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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CTC-GDFS-2015-000136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2015年第四批铁塔类产品设备及相关服务框架协议(包安装)合同编号:合同签订地:佛山买方: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18号雅庭国际10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达进作为合同一方,卖方:广州从化华顺钢结构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地址: 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丰盈路12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郑运生 作为协议另一方。双方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签署本合同。第一条 定义1.1“合同设备”或“设备”:合同中所确定的设备硬件、安装材料和备件及相关软件使用权、技术文件等。“设备”在本合同中亦被称为“货物”。1.2“设备硬件”:附件所列的合同设备硬件部分。1.3“设备软件”或“合同软件”:买方和采购方依据本合同获得的卖方或卖方已取得软件著作权人同意授权买方和采购方使用的、与本合同设备测试、检测、运行有关的所有必需的程序、编码及指令。1.4“技术文件”:合同及附件中规定的所有与合同设备有关的文件或与合同设备的安装、调测、运行、维护、检验和验收相关的所有技术指标、手册、图纸、说明和数据等相关文件。1.5“培训”:按照合同及附件的规定,由卖方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提供的技术培训。1.6“服务”:按照合同及附件规定,由卖方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提供的与合同设备相关的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设备的安装、督导、测试、开通、运行,项目管理,软件的使用和升级,检验,维护保养,修理和保修等。1.7“买方现场”或“现场”:对合同设备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场所。“买方现场”在合同中亦被称为“站”或“买方安装现场”,买方现场可能是一个或多个。1.8“合同”:本合同正文及其附件,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1.9“发货信息”:合同号、设备名称、站名、系统类型、总重量、规格、数量、总价格、总体积、发货时间、发货机场、危险货物名称、超大/超重系统和长、宽、高、体积及危险易燃货物运输仓储过程中所要求的特别保护措施等信息。1.10“唛头”: 合同号 - 买方现场1.11“交货”:由卖方做出的将所有合同设备的控制转移给买方和/或采购方的行为。1.12“交货日期”:合同附件载明的合同设备的相关交货日期。1.13“安装”:按照合同对合同设备、软件进行安装工作,包括根据设备安装图纸进行连接并将各部分准确安放到位。1.14“调试”:在买方和/或采购方的协助下,由卖方进行的合同设备单机和系统测试。1.16“试运行”: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后与验收之间的一段时间内的合同设备运行,用来测验合同设备的性能指标是否满足测试及验收的所有要求。1.17“验收”:合同设备经过试运行后,双方共同对合同设备进行验收测试。如果合同设备满足测试及验收的所有要求,则双方签署验收证书。1.18“硬件缺陷”:设备硬件在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或设备硬件未达到合同技术规范的要求。1.19“备件”:卖方依据附件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提供的、准备用来更换受损的合同设备部件的零件或辅、配件。1.20“保修期”:按照合同规定,卖方免费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合同设备或部件,以保证合同设备正常运行的时期。1.21“重大故障”:买方网上已为公众提供服务的设备在正常运行时间内,由于设备软件或设备硬件原因导致设备停止服务并造成买方业务或其他方面出现重大损失。1.22“一般性通信故障”:除重大故障以外的故障。1.23“厂验”:买方和/或采购方派遣人员到卖方生产场地或买方和/或采购方指定场地对合同设备进行的检验;该检验并不替代本合同规定的其他验收环节。1.24“响应”:卖方就买方和/或采购方提出问题予以答复并提出可行性解决方案的行为。1.25“买方”: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1.26“采购方”:向卖方下达采购合同的采购单位。根据不同情况,采购单位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买方的分公司。1.27“卖方”: 广州从化华顺钢结构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即采购合同中的供应商。1.28 “双方”:卖方以及买方和/或采购方。1.29 “生产厂商”:设备硬件的制造商,在本合同中指:广州从化华顺钢结构设备安装有限公司。1.31“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但在本合同中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 。1.32“采购合同”:由采购方向卖方下达的采购通知。第二条 合同标的及具体采购安排2.1买方和卖方同意由卖方作为买方的设备及服务供应商,在本合同生效后,至(1)买方与卖方就设备及相关服务再次签订合同之日或(2)买方就再次集中采购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之日或(3)买方向卖方发出停止供货通知书之日(以到达时间在先者为准)为止的期限或阶段和本合同约定的供货份额内、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出售用于买方和/或采购方目的设备和服务。由卖方提供的合同设备、技术规范和保修条件的内容以及服务详见合同附件。以保证买方和采购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能够在中国境内正常地运行合同设备。卖方保证合同设备及软件不存在任何质量瑕疵和权利瑕疵。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厂家、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及合计金额等详见附件一。2.1.1若本合同所涉及的系统部分或全部将来进行再次扩容,卖方有责任确保在扩容工程中提供的设备与其在本合同中所提供的设备兼容,并且卖方承诺本系统扩容时,所提供的同类产品的价格不高于本合同成交单价及届时卖方在中国市场的最低价(本合同成交单价是指本合同的综合折扣价格)。2.1.2 保修期内,如果合同软件升级,卖方将使得买方和采购方或其指定的第三方免费获得升级软件的许可使用权。2.2卖方按照合同及附件的规定,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提供详尽、可操作的技术文件。2.3卖方按照合同及技术服务、支持、保修的规定,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提供技术服务。2.4卖方负责接待买方和/或采购方参加技术协调会和培训的人员,并提供培训。培训费用已包含在采购合同总价中。2.5卖方负责派遣其健康、有经验、有能力的专家提供与合同设备有关的安装、调通和测试、试运行、保修及维护等服务,相关规定详见附件。2.6卖方保证按照合同及技术规范、技术服务、支持、保修规定,在保修期内免费修理或更换出现故障的合同设备或部件,并提供其他保修服务。2.7买方和卖方确认,卖方为本合同的设备及服务供应商,未经买方和采购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将合同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2.8卖方存在下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取消其设备及服务供应商资格:2.8.1卖方违反第2.7条规定将本合同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2.8.2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2.9 卖方以任何方式违反本合同约定,调整本合同约定的价格和/或供货份额向采购方供货的,或供货质量、进度未达到本合同约定及卖方投保承诺的,买方有权采取包括调整卖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供货份额、直接按卖方调整后的实际价格确定本合同项下的所有货物的价格、直至终止本合同、取消卖方设备及服务供应商资格、追究造成的相关损失等措施。第三条 价格3.1卖方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和服务的总价(含税价)为:人民币大写叁拾伍万壹仟壹佰贰拾元零角零分,小写351120.00元;其中价款为人民币大写叁拾万零壹佰零贰元伍角陆分,小写300102.56 元,增值税款为人民币大写伍万壹仟零拾柒元肆角肆分,小写51017.44元。卖方提供给买方的发票必须为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3.2 采购合同的价格包括:(1)卖方应提供的本合同范围完整的合同设备的费用。(2)卖方应提供工程服务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安装督导、调测、优化、开通、安全验收及加固等工程验收前的服务),保修期内维修、升级和技术服务费用及本合同所涉及的其他各项服务费用。(3)卖方按照合同及附件规定的要求完成设备集成的接口配合工作全部费用。(4)卖方按照合同及附件规定为连接本合同设备及系统与其它厂商供应的设备及系统提供技术支持的全部费用。(5)使合同设备和技术文件适于空运等多种方式运输及多次装卸操作的包装费用。(6)卖方负责运送合同设备和技术文件到买方和/或采购方指定地点前的所有费用。(7)卖方将合同设备销售给买方和/或采购方而应缴纳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等)。(8)由卖方根据本合同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提供技术培训的费用。(9)买方和/或采购方就卖方履行本合同所应支付的其他全部费用。除另有约定外,买方和/或采购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事项向卖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等)。3.3卖方承诺按不高于本合同的承诺价格向买方和/或采购方提供合同设备和服务,具体报价见附件。 3.4卖方须在每月28日前对本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并将统计结果发至买方经办人或联系人电子邮箱或传真至买方。第四条 支付条款4.1合同的费用由买方和/或采购方以 银行转账 (银行转账或承兑期不超过六个月的汇票、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卖方。卖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如下:买方信息如下: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同华支行银行地址:佛山市禅城区金源街33号户名: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账号:44001668639059331628纳税人识别号:440604323262662地址:-电话:-卖方信息如下:开户行: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农行新城支行 银行地址:广州从化市街口街中田中路112号 户名:广州从化华顺钢结构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账号:44096901040002820纳税人识别号:440184725044860地址:广东从化经济开发区丰盈路12号电话: 4.2买方和/或采购方应按以下条款向卖方支付当期采购合同的费用:4.2.1第一次付款(交货付款):物资货到现场并安装完成后,凭买方工程建设部门签署的工程安装完成证明,支付至70%的合同款(含货款、施工费),由采购方在收到以下单据后20日内以电汇方式向供应商支付。 A、100%合同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份原件。 B、买方签署的到货验收和工程安装证明一份。(2)第二次付款(验收款):通过验收完毕后,凭买方工程建设部门签署的工程验收合格证书,支付至合同款(含货款、施工费)的100%,由采购方在收到以下单据后20日内以电汇方式向供应商支付; A、由买方签署的工程验收合格证明一份。4.3卖方向买方和/或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应派专人或使用挂号信件或特快专递方式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后30日内送达买方和/或采购方,送达日期以买方和/或采购方签收日期为准;逾期送达的,每逾期一日,卖方按逾期送达发票金额的万分之八支付违约金,若因逾期送达造成买方和/或采购方无法抵扣的,卖方还应赔偿买方和/或采购方由此遭受的损失,金额相当于逾期送达发票可抵扣金额。4.4如卖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或本合同约定,或不能通过税务认证的,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拒收或于发现问题后退回,卖方应及时更换,如因此导致未能在第4.3条约定时限内送达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卖方应当按照第4.3条约定承担逾期送达的违约责任。4.5若根据本合同规定,卖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买方和/或采购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4.6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银行费用及与支付有关的其它费用,由双方分别承担。第五条 发货条款5.1卖方应按采购合同载明的日期将当期采购合同下的合同设备交货至买方和/或采购方指定地点。并在发货前24小时联系合同上指定部门和人员确认,方可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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