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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 师 函武汉好又多百货商业有限公司: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接受陈莉红女士等人的委托,指派石勇律师(以下称本律师)就贵司在陈莉红女士等人的劳动合同期间内,单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一事,致函贵司。如陈莉红女士于2008年 月到贵司就职,并于2010年7月21日与贵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陈莉红女士全面的履行了合同所约定的义务。而贵司在2014年2月8日向陈莉红女士下达了无任何法定事由的解聘决定,单方终止了贵司与陈莉红女士所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其他被解聘人士的方式同上,遂产生劳动争议。现本律师受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就该争议的有关问题致函贵司如下: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贵司单方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及合同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该劳动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合同过程中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存在,并已签字盖章,劳动合同成立并合法有效。虽然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部分情况下,企业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在本案中,陈莉红女士等人并不存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况。二、贵司应当立即与陈莉红女士等人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其在此期间的相应损失按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48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在贵司与陈莉红女士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对此问题做出了如上的明确约定。鉴于此,本律师认为贵司应当全面履行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与陈莉红女士恢复劳动关系,向其支付2014年2月8日至劳动关系恢复之日止的工资报酬并补交在此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如贵司拒绝按法律及合同约定履行上述合同义务,本律师将建议陈莉红女士等人向相关劳动监察部门举报,由相关部门对贵司进行处理。同时,陈莉红女士等人也将针对这一问题,提请劳动仲裁,并保留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追究贵司在陈莉红女士等人在劳动合同期间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最后还是希望贵司能够充分考虑本律师意见,从而避免贵司在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同时,请在来函后5个工作日内答复。此致商祺! 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石勇 联系电话:15071221418 2014年2月15日委托人(签字并按手印): 委托时间(2014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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