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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宏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一、 为规范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特制订本制度。二、 本公司职工的聘用、试用、调迁、解职、服务、出勤、给假、培训、考核、奖惩、待遇、福利、退休、抚恤等事项除国家有关规定外,皆按本制度办理。三、 本制度适用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和与瑞安市自来水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调派至公司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四、 本公司职工均应遵守本制度各项规定。第二章 聘用一、 本公司发展所需职工,一律公开条件,向社会招聘。二、 本公司聘用职工,以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岗位或工作为原则。三、 本公司新职工的聘用,根据工作需要,由公司主管人力资源部门统筹计划,呈报公司领导班子核准。四、 本公司新聘职工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含)学历,但特殊岗位(安装、抢修、驾驶、门卫等)可放宽条件。五、 外单位调入职工年龄必须男不超过40周岁,女不超过35周岁。六、 经理助理及各部门中层干部,必须具备中专以上(含)学历,熟悉业务,且有3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年龄在25周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下、女45周岁以下。现任干部学历不达标者须在2011年12月前达标。七、 本公司中层干部(部门主管),由经理提名,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商议并公示后任命,聘期为1年。新聘任的中层干部试聘期为3个月,试聘期间工资下浮一档。八、 本公司一般职工,由部门主管根据公司核定编制数,优先聘用本部门符合岗位要求人员,其他部门职工可申请聘用,但必须遵循双向选择、服从原所在部门优先聘用的原则。九、 本公司一般职工,因不符合岗位要求而落聘,由公司主管人力资源部门安排试聘,试聘期间工资降一档,试聘期限3个月,试聘后能符合岗位要求,可恢复正式聘用。不能符合岗位要求,由公司主管人力资源部门安排再试聘,再试聘期间工资降二档,再试聘期限3个月,再试聘仍不符合岗位要求,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试用一、 首次聘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2个月。试用期工资分别为相应岗位工资的80%。试用期满合格后给予合同约定工资或所在岗位的工资。二、 职工录用前应办理报到手续,并按规定时间上班。报到时提供以下资料:(一) 填写职工登记表,交登记照片、身份证复印件及交(验)学历证书或上岗证书。(二) 体检健康证。三、 职工在试用期内出现品行和能力欠佳等不符合合同约定录用条件的,公司可随时停止试用,解除劳动合同。四、 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请辞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章 调迁一、 本公司基于生产和工作上的需要,可随时调动任一职工的工作岗位。二、 被调职工在接到调令后,要在2日内办妥移交手续,并按时到新岗位报到。如所管理事物特别繁多,无法如期办妥移交手续,需由原部门主管向公司主管人力资源部门提出,可适当延长,最长以5日为限。三、 被调职工如有困难可向公司提出,但在要求未得到批准前必须坚决服从。凡不服从分配和调动者,在接到通知的第3日起,即停止其工作,停工期间停发岗位工资并按日扣除年终奖金。在停工期间,各级领导应尽力做好其思想工作,劝其服从分配和调动,若再不听规劝,2个月后仍不到分配的岗位就职,则解除其劳动合同。四、 被调职工到新岗位,如果专业不对口,执行一个月试岗期,岗位工资降一档发放,试岗期满合格,给予所在岗位的岗位工资;试岗期满不能符合岗位要求,则延长试岗期,直至符合要求为止。第五章 解职一、 职工解职分为“劳动合同解除”、 “劳动合同终止”等二种。二、 劳动合同解除分为协商解除、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按劳动法规定办理。三、 当出现以下事由时劳动合同终止:(一) 劳动合同期满。(二) 退休。(三)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四)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章 服务一、 职工必须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公共秩序,严格遵守本公司的各项管理规定和制度。二、 职工应做到热爱企业、精诚团结,自觉维护企业利益和形象,发扬“立足市场靠质量,服务社会讲信誉,拓展市场求效益,树立品牌促发展”的企业宗旨,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三、 职工应熟练掌握本岗位技术、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努力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四、 实行连续性轮班制生产的职工,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未经批准,不得私自调换工作班次。五、 职工应做到爱岗敬业,服从组织分配,听从指挥,积极参加公司各项活动。六、 严禁酒后进行登高作业、现场施工、设备操作;严禁酒后驾驶或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七、 职工在生产工作时间着装必须整齐,不得穿睡衣、拖鞋等;户表安装和抢修人员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文明施工。八、 坚持文明生产、文明经营。工作(生产)场所实行“定置”管理,办公室及生产场所应保持整洁、摆放有序。不乱倒垃圾、污物,不乱堆杂物,不乱扔烟蒂,不随意吐痰,不乱停放车辆,工作场所禁止吸烟,严禁携带小孩到生产(工作)岗位。九、 严格执行与会纪律。与会人员必须准时到达指定地点,保持会场肃静和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不得交头接耳随意讲话、随意走动和中途退会(特殊情况除外),不得随意拨接电话,通信工具必须处于静音状态,认真做好会议笔记。十、 严禁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为用户违章用水或窃水提供便利条件。十一、 职工违章用水、窃水或其它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均按规定追缴损失,并给予相应处分。十二、 严禁利用公司材料或设备为自己或为他人干私活谋取私利。十三、 严禁利用职权或内部关系,采用直接承包或转包或变相转包等形式,承揽与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业务。第七章 出勤一、 职工应严格执行考勤制度,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上下班一律以签到(指纹录入)为准。凡迟到、早退者,1次扣5元,全月累计超过10次者,从第11次起,1次扣100元。由他人代签或替他人代签,代签双方1次各扣50元。迟到30分钟以上,按半天事假论处。旷工1天扣月岗位工资的20%,并取消当月年终奖金。二、 职工因公外出办事,必须事先填写外出申请单,职工、部门副职由部门正职审批,部门正职由分管领导审批,经理助理、副职领导由经理审批。未按规定程序审批而擅自外出的,一律按旷工论处。三、 职工外出申请单必须于当天或第2天上报主管人力资源部门,逾期不报,作脱岗处理,1次扣50元。四、 职工在生产、工作时间专心工作,一律不准从事与工作无关的娱乐活动,凡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打乒乓、上网聊天、玩游戏、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听音乐等,发现1次扣50元。五、 职工在生产、工作时间,严禁做与工作无关的私活。一经发现,1次扣50元,如果因此而发生生产事故,按责任事故处理制度执行。六、 职工在生产、工作时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开生产、工作岗位,发现1次,扣50元,由此而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七、 职工在生产、工作时间,着装必须整齐,不得穿睡衣、拖鞋等,发现1次,扣50元。八、 公司办公场所内严禁吸烟,发现1次扣200元;九、 工作期间不准带小孩到工作场所,发现1次扣50元;十、 全年出满勤,作为职工评先、奖励的条件之一。第八章 给假一、 本公司例假日按照国家规定法定假日执行(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共11天)。因工作需要可指定安排值班,以加班计算。二、 职工请假批准权限:请假1天由部门主管批准,2-3天由分管领导批准,4天以上由经理批准,请假手续于当日送交公司主管人力资源部门。三、 职工请假审批程序:请假职工必须填写请假单,按批准权限审批后,方可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一律按旷工论处。四、 本公司职工给假分下列九种:(一) 事假:因事必须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年累计不得超过1个月。(二) 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出具特约医院(人民医院、中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急病不能事前办理请假手续的,可先口头申请,3天内由本人或家属、同事补办。职工工伤,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三) 婚假:职工符合婚姻法规定,达到法定婚龄,按有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的,可请婚假3天;符合晚婚条件的,可请婚假15天。(四) 产假:女职工生育可请产假3个月。持有独生子女证、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者,经申请批准,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女职工抚育未满周岁婴儿期间,允许推迟上班时间,给予每半天1个小时的哺乳时间。(五) 节育假:执行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女职工放环可请假2天,5天内不安排重体力劳动;取环可请假1天;结扎可请假10天,属产后结扎,增加产假14天;确应避孕、节育措施失败等原因造成计划外怀孕而进行人工流产的可请假20天,引产可请假40天,人流或引产加结扎的可请假50天。男职工结扎可请假10天;晚育男职工,配偶分娩,可请护理假7天。(六) 妊娠假: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7个月以上,若体力不支,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妊娠假休息。(七) 丧假:职工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死亡,可请丧假3天,在外地办理丧事的,可另给往返旅程假,车船费报销50%。职工自幼由养父母抚养长大的,按直系亲属论处。(八) 年休假:凡在公司(包括瑞安市自来水公司、瑞安市东南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连续工作满1年的在职职工均可享受年休假待遇。工龄满1年不满10年者,每年可休假5天;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工龄已满20年者,每年可休假15天。1、 有下列情形者,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1) 工龄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2) 工龄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3) 工龄满20年的职工,当年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4) 当年请年休假后再有前3项情况之一者,则次年不再享受年休假。2、 年休假期办理规定:(1) 职工年休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职工在每年1月15日前一次性提出年休计划申请,由部门主管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确定,每次休假不少于5天。(2) 职工对部门年休安排不执行的视为自动放弃年休。(3) 年休假申报手续:职工本人在休假前填写年休申请单公司主管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应享受年休天数按休假天数和请假批准权限审批,年休假申请单报公司主管人力资源部门登记备案。3、 其他规定: (1) 选择连续年休假期时间不包括休息日和国家法定休假日;(2) 各部门要统筹安排好职工年休,未安排职工年休的,公司一律不发放经济补贴;如果因部门原因造成职工应休未休的,由部门在各自年终奖中予以发放经济补贴。(3) 年休假期间职工应保持通信顺畅,重大紧急情况应无条件回到工作岗位,公司给予补假。五、 职工上述假期的工资扣发规定:(一) 事假:职工请事假,按日扣除岗位工资和年终奖金;事假10天以上,取消当月年终奖金。如工资额度不足扣除个人应缴的各类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如有)等,则在下月工资中补扣。(二) 病假:1、 职工请病假6个月以内。工龄10年以下的,1天扣日岗位工资的40%;工龄10年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的,1天扣日岗位工资的30%;工龄20年以上(含20年),1天扣日岗位工资20%;年终奖金按日扣除。2、 职工请病假6个月以上。发病假救济费:工龄10年以下,发岗位工资40%;工龄10年以上(含10年)、20年以下,发岗位工资50%;工龄20年以上(含20年),发岗位工资60%;年终奖金按日扣除。病假6个月以上复工,需试工1个月,岗位工资降一档发放,试工期间发病请假按连续病假处理。(三) 妊娠假、哺乳假、节育假、婚假、丧假:本公司职工请妊娠假、哺乳假、节育假、婚假、丧假,岗位工资照发,年终奖金按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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