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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规范(出处:中华民国司法院)【公布尔日期】54/07/20【公布机关】 【异动经过】法规沿革1.中华民国五十四年七月二十日内政部内民字第 178628 号令发布施行 壹、开会1. 会议之定义会议之定义: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规则,研究事理,达成决议,解决问题,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谓之会议。2. 适用范围适用范围,本规范于下列会议均适用之:2.1 议事在寻求多数意见并以整个会议名义而为决议者议事在寻求多数意见并以整个会议名义而为决议者,如各级议事机关之会议,各级行政机关之会议,各种人民团体之会议,各体企业组织之股东大会及理监事会议等。2.2 议事在集思广益提供意见而为建议者议事在集思广益提供意见而为建议者,如各种审查会,处理付委案件之委员会等。各机关对其首长交议或提供意见之幕僚会议,得准用前项之规定。3. 会议之召集会议之召集:会议之召集,除各该会议另有规定外,依下列规定行之:3.1永久性集会之成立会及临时性集会各种永久性集会之成立会,及各种临时性集会,由发起人或筹备人召集之。3.2永久性集会之各次常会或临时会议永久性集会之各次常会,或其临时会议,由其负责人 (如主席、议长、会长、理事长等) 召集之。3.3永久性集会改选后之第一次会议永久性集会每届改选后之第一次会议,如议事机关之常设委员会,或各种企业组织及人民团体之理监事会等,由当选人中得票最多者,或前届负责人召集之。召集人应根据路程远近及交通情形,于适当时间前将开会事由、时间及地 点通知各出席人或公告之;可能时,并附送议程及有关资料。4. 开会额数开会额数:各种会议之开会额数,依下列规定:4.1 永久性集会永久性集会,得自定其开会额数。如无规定,以出席人超过应到人数之半数,始得开会。前项应到人数总数减除因公、因病人数计算之。4.2 处理议案之委员会处理议案之委员会,应有全体委员过半数之出席,始得开会。4.3 会员无定额者会员无定额者,不受开会额数之限制。开会时间已至,不止开会额数者,得宣布延长之,延长两次仍不足额时,主席应宣告延会,或改开谈话会。5. 不足额问题不足额问题:因出席人缺席致未达开会额数者,如有候补人列席,应依次递补,如递补后乃不足额,影响成会连续两次者,应于第二次延会前,由出席人过半数之决议,决定第三次开会日期预先以书面加叙经过,通知全体出席人,第三人开会时,如仍未达开会额数,但实到人数已达三分之一以上者,得以实到人数开会,并得对无故不出席者,为处分之决议。必要时得决议改组或改选。前项候补人递补后,得临时行使第二十条出席人之权利。以上各项,各该会议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6. 谈话会谈话会:因天灾人祸,须为紧急处理,而出席人因故未达开会额数者,得开谈话会,依出席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成决议行之,但该项决议应于会后尽速通知栽出席人,并须于下次正式会议,提出追认之。7. 开会后缺额问题开会后缺额问题:会议进行中,经主席或出席人提出数额问题,主席应立即按铃,或以其它方法,催促暂时离席之人,回到议席,并清点在场人数,如不足额,主席应宣布散会或改开谈话会,但无人提出额数问题时,会议仍照常进行。在谈话中,如已足开会额数时,应继续进行会议。8. 会议程序会议程序:开会应于事先编订会议程序,其项目如下:8.1宣布开会由主席或临时主席 (发起人或筹备人) 报告出席人数,并宣布开会。8.1.1推选主席。(由临时主席宣布开会者,应正式推选主席,但临时主席得当选为主席) 。8.1.2主席报告议程主席报告议程,及各项程序预定之时间。(已另印发议事日程者,此项从略。)8.1.3 征询出席人意见主席报告议程后,应征询出席人有无异议,如无异议,即为认可;如有异议,应提付讨论及表决。8.2 报告事项8.2.1 宣读上次会议纪录。(如系第一次会议此项从略。)8.2.2 报告上次会决议案执行情形。 (无此项报告者从略。)8.2.3 委员会或委员报告。 (无此项报告者从略。)8.2.4 其它报告。 (如有其它各种报告,应将报告之事项或报告人,一一列举,无则从略。)8.2.5 检讨上次决议案之执行或其它会务进行情形。以上各款报告完毕后,得对上次决议案之执行,或其它会务进行情形,检讨其利弊得失,及其改进之方法。8.3 讨论事项8.3.1 前会遗留之事项。 (如前会有未完之事项,或指定之事项,须于本次会议讨论者,应将其一一列举。如无此种事项者,从略。)8.3.2 本次会议预定讨论之事项。(应将各预定讨论事项一一列举) 。8.3.3临时动议。8.4 选举(如有必要,此项得移于讨论事项之前。8.5 散会各该会议如已设置纪录委员会者,本条第一项第二款第一目从略。会议记录,如未失去机密性质者 应在秘密会中宣读之。9. 来宾演讲及介绍来宾演讲及介绍:开会时来宾演讲,应以事先特约者为限,并以一人为宜,演讲题目,得先约定,并通知各出席人,或公告之。到会来宾,毋页一一演讲。但如必要,得由主席向会众简要介绍。10. 致敬及慰问致敬及慰问:凡以会议名义,对个人或团体致敬或慰问,应经正式动议及表决,于会后以简要文字表达之。11. 议事纪录议事纪录:开会应备置议事纪录,其主要项目如下:11.1 会议名称及会次。11.2 会议时间。11.3 会议地点。11.4 出席人姓名及人数。11.5 列席人姓名。11.6 请假人姓名。11.7 主席姓名。11.8 纪录姓名。11.9 报告事项。11.10选举事项,选举方法,票票及结果 (无此项目者,从略。)11.11 讨论事项,表决方法及结果。11.12 其它重要事项。议事纪录应由主席及纪录分别签署。各该会议得设置纪录委员会,专司核对纪录事宜,如有异议,应向大家提出报告。12. 纪录人员纪录人员:会议之纪录人员,除各该会议另有规定外,得由主席指定,或由会议推选之。13. 纪录人员之发言及表决权纪录人员之发言及表决权:会议之纪录,如系由会员兼任者,有发言权及表决权。14. 处分之决议处分之决议:会众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经出席人之提议,过半数之通过为处分之决议。如情节重大,得由大会成立纪律委员会,研议处分办法,报请大会决定。14.1a 无故不出席无故不出席会议,连续二次以上者。14.2a 发言违反礼貌发言违反礼貌,损及其它会众之人格及信誉者。14.3a 违反议事规则违反议事规则,不服主席纠正,妨础议场秩序者。前项处分之决议,以下列各款为限。14.1b列入会议纪录将姓名及其事由,列入会议纪录。14.2b停止出席权停止出席权一次。14.3b当面致歉向会议或受损害人当面致歉。贰、主席15. 主席之产生 主席之产生:会议之主席,除各该会议另有规定外,应由出席人于会议始时推选,如有必要,并得推选副主席一人或数人。16. 主席之地位主席之地位:主席应居于公正超然之地位,严格执行会议规则,维持会议和谐,使会议顺利进行。17. 主席之任务主席之任务:主席之任务如下:17.1 依时宣布开会及散会或休息,暨按照程序,主持会议进行。17.2 维持会场秩序,并确保议事规则之遵行。17.3 承认发言人地位。17.4 接述动议。17.5 依序将议案宣付讨论及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17.6 签署会议纪录及有关会议之文件。17.7 答复一切有关会议之询问,及决定权宜问题与秩序问题。其它有关大会会务之重大问题或事件,得依本规范第六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设立综合委员会处理之,以维持主席公正超然之地位。副主席之任务,在协助主席处理有关会议进行之事务,或因主席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代行主席职务。18. 主席之发言主席之发言:主席对于讨论事项,以不参与发言或讨论貒原则,如必须参与发言,须声明离开主席地立行之。主席如必须参与讨论时,如有副主席之设置,应由副主席暂代主席,如副主席亦须参与讨论,应选举临时主席主持会议。但机关的幕僚会议,由首长主持者,不在此限。19. 主席之表决权主席之表决权:主席以不参与表决为原则。主席于议案表决可否同数时,得加入可方,使其通过;或不加入,而使其否决,但有特别规定之表决人数者,从其规定。主席于议案之表决,可否相差一票时,得参加少数方面,使成同数以否决之。主席于议案可决,有特别规定之数额者,如相差一票,即达规定额数时,得参加一票使其通过,或不参加使其否决。参、出席人列席及代表人20. 出席人之权利义务出席人之权利义务:出席人有发言、动议、提案、讨论、表决及选举等权利。出席人有遵守会议规则,服从决议等义务。未出席者亦同。21. 议场秩序议场秩序:出席人应共同维护议场秩序,于主席发言及议案付表决时,不得离开议场。22. 列席人列席人:列席人得参与本身所代表单位有关问题之发言与讨论。列席人有遵守会议规则,发言礼貌及议场秩序之义务。23. 代表人代表人:出席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得以书面委托同一团体之其它出席人,代表其发言。前项规定,如各该会议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肆、发言24. 请求发言地位请求发言地位:出席人发言,须先以下列方式之一,请求发言地位,经主席认可后,始得发言。24.1a举手请求举手并称呼主席请求发言。24.1b以书面请求以书面请求,递交主席,并注明姓名或议席号数。主席对前项各款之请求,应点首示意,或称呼会员,准其立即发言,或纪录各请求人之姓名席次,依次准其发言。下列事项无需讨得发言地位,并得间断他人发言。24.2a权宜问题。24.2b秩序问题。24.2c会议询问。24.2d申诉动议。25. 声明发言性质声明发言性质:出席人取得发言地位后,须首先声明其发言性质,对在场之问题,为赞成,为反对,为修正,或为其它有关动议。26. 发言先后之指定发言先后之指定:二人以上同时请求发言者,由主席指定其先后次序。主席依前项指定发言人次序时,得酌参下列情形,指定其先行发言。26.1原提案有所补充或解释者。26.2就讨论之议案,发言最少,或尚未发言者。26.3距离主席较远者。27. 发言礼貌发言礼貌:发言应有礼貌,就题论事,除以对人为主体之议案外,不得涉及私人私事,如言论超超出议题范围,或有失礼貌时,主席应予制止,或中止发言,其它出席人,亦得请求主席为之。28. 发言次数及时间发言次数及时间:发言应简单扼要,同一议案,每人发言以不超过两次,每以不超过五分钟为宜,但所有出席人均已轮流讲毕,或另有规定者不受此限。提案之说明,质疑之应答,事实资料之补充,工作或重要事项之报告,经主席许可者,不受前项之限制。出席人如需延长或增加发言次数,应请求主席许可为之。必要时,主席应征询会众有无异议,如有异议,应付表决。29. 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出席人得发言要点,以书面请提主席,依序交纪录或秘书人员,宣读之。伍、动议30. 动议之种类动议之种类:动议之种类如下:30.1主动议主动议:一动议不符属于任何动议而能独存在者,属之。其种类如下:30.1.1一般主动议一般主动议:凡提出新事件于议场,经附议成立,由主席宣付讨论及表决者,属之。30.1.2特别主动议特别主动议:一动议虽非实质问题而有独立存在之性质者,属之。其种类如下:30.1.2.1复议动议。30.1.2.2取销动议。30.1.2.3 抽出动议。3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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