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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知识重点福州白癜风医院http:/www.kkk2222.cn/ 整理分享一风险的特征:1、风险存在的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2、风险存在的普遍性:无时无处不存在。3、风险发生的偶然性:是否发生、什么时候、什么地点4、风险发生的可测性:通过科学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可发现风险发生的规律和度量损失的程度5、风险的可变性:风险会因时间、空间因素而不断变化二风险管理的基本方法:(一)风险控制对策:改变风险事故发生的概率或者降低损失的幅度。重点在于改变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扩大损失的各种条件。即影响风险因素。1、回避:指人们设法避免损失发生的可能性。2、预防:事故发生前想办法防损与减损。3、抑制:事故发生时或之后的减损措施。4、分散:不要把所有的鸡蛋放在同一个篮子里。(二)财务型风险管理技术1、自留风险:由企业或个人自己来承担风险。2、转移风险:将风险从一个主体转移到另一个主体。通常有2种方式:财务型非保险转移风险(如租赁、转让等)和财务型保险转移风险风险管理方法选择:三保险的定义:1、广义的保险 保险是分摊灾害事故所致损失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或者,保险是集合具有同类危险的众多单位或个人,以合理计算分担金的形式,实现对少数成员因该危险事故所致经济损失的补偿行为。 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和合作保险。2、狭义的保险 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建立专门用途的保险基金,并对投保人负有法律或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赔偿或给付责任的一种经济保障制度。特指商业保险。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定义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四保险的分类:(了解)(一)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类1、自愿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在自愿基础上,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而建立的保险关系。特点:自愿性;保险责任不是自动产生的;无统一规定。2、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由国家通过法律或行政手段强制实行的保险。特点:全面性或称强制性;保险责任自动产生;统一性:承保机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赔付方式。(二)按保险标的分类1、财产保险:或称财产损失保险,以物质财产及相关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含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工程保险等。2、人身保险:含人寿保险(生存保险)、死亡保险(生死两全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三)按承保方式分类 1、原保险: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直接订立合同而形成的保险。 2、再保险:保险人将所承保的业务分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3、共同保险:由几个保险人联合直接承保同一标的或同一风险而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 4、重复保险: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五保险合同的特征:1、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它是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而言的,且法律对双方当事人的诚实信用程度的要求远远高于对一般人的要求。 投保人有真实陈述或如实告知、不隐瞒重要事实、通知风险增加、履行保证内容等义务; 保险人有说明、禁止反言(出尔反尔、不一致或有歧义的修改)等义务。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1)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2)关于免责条款说明: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2、“射幸”合同:“射幸”的本意是碰运气。射幸合同指当事人一方付出代价所获得的只是一个享有权利的机会。 保险合同是以机会利益为标的的合同,所以称为射幸合同。其射幸性特点来源于保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明显。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偿付责任是否履行取决于不确定性事件的发生与否。3、双务合同:(1)单务合同: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对另一方只发生义务的合同。如赠与合同、归还原物的借用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等。(2)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的合同。(3)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负有缴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4、附合合同: 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 例外:并非保险合同全部采用标准合同形式,有些特殊险种的合同采用协商办法签订。 “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5、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 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的代价。 一般合同实行的是“等价有偿”原则 。 保险合同实行的是“对价有偿”原则。 6、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的合同;反之,法律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的合同则为不要式合同。 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即它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法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要式性质疑:保险合同的要式性也不是基本要求,有些大型企业或公司或名人作为投保人,可以与保险公司达成口头约定或电传、电报等电子形式。六保险合同的种类:(一)按保险标的分类1、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其标的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以及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2、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二)按照保险合同保障的风险责任分类1、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如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只对于冰雹造成的农作物损失负责赔偿。2、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综合风险合同必须把承保的风险责任一一列举。3、一切险合同是指除了列举的除外不保的风险外,保险人承担其他一切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三)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在投保时是否确定分类 1、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即保险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并将二者都载明于保险合同中,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管实际价值发生变化与否,保险人均以保险金额作赔偿的依据。如古玩、字画保险,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船舶险等。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不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即保险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核定实际损失价值,在实际损失范围内按照保障程度计赔。 不定值保险合同的三种具体形式:(1)足额保险:保险金额等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发生全损理赔时,足额保险,十足赔偿。 (2)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小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发生全损理赔时,不足额保险,按保障程度赔偿。 (3)超额保险: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超额保限,超过部分则无效 3、定额保险合同是针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的。它是指在订立合同时,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约定保险金额;在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所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四)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1、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合同的疾病津贴和医疗费用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2、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不得增减,也不用再行计算。 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 (五)按照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分类1、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2、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为将其承保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另一保险人或为接受另一保险人转移来的保险责任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保险人。七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在什么情形下可以解除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任意解除合同,这是保护投保人利益的需要,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只有在发生下列情形时,保险人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1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5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6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在法定期限内,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7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8人身保险合同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超过二年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八受益人的变更:A.受益人中途也可以变更B.有权变更受益人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C.若投保人变更受益人,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九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保险标的的损害而丧失或遭受经济上的损失。 2、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运行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或履行过程中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我国保险法第12条也明确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十我国关于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规定:1、我国规定: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十一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含义:表述1: 保险双方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恪守合同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导致保险合同失效。表述2: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是否缔约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缔结的认定与承诺,否则,受害方可主张合同无效或解除,甚至要求对方赔偿因此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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