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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论国有公司的含义从公司层次性角度研究邹爱华 湖北大学 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 , 王然然 湖北大学关键词: 公司法人财产权/公司法人所有权/国有股权/国有资产/国有公司内容提要: 公司法关于法人财产权的规定与公司法理论相矛盾,且含义模糊,导致学者们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各种观点虽各有所长却都存在不足之处,笔者认为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法人所有权,股东享有股权。国有公司是一个与国家相区别的独立的主体。在此基础上笔者将国有公司界定为国家授权投资的部门首次利用经营性国有资产投资设立的第一层次的公司,根据该定义有利于国家规避无限连带责任,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建立健全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国有公司经营管理人才选用机制和激励约束机制和有效地贯彻实施刑法。进入改革开放阶段后,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利改税、承包经营和租赁经营以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三个阶段。随着中国的国有企业改革进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阶段,许多传统的国有企业改建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成了国有公司,“国有公司”的提法在法律法规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但到目前为止,法律对国有公司尚无明确的界定。在目前,学者一般是从国有资本在公司中所占比例的多少这个角度来在界定国有公司,大多数学者采用的是国有控股说,认为国有资本在公司中处于控股以上地位时,该公司就是国有公司。(P7-8)这和西方发达国家的规定是相一致的。但不同的国家,根据本国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以及具体的国情,对国有公司中国有资本所占比例的要求是不同的。(P 11-13)如韩国 采用的是绝对控股说。韩国 1984 年颁行的国有企业管理法第 2 条明文规定,国有企业包括政府投资和“政府投资达到或超过 50%的企业”。(P293-294)而德国和美国采用相对控股说。德国财政统计上将公共机构(联邦、州、镇等各级政府)拥有资本或多数投票权的企业划为公共企业,把政府参股达 25%以上,其他股东均为小股东的大企业,视为国有企业。(P23)美国1935 年颁布的公用事业控股公司法规定,当国有资本在一个公司中占到 10%的时候,该公司就可以称为国有公司(P294)但目前鲜见从层次性角度来界定国有公司的研究成果。西方学者一般将国有公司界定为第一层次的公司,即国家首次利用国有资产出资成立的公司是国有公司,受公法规制,而国有公司出资建立的公司不是国有公司,受私法规制。(P153)但是按照我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将导致我国国有公司的层次性没有止尽,不利于我们清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晰地界定国有公司,从而有效地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一、公司法的矛盾性规定导致国有公司含义无法清晰地界定我国现行的公司法关于公司法人的独立财产以及公司和股东之间财产权利的划分规定存在矛盾,集中体现在我国公司法第 4条规定中,该条的第二款规定:“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三款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这条规定有以下几点问题:第一、采用法人财产权这一界定不明的概念,使得一项权利在同一法律制度下出现不同的理解(P353),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不便;第二、规定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显然是为了刻意保护国有资产,反映了对国有资产变成股权后能否受到有效保护的怀疑。这一规定有悖于公司拥有自己独立财产这一在法学理论和实践上已基本成定论的共识,使得公司对自己独立财产的支配名存实亡,这是对传统公司法理论的否定,是极为不妥的。第三、毫不怀疑地坚持公司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实则过分强调了法律的政治属性,而混淆了所有权与所有制的概念。所有权和所有制二者无法等同,也不能简单的一一对应,否则就是将原本应平等的权利关系贴上身份法的标签。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由于以上矛盾性规定,造成国有公司含义长期无法清晰地界定。根据公司法第 4 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家投入到公司中的财产所有权依然属于国家,当公司再投资成立子公司时,投入到子公司中的财产所有权也应当属于国家,这样子公司也应当是国有公司,依此类推,以后再成立的孙公司、重孙公司等等就都属于国有公司了。新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就是这样理解国有公司的含义和外延的。该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经国务批准,可以作为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控股公司,享有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权利(即向其他公司投资的权利);也可以作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享有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权利(即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新成立的代表国务院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实践中也是这样理解国有公司的含义及其外延的。由其颁布的清产核资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三条指出“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或分支机构的清产核资使用本办法。”以上的规定和实践将导致国有公司的外延非常宽泛,给国有资产的监管带来巨大的工作量。在实践中也使得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复杂化和重复化,不利于保证国家控制国有资产的力度,大大降低了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可操作性。与此同时国家为了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而将巨大的固定投资抓在手中,不但不能创造收益,反而成为越积越重的财政包袱。由此可见从层次性角度界定国有公司的含义势在必行。特别是在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和股份制改造后的今天,我们更应该明确地提出一种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管理的机制,急需在既不违背传统公司法理论,又体现我国以公有制为主的经济制度的前提下对国有公司的含义进行清晰地界定。二、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应是法人所有权从层次性角度界定国有公司的含义首先要搞清楚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性质。在我国,有关公司法人财产权的学说主要有:1.占有权,用益权说,主张股东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企业享有从所有权中分离出的部分权能或他物权。2.经营权说,主张股东对公司财产权享有所有权,而企业享有经营权,认为经营权是所有权派生出来且独立于所有权的权利。具体又可分为委托经营权说和经营管理权说。3.相对所有权说,又名双重所有权说,该说肯定了公司财产权的所有权性质,但认为这种所有权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股东才对公司财产享有终极意义上的所有权。 4.法人所有权说,认为股东通过出资行为以出资财产的所有权,换得股权,同时法人财产所有权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得以形成,并由股东和公司的财产分离而实现人格分离,责任分离,股权与公司法人所有权既相互独立又彼此制衡,构成了现代公司制度的产权基础和基本内容。(P85-88)以上诸说,是在不同背景下提出的,各有其历史烙印,体现了公司法人财产权观点的完善过程,笔者认为前三种观点都存在缺陷。1.占有权、用益权说试图用物权法传统理论来解释公司财产权归属问题,这类观点的共同缺陷在于没有从客观实际出发来把握公司财产权的性质和内容,而力图寻找一种在历史上曾存在过的与其相类似的财产权概念,用传统的法律术语来说明现实的新型的经济关系。只要对我国公司财产权现状稍作分析即可得出该类理论的荒谬性。(1)对于占有权的提法,在用语上与作为所有权权能之一的占有权相混淆,且占有一词也不足以概括公司对其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2)用益权论者认为,股东作为公司财产所有人享有股息分派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清求权和股东会议出席权,表决权等权利。用益权人享有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占有,使用和处分企业财产的权利。实际上,这种说法是不确切的。首先,用益权是基于合同产生的,具有时间的限制,而公司的财产权则是根据法律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的规定产生和消灭的,其存续完全根据自身经营效益而决定。其次,用益权体现的是一种商品交换关系,具体来讲,获得用益权的经营者的利益是通过所有又支付报酬的方式实现。这种报酬是经营者动力的交换价值,而股东与公司则无此种关系。此外,这两种理论无法解释国有公司有权处分自己财产的事实;也无法确立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因为以上两种物权都体现了占有权人,用益权人与所有人即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这与现代公司法理论大异其趣。2.无论是委托经营权说还是经营管理权说,都认为公司的经营权是基于股东的授权,公司代表股东或者说受股东的委托行使其经营权,而股东则对公司财产享有所有权。但是经营权不是独立的财产权,不能体现公司的独立利益,所谓企业经营权不过是国家所有权中派生出来的部分权能,属于国家所有权的组成部分。认为股东所有权与公司的经营权可以完全脱离,也是错误的,因为股东享有的股权中包括共益权,即公司的经营决策权,公司的所谓独立经营权实则仍然受制于股东的意志,谈不上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有的学者为了掩饰经营权不含处分权的事实,强调经营权与所有权一样也是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实则混淆了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内涵。无形中将经营权与所有权等同起来,是非常荒谬的。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此外委托经营权说还混淆了公司财产关系与具有委任,雇佣性质的商品经济关系;经营管理说中“管理”一词的提法显然包括企业内部机构设置和人事劳动管理等涉及到财产权以外的权利,且该提法侧重行政性,这会助长单纯用行政办法来管理企业的倾向,显然与现代公司法理论背道而驰。3.相对所有权论首先违背了“一物不能有二主”的民法原则。按照民法通则第 71 条表述如下;“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是确定物的最终归属,表明主体对物独占和垄断的财产权利,是同一物上不依存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财产权利,是最充分全面的财产权利,这也就是所有权的排他性,本源性、全面性,由此显而易见,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所有权一定是绝对的,而无绝对相对之分。其次该观点不能体现公司的独立性,当相对所有权与绝对所有权发生矛盾时,前者必定服从后者,公司无法对其财产真正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也就不能以自己独立的名义参加民事活动,所以将所有权分为绝对所有权和相对所有权必然导致其中之一成为虚有权。笔者认为第四种观点法人所有权说是现今在法人财产权认识上比较成熟的观点,该说强调了公司财产权的独立性,为我国公司制度提供了合理的制度设计,有利于法人制度的确立。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1、 在决定公司法人人格的基要素中,享有独立的财产既是公司法人人格的核心内容,也是公司法人赖以存在的基本条件。公司作为典型的法人,应当享有自主意志,能够独立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公司作为法人具备这些特征的前提是对股东出资的财产拥有所有权。在大陆法系国家,承担有限责任的股东只能以可以和自身分离的财产出资,在股东对财产拥有所有权时,必须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公司。只有承担无限责任的股东才能够以信用和劳务等不能和股东自身分离的非财产出资。这一点可用权利义务一致原则来解释:法律规定某一主体在享受某些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与其相对应的义务。股东承担有限责任的同时,必须将对公司的出资财产完全交付给公司,使这部分财产作为公司财产真正完全脱离股东的直接控制,转而由公司经营管理和支配,并由公司担负因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P349354)在这里用来出资的财产所有权进行了一次转化一次转移:即股东对出资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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