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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的含义、特征和原则 (一)什么是教育法? 广义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所有的 教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教育的规定。狭义 的教育法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教育的规范 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教育法国外最早产生奴隶社会。德国是世界上最早颁布义务教育令 的国家。1902 年,管学大臣张百熙拟定钦定学堂章程是 近代中国的第一个教育法规,但未实施。1903 年清政府颁布秦 定学堂章程 (又称癸卯学制)标志着中国近代国民教育制度 的建立。1906 年,清政府颁行强迫教育章程要求广设幼学所, 幼童至 7 岁须令入学,幼童及 7 岁不入学者,罪其父母。这是我 国近代第一个强迫教育法令。1951 年 10 月,政务院颁布了关 于改革学制的规定 ,这是建国后颁布的第一个重要的教育行政法 规。 (二)教育法的特征 1、教育法作为一般社会规范和法律所具有的特点 (1)教育法具有国家意志性; (2)教育法具有强制性,这是教育法的本质特征; (3)教育法具有规范性;(4)教育法具有普遍性。 2、教育法区别其他社会规范和法律的特点 (1)教育法律关系成立的单向性;(2)教育相对主体调整的民 2 主性; (3)教育强制措施的柔软性;(4)教育行政管理方式的指导性; (5)教育法规具体内容的广泛性。 (三)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关系 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 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 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教育政策具体表现形式:党的政策文件; 国家的政策文件;党和国家机关联合制订发布的文件。 (1)教育法与教育政策的区别:两者的制定机关和程序不同。 教育法是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制定教育法的机关依据法律程序制 定的,其中有权力机关,也有权力执行机关;政策是按照民主集中 制的原则由党和国家的领导机关制定的。 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教育政策多以指示、决议、决定等形式来 表现,教育法规则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形式来表现。 两者 调整的范围、 实施的方式不同。教育政策的执行主要靠宣传教育 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教育法规的执行则有强制性,要求人人必须 遵守两者的稳定程度不同。教育政策比较原则,有一定的灵活性, 教育法规则比较明确,具体,具有稳定性和连续性。 (2)联系:教育政策决定教育法规的性质,教育法规的内容体现党 和国家的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制定教育法律、法规的依据。教育 法律、法规是将教育政策具体化。 (三)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3 1、方向性原则 坚持教育法的社会主义方向,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必须长期坚持的 一项宪法性原则。 教育法第三条规定,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 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方向】 , 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性质】 。 ” 2、公益性原则(公共性) 教育的公益性是指教育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 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 3、民主性原则(机会均等原则) 一是受教育机会均等。 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 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教育机会 平等表现三个方面:起点上(入学上)的平等、过程上(就学过程) 的平等和终点上(学业成就上) 。二是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发展教 育事业。 教育法第十条规定, “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 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 4、终身性原则 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 “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 4 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 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 二、我国教育法的渊源 教育法体系,是指教育法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律部门,按照一定的原 则组成一个相互协调、完整统一的整体。它是教育法按照一定的纵 向和横向联系组成的,覆盖各级各类教育和教育的主要方面,不同 层级、不同效力的教育法律规范的体系。教育法的纵向结构是由不 同层次的教育法律、法规组成的等级有序的纵向关系。教育法的横 向结构是由若干处于同一层级的,属于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组成。 教育法的纵向结构与教育法的渊源是一致的。教育法渊源,是指国 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效力层次和法律地位的教育法律规 范的总称。我国教育法的渊源包括: 1、宪法中有关教育的条款。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我国法的渊源体系中占据首要地位,具 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我国全部立法工作的基础和根据,一切规范 性文件皆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2、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教 育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教育法律又分为两种形式:基 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基本法律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社会关系。 中 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即为教育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是调整某类教育或教育的某 5 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15 年修正)关于立法权的有关规 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解释同法律具 有同等效力。 3、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律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规范 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一般有两种 发布方式:一是由国务院直接发布,如教师资格条例 (1995) ; 二是由国务院批准、教育部发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实施细则 、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幼儿园 管理条例 。名称一般三种:条例、规定、办法或规则。 立法法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4、地方性教育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立法法规定:(1)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2)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 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 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 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 6 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 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教育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政府教育规章。部门规章 是由国务院各部委发布的有关教育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教育规章。 也称政府教育规章,由地方政府制定。 立法法规定:(1)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 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 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2)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 规章。 立法法关于不同层级法的效力规定: 第八十七条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 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八十八条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第八十九条 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 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第九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 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 7 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 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 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 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 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三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新法优于旧法;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法不溯及 既往。 6、国际条约和协定 儿童权利公约 (1989)是第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 三、教育法的作用 1、指引作用 教育法是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规定,确定人们哪些可作为,哪些必须 作为,还有哪些禁止作为,以及违法行使权利、不正确履行义务、 不遵守禁止性规定而应当承担怎样的教育法律责任,以此来指引人 们的行为。 2、评价作用 教育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是否有 效、是否合法的作用。通过这种评价,能够有效地影响人们的价值 观、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的行为的教育法律作用。 8 3、预测作用 预测作用是指根据教育法规定,人们可以预选知晓或估计到某种行 为是否会发生、行为会怎样发展、会产生什么样的后果。两个属限 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上学期间打架,其中一个被打伤,我们可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预测谁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教育法律责任。 4、教育作用 教育法的教育作用首先表现为,通过把国家或社会对人们教育行为 的基本要求转化为人们的固定的教育行为模式,进而影响人们的思 想、意识,并使这种影响内化为一定的认知结构。其次,通过对违 法者的制裁对合法行为的褒扬而影响个人今后的行为。 5、强制作用 教育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教育违法行为。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 促使人们正确行使权利,严格履行义务和遵守禁止性规定。教育法 的强制作用的发挥依靠国家强制力来推行。 四、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特征和结构 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反映国家意志的、具体规定权利义 务及法律后果的行为准则。 法律规范与法律条文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法律规范是行为规则本身, 法律条文则是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法律规范与规范性法律文 件不同。规范性法律文件通常是若干法律规范的集合体,除了以法 律规范为主体外,还包括诸如原则、概念、技术性规定等内容的非 规范性条文。法律文件除了规范性文件外,还有针对具体人和事的 9 非规范性法文件,如起诉书、判决书、裁定书等。 法律规范具有如下特征: 1、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因而具有国家意志和国家权利的属性。 2、法律规范以规定权利义务为内容,是具有完整逻辑结构的特出 行为规范。 3、法律规范具有普遍约束力,并且对任何在其效力范围内的主体 的行为指导和评价,使用同一标准。 法律规范的结构: 法律规范通常由 3 个部分组成,即假定(条件)、处理(行为模式) 、 制裁(法律后果) 。 假定指适用规范的必要条件,即法律规则在什么时间、空间、对什 么人适用以及在什么情境下法律规则对人的行为有约束力的问题。 如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假定】 , 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 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假定】 ,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 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假定】 , 都有作证的义务。 ”在许多情况下,假定部分未明确写出,可以从 规范条文中推论出来。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这条没有明确写出假定部分,但 可以推论出来,即夫妻一方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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