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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新工程建设标 准强制性条文 建筑工程标准法规新工程建设标 准强制性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 城乡规划部分 Urban and Rural Planning 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城乡规划部分)的通知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城乡规划部分)的通知 建标2000179 号建标2000179 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 号文的要求, 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以下称强制性条 文)。强制性条文 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 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 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强制 性条文 汇集了工程建设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 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方面的内容,同时也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 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 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应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 应纳入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已经 我部组织审查批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由我部标准定额司负责具体管理 和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0 年 8 月 19 日2000 年 8 月 19 日 前言前言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为强制性条文)是根据建设部建标 200031 号文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各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各方面专家共同编制, 经各有关主管部门分别审查后,由建设部审定发布的。本强制性条文 中包括 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 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 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覆盖了工程建设的主要领域。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 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本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 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本强制性条文 发布后,被摘录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继续有效,两者可以对照 使用。所摘条文的条、款、项等序号,均与原标准相同。 本强制性条文 发布后,每年集中修订和补充一至二次,有关信息将在工程 建设标准化 刊物上及时发布。今后,新制订和修订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在报送 报批稿时,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在备案时,均应同时报送本强制性条文 中需要 修改和补充的条文。 为了便于随时置换和插入内容有改变的页张,全书均按章独立编排页码。例如, 第一篇第 2 章的页码为 1-2-14,余类推。 本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主编。执行中所 遇具体问题,请及时向该院反馈(北京 100037)。 二 000 年八月十九日二 000 年八月十九日 众智软件 http:/众智软件 http:/ 第一篇 用地规划 1 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0.52.0.5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 2.0.5 的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3.0.1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 3.0.2.1 3.0.2.1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 地不参与平衡;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3.1.3 3.1.3 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 3.1.3 的规定。 5.0.15.0.1 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规模,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规定的用地面积指标进行确定。 7.0.1.37.0.1.3 三类工业用地应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选址,并严禁在该地段内布置居 住建筑。 7.0.1.47.0.1.4 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必须治理或调整。 众智软件 http:/众智软件 http:/ 第一篇 用地规划 1 用地分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2.0.52.0.5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 2.0.5 的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3.0.13.0.1 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 3.0.2.1 3.0.2.1 参与居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居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 地不参与平衡;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3.1.3 3.1.3 村镇用地的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 3.1.3 的规定。 5.0.15.0.1 村民宅基地和居民住宅用地的规模,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 规定的用地面积指标进行确定。 7.0.1.37.0.1.3 三类工业用地应按环境保护的要求进行选址,并严禁在该地段内布置居 住建筑。 7.0.1.47.0.1.4 对已造成污染的二类、三类工业,必须治理或调整。 众智软件 http:/众智软件 http:/ 第一篇 用地规划 2 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 4.0.14.0.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 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 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4.0.24.0.2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4.1.14.1.1 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的分级应符合表 4.1.1 的规定。 4.1.34.1.3 现有城市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根据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按表 4.1.3 的规定确定。所采用的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指标级别和 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比现状人均建 设用地增加或减少的数值。 4.1.54.1.5 边远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中地多人少的城市,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不得 大于 150.0m2/人。 4.2.14.2.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 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4.2.1 的规定。 4.3.14.3.1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 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 4.3.1 的规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 3.0.2.23.0.2.2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 表 3. 0. 2 的规 定。 表 3.0.2 居住区用地平衡控制指标() 用地构成居住区小区组团 1.住宅用地(R01)456055656075 2.公建用地(R02)20321827618 3.道路用地(R03)815713512 4.公共绿地(R04)7.51551238 居住区用地(R)100100100 3.0.33.0.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 表 3. 0. 3 规定。 表 3. 0. 3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m2/人) 居住规模层数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 多层162116221625 多层,中高层141815201520 多,中高层,高层12.51713171317 居住区 多层,高层12.51613161316 低层202520252030 多层151915201522 多层,中高层141814201420 中高层131413151315 多层,高层111412.515 小区 高层10121013 组团低层182020232025 多层141514161420 多层,中高层12.51512.51512.515 中高层12.51412.51412.515 多层,高层10131013 高层710810 注: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 3.5 人计算。 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村镇规划标准GB50188-93 4.1.34.1.3 村镇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为规划范围内的建设用地面积除以常住人口数 量的平均数值。人口统计应与用地统计的范围相一致。 4.2.14.2.1 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 4.2.1 的规定分为五级。 4.2.34.2.3 对已有的村镇进行规划时,其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应以现状建设用地的人均 水平为基础,根据人均建设用地指标级别和允许调整幅度确定,并应符合表 4.2.3 的规定。 注:允许调整幅度是指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对现状人均建设用地水平的增减数 值。 4.2.3.24.2.3.2 地多人少的边远地区的村镇,应根据所在省,自治区政府规定的建设用 地指标确定。 众智软件 http:/众智软件 http:/ 第二篇 道路交通规划 1 道路系统 1.1 城市道路系统1.1 城市道路系统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 7.1.17.1.1 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满足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 ; 反映城市风貌、 城市历史和文化传统;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 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 7.1.47.1.4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 8%15%。对规划人口在 200 万以上的大城市,宜为 15%20%。 7.1.67.1.6 城市道路中各类道路的规划指标应符合 表 7.1.6-1 和 表 7.1.6-2 的规 定。 7.2.57.2.5 城市主要出入口每个方向应有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七度抗震设防的城市 每个方向应有不少于两条对外放射的道路。 7.2.97.2.9 当旧城道路网改造时, 在满足道路交通的情况下, 应兼顾旧城的历史文化、 地方特色和原有道路网形成的历史;对有历史文化价值的街道应适当加以保护。 7.2.127.2.12 道路网节点上相交道路的条数宜为 4 条,并不得超过 5 条。道路宜垂直 相交,最小夹角不得小于 45。 7.3.17.3.1 快速路规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7.3.1.17.3.1.1 规划人口在 200 万以上的大城市和长度超过 30km 的带形城市应设置快 速路.快速路应与其它干路构成系统,与城市对外公路有便捷的联系; 7.3.1.27.3.1.2 快速路上的机动车道两侧不应设置非机动车道。机动车道应设置中央隔 离带; 7.3.1.37.3.1.3 与快速路交汇的道路数量应严格控制。相交道路的交叉口形式应符合表 7.2.14-1 的规定; 注:A 为立体交叉口;B 为展宽式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C 为平面环形交叉口; D 为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E 为不设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 7.3.1.47.3.1.4 快速路两侧不应设置公共建筑出入口。快速路穿过人流集中的地区,应 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7.3.57.3.5 城市道路规划,应与城市防灾规划相结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3.5.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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