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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安庆市城乡规划局编研中心2013年4月目录第一章总则41.1目的和依据41.2适用范围41.3编制范围41.4基本要求4第二章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52.1用地分类52.2土地混合利用122.3用地规划与布局152.4居住用地布局162.5工业用地布局172.6物流仓储用地布局182.7绿地景观系统19第三章规划控制223.1城市密度分区223.2地块容积率与建筑密度223.3建筑间距233.4建筑退让26第四章建筑与景观风貌294.1建筑高度294.2建筑景观294.3街区控制32第五章公共设施335.1公共设施的分级和分类335.2 市级和地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335.3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345.4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准则37第六章地下空间利用406.1一般规定406.2地下空间功能与设施426.3地下空间附属设施43第七章交通设施447.1城市道路447.2道路断面457.3道路交叉口467.4道路红线477.5道路竖向477.6交通枢纽487.7公共交通487.8静态交通497.9慢行系统527.10交通影响评价54第八章 市政设施568.1给水工程568.2排水工程588.3燃气工程628.4电力工程658.5热力工程698.6通信工程698.7环境卫生738.8加油加气、公共充电站788.9用地竖向798.10管线综合808.11综合防灾82第九章文化遗产保护849.1历史文化名城保护849.2历史城区整体格局保护849.3历史文化街区保护849.4历史地段保护859.5传统风貌保护区保护859.6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859.7历史建筑保护869.8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869.9古树名木保护869.10地下文物埋藏区保护86第十章 附则87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计算规则附录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附录四高层建筑日照分析规则 附录五安庆市2013年大项目招商引资政策导则附图1、转角窗、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2、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示意图3、遮挡建筑的影响范围示意图4、影响被遮挡建筑的范围示意图5、城市道路交叉口展宽段渐变段示意图第一章总则1.1目的和依据为适应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规范本市详细规划的编制,提高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和操作性,保障总体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安徽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规范等法律、法规,参考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通则。1.2适用范围安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管理、实施、规划条件核提。1.3编制范围1.3.1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作为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1.3.2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范围应为上位规划确定的一个或多个完整编制单元。如有特殊要求,按程序报审批部门合理确定规划编制范围。1.3.3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范围应为一个或多个完整管理单元。1.4基本要求1.4.1编制单元是以落实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为目标,主要强化总体控制和系统控制(具有系统性、策略性和稳定性),强化规划控制与规划管理的衔接。本通则按编制单元管理单元地块三级规划控制体系分别进行控制和引导。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城乡规划管理需要依法及时地充实控制性内容。1.4.2编制单元、管理单元、地块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实行动态维护。当上一层次规划提出新的要求,强制性控制内容发生变更,或者指导性控制性内容达到规定的临界值等情况时,应当适时修改相关编制单元、管理单元、地块等的控制性详细规划。1.4.3通则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提规划条件的基础。1.4.4在编制单元、管理单元、地块等控制性详细规划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本通则核提规划条件,所提的规划条件必须经过相关程序的审查。1.4.5规划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编制、城乡规划管理应使用1954年北京坐标系统、1956年黄海高程系统和同一技术标准的基础测绘资料。1.4.6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适时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运用遥感等新技术手段对用地规划的实施进行定期评估、分析和监督。第二章用地分类与规划布局2.1用地分类2.1.1用地分类划分,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表2.1.1-1 城乡用地分类表(城乡用地分2大类、9中类、14小类)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大类中类小类H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等H1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城市、镇、乡、村庄建设用地H11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与广场用地H12镇建设用地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3乡建设用地乡人民政府驻地的建设用地H14村庄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的建设用地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铁路、公路、港口、机场和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铁路客货运站、公路长途客货运站以及港口客运码头H21铁路用地铁路编组站、线路等用地H22公路用地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H23港口用地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包括码头作业区、辅助生产区等用地H24机场用地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等用地,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用地H25管道运输用地运输煤炭、石油和天然气等地面管道运输用地,地下管道运输规定的地面控制范围内的用地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H3区域公用设施用地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H4特殊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H41军事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H42安保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H5采矿用地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H9其它建设用地除以上之外的建设用地,包括边境口岸和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管理及服务设施等用地E非建设用地水域、农林用地及其它非建设用地等E1水域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E11自然水域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E12水库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E13坑塘沟渠蓄水量小于10万m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E2农林用地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E9其它非建设用地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表2.1.1-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表(城市建设用地共分8大类、36中类、42小类)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内容适建比例适建范围大类中类小类R居住用地住宅和相应服务设施的用地R1一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住宅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住宅、幼儿园(托儿所)、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R1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1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2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R2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2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R3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用地住宅建筑面积合计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R31住宅用地住宅建筑用地(含保障性住宅用地)及其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R32服务设施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A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行政、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服务设施用地A1行政办公用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办公机构及其相关设施用地办公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95%。办公、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A2文化设施用地图书、展览等公共文化活动设施用地文化设施、小型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A21图书展览用地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科技馆、纪念馆、美术馆和展览馆、会展中心等设施用地A22文化活动用地综合文化活动中心、文化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老年活动中心等设施用地A3教育科研用地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学、小学、科研事业单位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为学校配建的独立地段的学生生活用地教育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90%。教育设施、宿舍、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A31高等院校用地大学、学院、专科学校、研究生院、电视大学、党校、干部学校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A32中等专业学校用地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等用地,不包括附属于普通中学内的职业高中用地A33中小学用地中学、小学用地A34特殊教育用地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A35科研用地科研事业单位用地A4体育用地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机构专用的体育设施用地体育设施建筑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80%。体育设施、商业、可附设的市政设施、可附设的交通设施、其他配套辅助设施。A41体育场馆用地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包括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各类球场及其附属的业余体校等用地A42体育训练用地为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A5医疗卫生用地医疗、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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