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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来源于网络 如有重复请联系本尊删除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理论学习如同任何一项重大制度创新都有其坚实基础一样,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也不例外。新生的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尚未建立起完整的理论体系,但其理论渊源却十分丰富,概括而言,主要包括相关的行政监督理论、政府监管理论、府际关系理论和利益关系理论。一、行政监督理论建立在“天赋权利”、“权力恶”、“社会高于国家”等观念基础上的近现代西方国家监督制度理论,对权力制约与监督进行了大量、理性的思索。由洛克、卢梭等人阐发的主权在民论,成为之后以制约权力为目的的种种分权学说的理论基础。洛克还提出将分权制衡作为一种政府组织的建构原则,这一原则在美国的建制实践中得到进一步发挥,分权制衡论由此成为西方国家监督制度的核心思想。西方其他监督理论还包括法治论、有限政府论、自由主义理论、“滥用权力”论、多元民主论等。当代中国监督制度的主要理论依据是议行合一说和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观。xxx对新中国30多年历史进行了深刻反思与总结,系统提出以权利制约权力、以适当分权制约权力、以法制制约权力、以公开与监督制约权力、以素质制约权力等权力制约与监控思想,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观。国家土地督察制度作为我国行政监督制度的组成部分,应以马克思主义监督理论为指导,同时注重吸收西方监督理论的进步成分:(1)在以市场配置和放权让利为基本取向的改革不断深化的形势下,土地行政管理权力滥用的可能性趋于扩大,加强土地行政监督势在必行。(2)土地监督制度设计一方面要注意保障民主和公民的土地权利,以民主和权利制约权力,另一方面要丰富监督方式,扩大行政内部和外部监督。(3)现代社会的权力制约和制衡具有向横向、纵向和社会的多维度发展的趋势,土地行政管理制度改革在扩大地方政府权力和利益的同时,必须加强纵向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权力滥用特别是权力失控。(4)土地权利具有公权性质,国家拥有对土地的最终管理权和决定权,土地的国家监督是保证该权利实现的基本制度安排。(5)权力制约与法治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加强土地监督法治建设,是建立和实施国家土地督察制度的前提和保证。二、政府监管理论政府监管理论兴盛于20世纪70年代,但其研究主题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是自资本主义经济产生几百年来经济学、政治学、行政学、法学等研究的重点之一。长期占据西方经济学统治地位的自由主义经济思想认为,建立在“经济人”理性行为基础上的市场经济是有效率的、均衡的,人们追求个人利益的行为最终有效地促进了社会利益,市场自身会解决一切问题。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世界性经济大危机使传统的市场经济制度神话遭到破灭,以倡导现代国家干预主义的凯恩斯理论应运而生。此后,有关“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争论延续至今。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市场机制无法有效配置社会资源和无法解决效率以外的非经济目标,导致市场失灵则主要有外部性、公共物品问题、信息不对称、垄断经营等原因。市场失灵提供了政府监管的必要前提,但并不能构成充分根据。政府失灵也是普遍存在的事实。政府失灵主要表现为公共政策失效、政府组织的低效率、寻租等。土地和土地利用的特殊性使得土地监管成为政府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土地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其在市场机制下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或供应;土地利用的外部性问题较之其他资源的利用和产品生产更加突出;土地经营利用中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问题增加了国家粮食安全和经济安全的风险,等。政府土地监管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监管失灵”的问题,如:由于信息不对称、不完全和制订政策的复杂性等,容易造成土地公共政策失效;由于地方保护主义、自利动机的影响,地方政府及其官员可能缺少保护耕地、生态用地等公益性用地的积极性,导致保护不力;政府官员的官僚作风与无处不在的寻租行为和利益集团影响相勾结,可能导致土地用途随意变更,侵害土地公共利益,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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