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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主教材经济法律通论(高教社2019年版),主教材经济法律通论(高教社2019年版),教学目录 引例 一、环境保护法概述 二、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主教材经济法律通论(高教社2019年版),引例 2005年11月13日,位于吉林省吉林市的中国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一车间发生连续爆炸。在这之后,监测发现苯类污染物流入该车间附近的第二松花江(即松花江的上游),造成水质污染。14日10时,吉化公司东10号线入江口水样有强烈的苦杏仁气味,苯、苯胺、硝基苯、二甲苯等主要污染物指标均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松花江九站断面5项指标全部检出,以苯、硝基苯为主。随着污染物逐渐向下游移动,这次污染事件的严重后果开始显现。特别是黑龙江省省会、北方名城哈尔滨市,饮用水多年以来直接取自松花江,为避免污染的江水被市民饮用、造成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市政府决定自2005年11月23日起在全市停止供应自来水,这在该市的历史上从未发生过。停水之后,苏家屯断面(哈尔滨市饮用水源取水口上游16公里处)硝硝基苯浓度24日18时为0.4417毫克升,超标25;19时为0.5177毫克升,超标29.45倍;25日零时为0.5805毫克升,超标33.15倍,达到最大值,随后浓度开始下降。在松花江水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之后,该市于11月27日恢复供水。松花江污染事件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巨大损失,却因当时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对污染企业的处罚上限为100万元,最终相关部门对责任企业开出最大罚单仅为100万元,成为我国环保史上的一大尴尬。,主教材经济法律通论(高教社2019年版),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 第二节 循环经济促进法,一、环境保护法概述 1.环境保护的概念 环境保护法 “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包括两个方面:生态环境、生活环境,2.环境保护基本原则 1.保护优先原则 2.预防为主原则 3.综合治理原则 4.公众参与原则 5.损害担责原则,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 第二节 循环经济促进法,3.环境保护法的概念 广义的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的宪法规范、环境保护基本法、环境保护单行法和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的总称。 狭义的环境保护法特指环境保护法这部专门的法律。,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 第二节 循环经济促进法,四、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1.环境保护规划制度 (1)环境保护规划的概念 (2)环境保护编制 (3)环境保护编制步骤 编制工作计划 环境现状的调查和评价 环境预测分析 确定环境规划的目标 进行环境规划方案的设计 系统分析,择优决策,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 第二节 循环经济促进法,四、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2.“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需要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环境保护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 第41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 第二节 循环经济促进法,四、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3.排污收费制度 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排污者征收一定的费用的制度。 收费对象第43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排污费。排污费应当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 第二节 循环经济促进法,四、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4.排污许可制度 (1)概念 指凡是需要向环境排放特定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事先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手续,经批准获得排污许可证后方可向环境排放污染物。 环境保护法第45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46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 第二节 循环经济促进法,第46条:“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 2.排污许可证的实施程序 (1)排污申报登记 (2)分配排污量 (3)发放许可证 (4)排污许可证的监督与管理 监督管理中止、吊销许可证,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 第二节 循环经济促进法,五、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1.生态保护补偿的概念 生态补偿主要是指对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保护所获得的效益的奖励或破坏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所造成损失的补偿。 2.生态补偿主体 生态补偿主体可分为补偿义务主体和补偿权利主体。 补偿义务主体: (1)生态受益者; (2)生态环境开发利用者。,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 第二节 循环经济促进法,五、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2.生态补偿主体 受偿权利主体: (1)生态保护者; (2)生态建设者。 第31条: 国家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国家加大对生态保护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确保其用于生态保护补偿。 国家指导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 第二节 循环经济促进法,五、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3.生态补偿标准 总合考虑以下因素: (1)环境行为的性质和程度; (2)生态环境所在的区域或地区; (3)生态环境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 (4)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等。 4.补偿方式 (1)行政补偿财政转移支付 (2)市场手段补偿,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 第二节 循环经济促进法,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1.概念 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依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特定的社会组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的活动。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指有关提起诉讼的条件、审判管辖、举证责任、诉讼程序等规定的总称。,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 第二节 循环经济促进法,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 (1)诉讼原告 环境保护法第58条第2、3款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2)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该条第5款并规定“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4、5条,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 第二节 循环经济促进法,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2.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 (2)诉讼被告 第58条: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所以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为:在建设、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事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主体。,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 第二节 循环经济促进法,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3.环境公益诉讼的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由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在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后,裁定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同一原告或者不同原告对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分别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 第二节 循环经济促进法,六、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4.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请求范围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原告可以请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参见解释第20条:恢复原状替代性修复 第23条:修复疑难,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 第二节 循环经济促进法,七、生态红线保护制度 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范围: 环境保护法第29条:“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 第二节 循环经济促进法,锐普PPT培训课件,让专业变得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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