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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 (2008年2月第二次修订)和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募集资金是指本公司依法定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证券管理委员会 核准,以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股票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募集的资金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三条 公司董事应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勤勉尽责。 在公开募集前,应根 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对募集资产拟投 资项目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预期 收益等,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应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确保资金 投向符合募集资金说明书承诺或股东大会批准的用途,检查投资项目的进度,效 果是否达到募集资金说明书预测的水平。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资金 的管理使用是否有利于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履行必要职责。 公司审计机构应关注募 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是否与公司信息披露相一致。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 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包括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设置的专 户)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个数。如公司 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如公司因募投项目个数过少 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 2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同意。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人、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 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2.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发行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5%的,公司及 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 3.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 4.保荐人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5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 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 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1个月以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七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 荐人出具对账单或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使用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报告深圳 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九条 募投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 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 业务的公司。 第十条 公司不得违反股东大会决议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 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 3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 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30%的,公 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 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 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三条 募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 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 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1.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2.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3.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 相关计划金额50%的; 4.募投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投项目的,应当及时、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 目。 第十五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应当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鉴证报告及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发 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 不得超过6个月。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 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完成置换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 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人的意见。公司改变募 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 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 下条件: 4 1.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2.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3.单次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不得超过募集资金净额的50%; 4.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5.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有); 6.保荐人、独立董事、监事会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 上述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 所并公告。 超过募集资金金额10%以上的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时,还应当经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并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 在资金全部归还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变更募投项目。 第十九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新募投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 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 益。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变更募投项目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 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1.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2.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3.新项目的投资计划; 4.新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5.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变更募投项目的意见; 6.变更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7.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比照相关规则的规定 进行披露。 5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 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应当披 露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进行交易的原因、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以及相关问题的解决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 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 日内报告本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1.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2.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3.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4.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5.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6.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人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7.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8.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 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 资产的持续运行情况。 第二十四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 入)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 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将该项 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按 照本办法第十八条和第二十一条履行相应的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 金净额10%以上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 2.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 3.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6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的意见后方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 低于300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 度报告中披露。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 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 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 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2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公告内 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 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 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 情况出具鉴证报告。 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董事会的专项报告是否已经按照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细则 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以及是否如实反映了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 放、使用情况进行合理保证,提出鉴证意见。如果注册会计师事务的鉴证结论为 “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 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 露。 保荐人应当在鉴证报告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 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出具专项核查报告,核查报告应认真分析注册会计师提出上 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 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2个交易 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或募集资金 用于收购资产的,至少应在相关资产权属变更后的连续三期的年度报告中披露该 资产运行情况及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该资产运行情况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账面价值 变化情况、生产经营情况、效益贡献情况、是否达到盈利预测(如有)等内容。相 关承诺期限高于前述披露期间的,公司应在以后期间的年度报告中持续披露承诺 7 的履行情况,直至承诺履行完毕。 第二十九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 师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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