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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主要职能和业务办理索引一、主要职能1、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3、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和就业岗位援助补贴4、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5、就业集结号发布用工信息6、求职登记及职业介绍7、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和年审8、用工登记备案管理9、劳动保障事务代理10、单纯档案托管二、主要业务办理(一)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1、办理对象: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失业人员2、办事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 9 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 号、关于印发郴州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郴劳社2009108 号)3、办理程序:(1)失业登记: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初次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劳动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两张及以下规定的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填写郴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 ,进行失业登记和申领登记证 ,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复核,在全市公共就业管理系统中完成审核,并汇总上报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审核合格的打印就业失业登记证 ,并上报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最后逐级下发。(2)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新招用失业人员,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向单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失业人员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应在实现就业后 30 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其原失业登记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手续。4、办理条件:(1)失业登记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失业登记;1、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4、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7、其他符合失业登记条件人员。(2)就业登记1、失业人员以下列情形之一实现就业的,应及时向发放登记证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报告,并办理就业登记, 登记证上的失业登记记录失效:已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需提交的资料:(1)失业登记本市城镇户籍劳动者初次办理失业登记的,由劳动者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两张及以下规定的资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填写郴州市就业失业登记证申领审批表 ,进行失业登记和申领登记证 ,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需提供:毕业证(肄业证) ;2、从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需提供:原单位(或有关部门)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判决书或仲裁书)等有关资料;3、个体工商户业主或私营企业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需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停业或注销营业执照的证明;4、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需提供:国土部门出具的失地证明等有关资料;5、军人退出现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需提供:复员转业军人证书;6、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需提供:解除劳动教养、刑满释放等相关证明。(2)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新招用失业人员,应在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办理就业登记时,须向单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交以下资料:劳动合同(原件) ;被录用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被录用人员的登记证 ;属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出示相应的职业资料证书;其他规定的资料。失业人员从事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和灵活就业的应在实现就业后 30 日内,持以下资料到其原失业登记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属自雇型就业,包括自己开办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持登记证 、有效身份证件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办理;属灵活就业或自由职业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登记证办理。6、办理时限:失业登记:19 个工作日就业登记:7 个工作日(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1、办理对象:就业困难人员2、办事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 9 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 号、关于印发郴州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等 5 个文件的通知(郴劳社2009109 号)3、办理程序: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应遵循个人申请、社区核查公示、街道(乡镇)初审、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4、办理条件: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年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具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可以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1、男满 50 周岁、女满 40 周岁人员;2、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4、残疾人员;5、承包土地被征用并符合规定条件的;6、军队退役人员;7、市级以上劳动模范;8、烈士家属;9、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10、连续失业 1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5、需提交的资料:就业困难人员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片两张及以下规定的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郴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并提供以下材料:1、城镇零就业家庭和人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需提供: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证明其全家所有劳动力未实现就业再就业的证明;2、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凭证;3、残疾人员需提供:民政部门或残联发放的残疾等级证明;4、失地农民需提供:土地被征用的证明;5、军队退役人员需提供:部队转业、复员、退伍证明;6、市州级以上劳动模范需提供:劳动模范荣誉证 ;7、烈士家属需提供:民政部门发放的革命烈士证明书 ;8、连续失业 1 年以上的其他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社区入户调查的证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参加职业培训和接受就业服务证明。6、办理时限:19 个工作日(三)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和就业岗位援助补贴1、办理对象:(1)政府开发并由劳动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2)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和街道社会新开办的店铺门面;(3)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2、办事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 9 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 号、关于印发郴州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等 5 个文件的通知(郴劳社2009109 号) 、关于印发郴州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 2 个文件的通知(郴财社2009255 号)3、办理程序: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和街道社会新开办的店铺门面和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每半年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经劳动保障部门通过就业困难人员数据库核实享受人员资格及补贴标准后,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还应按半年报送录有上述符合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上季度实际发放工资等信息的电子文档案。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在当地劳动保障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 1 个月,同时公布当地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4、办理条件和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援助。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60%,最长不超过 3 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就业岗位援助。对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和街道社区新开办的店铺门面,安排给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可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 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实际安置人数按照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5、需提交的资料:(1)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复的公益性岗位认定表;(2)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报告;(3)已在公益性岗位实现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名单及其就业失业登记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4)企业(单位)与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5)企业(单位)工资发放表;(6)为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7)录有上述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上季度实际发放工资等信息的电子文档;(8)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9)劳动保障、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6、办理时限:1 个月。(四)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1、办理对象及条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对象可以按规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1)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2)依法参加了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照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单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3)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按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已按规定享受税收减免的个体工商户和被企业(单位)招用且该企业(单位)因此已享受税收减免或社会保险补贴优惠政策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得认定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2、办事依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 9 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 号、关于印发郴州市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等 5 个文件的通知(郴劳社2009109 号)3、办理程序及提交的资料:(1)企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程序企业(单位)在与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应及时到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所在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补贴申报手续。填写郴州市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审批表及郴州市企业(单位)招用和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花名册 ,并报送下列证明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2、税务登记证副本;3、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4、上年末职工花名册,现有职工花名册;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6、与新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支付其工资的凭证;7、新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原件、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8、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2)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程序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的认定。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可持居民身份证 、 就业失业登记证到发证地所在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填报郴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 。社区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对持证人员填报的郴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所在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批认定并签署意见。2、先缴后补补贴程序。被认定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按先缴后补享受补贴的,可于半年终了后 10 日内凭郴州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象申报审批表 、本人居民身份证 、 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当年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账单,到发证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当年的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手续,审核无误并复印有关原始资料后,受理灵活就业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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