼职大学生的“薪水门”事件始末 广州新快报记者卧底潜入麦当劳肯德基拿到非法用工证据;肯德鸡宣言:学生小时工不受劳动法调整。(勤工俭学;暑期工;实习生;工资计算;工伤事故),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狭义的 定义1:是指用人单位(雇主)和劳动者(雇员)之间在运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合同法(草案),劳动法的调整对象,理论实务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劳动关系(部分),非劳务关系 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 两者均属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双务有偿合同 双方当事人不同 双方当事人关系不同 劳动支配权、劳动风险责任承担不同 劳动报酬性质、支付方式不同 适用法律、救济手段不同,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劳动关系成立的三或四标志 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有货币形式的工资支付 必须有劳动工作岗位 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保 讨论:直销公司的直销员、保险代理人、超市促销人员、展会临时工等用工现象的界定。 劳动合同法新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的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案例指引1 张某某,15岁,拿其哥哥身份证冒充哥哥在工厂打工。工厂未给张某某缴纳工伤保险。张某工作时,不慎在工作中受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为工伤,属八级伤残。工厂发现张某某冒名进厂后,以张某某有过错为由,只负担了部分医疗费,其余工伤待遇拒不支付。 问:该劳动合同的效力如何?应否给予张某工伤待遇? 应对:查验身份证件的能力?“三不”经验?,劳动合同的效力,案例指引2 杨某为某工贸公司新任销售总监,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依据公司薪酬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公司年终实现的利润率比上年增长50%以上时,公司将以公司净利润2%的标准给予销售总监年终分红奖励”。杨某任职期间,公司经营业绩稳步上升,杨某也依照公司的薪酬办法连续两年获得了分红奖金。随着公司业绩的迅猛增长和利润额的逐年攀升,公司修订了薪酬管理办法,将销售总监的年终分红比例降为1%。杨某签字确认收到了公司修订后的薪酬管理办法。劳动合同则没有相应变更。年终分红比例因此发生争议。 法律链接:司法解释二第16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劳动合同的订立,案例指引1 某企业招聘一名销售主管,陈某前往应聘。陈某气质颇佳、思维敏捷、谈吐不凡,表示自己曾经在多个企业从事销售主管工作,有着丰富的销售经验。企业遂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04年11月至2006年10月),张某为销售主管,月薪3500元。半年过去,张某的工作业绩平平,企业老总对张某的工作阅历产生怀疑,经调查核实发现,张某所说“在多个企业从事销售主管”的工作经历纯属虚构。2005年5月,企业遂以张某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不服,向仲裁机构提出申诉,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订立,案例指引2 某商业零售公司招聘8名收银员和2名仓管员,要求劳动者必须提供一名本地户籍的担保人。王某前往应聘仓管员,并依照用人单位要求找了本地户籍朋友洪某作担保。劳动合同中的就业担保条款写明:“若被担保人在本公司工作期间致使公司利益蒙受损失,担保人愿意负连带责任,按公司有关规定赔偿被担保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担保人洪某也在劳动合同上签字认可。一年后,因王某值班期间擅离职守、酒醉误事,致使仓库被盗,造成经济损失6万余元。月工资仅900余元的王某没有赔偿能力,担保人洪某拒绝按照担保条款的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采用保证金方案呢? 劳动合同法第84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劳动合同的订立,订立方式 (要约与承诺) 订立形式 (书面形式与事实劳动关系) 订立内容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合同内容的变化),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式,录用通知书(Offer letter)的法律效力 网上求助:经过多轮面试,9月4号我到东莞某外资公司签了录用通知书Offer Letter(公司人事部经理,工作部门上司签名,注明工资,上班从9月11日开始),当天去体检。9月6日该公司通过猎头公司电话告知我,因为该公司老总辞职,公司内部调整,我应聘的职位将不再设立,即解除聘用。其实我想应该是体检结果出来,该公司不想录用小三阳携带者,就以别的理由拒绝录用。请问各位战友,这种情况我可以索赔、起诉吗? 某家公司从网上查到小秦的资料,给他发了一份“录取通知”,“通知”中载明了“职位、月薪、工作地点、入职日期及答复期:一个月。”小秦权衡后,认为新公司待遇好,便电话告知表示同意,并辞去了原来的工作。然而,小秦去新公司报到时,却遭到了拒绝,该公司解释说,该职位已被他人“捷足先登”了。公司表示了歉意,并说“录取通知”不是劳动合同,没有法律效力,小秦的资料,公司将予以保存,今后有合适岗位将优先录用。,劳动合同的订立方式,录用通知书(Offer letter)的法律效力 某大型连锁超市经对陈某多次面试,决定聘请其担任采购经理,并于2002年3月1日向其发出了一封offerletter,确定陈某的职位为公司采购部部门经理,工作地点为长宁区,月薪为8000元人民币,同时参加经理奖励方案并可享有公司提供的住房津贴及公司其他福利,并享有不少于15日的休假。该offerletter还写明,自发函之日起,该公司为陈某保留该职位一个月。陈某接到通知后即表示同意,辞去了原来的工作,准备签约。不久,该公司决定不再聘用陈某,声称接到举报,陈某曾向一些供应商索要好处,这使该公司非常震惊。 讨论:员工登记表的法律效力;招聘入职风险分析.,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江苏昆山某纺织品贸易公司于2001年招聘周某为业务员。高中刚毕业的周某原来对纺织行业和销售业务一窍不通,经公司老总和其他同事的帮助,3年多来,周某的个人能力得到极大的提升。2004年,公司提升周某为销售部经理,公司的全部客户资料均由周某掌管。2005年2月,周某不辞而别,跳槽到另一家贸易公司从事纺织品贸易业务,带走了大批客户。原纺织品贸易公司向当地仲裁部门提起申诉,要求周某赔偿公司业务损失50万元。周某和原任职公司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比较:书面形式缺位的利弊;新旧立法的责任差异.,劳动合同的订立形式,书面形式缺位的风险分析 商业秘密保护风险 劳动者随时离职风险 经济补偿风险 社保补缴风险 处罚风险,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厦门某保险公司,将岛内分支机构的出纳、办公文员等岗位的员工和岛外相应岗位的员工进行工作地点的互换。部分员工因此认为单位违约而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公司则表示劳动合同并未约定工作地点因而不认同单位违约的主张。 新旧立法的变动分析,合同的订立内容方面,对比解读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应对方略充分注意合同终止和违约责任的法定化问题。,对比结论:删除了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条款;增加了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列举了约定条款的内容。,劳动合同的的变更,理论实务分析 理论:含义 变更情形 1 协商变更 2 法定变更: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重大变化;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实务:变更程序 1 书面通知 2 协商一致,劳动合同的变更,案情: 2000年6月10日,周某等4人分别与A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职务公司有关部门经理,月工资3000元。01年8月,该公司老总根据董事会决定,将原有的4个部门合并为一个综合性的业务部,周某等4人由部门经理降为业务主管,工资为2000元。周某等人认为公司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老总则认为周某等应服从公司安排,否则解除劳动合同。周某等人同意解除合同,但要求经济补偿,老总认为公司有调整机构、调整人员岗位和工资的权利,不同意支付补偿金。,劳动合同的变更,分析: 1、单位能否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务问题,实践中往好部门调整、往上提拔,劳动者当然没意见,调往效益不好的部门或往下降职,纠纷就来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本案劳动合同并无约定单位有调整员工岗位和职务的权利,因而单位无权单方变更调整。但是本案涉及企业需要调整精简机构这一客观情况的重大变化,双方协商不一致,单位可以行使提前30天通知,予以劳动者相关经济补偿的解除权,否则就得承担违约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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