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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轻院院字2012 3号关于印发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实施绩效工资暂行办法的通知院属各部门: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 (包府发2011121号)文件精神,学院研究制定了包头轻工 职业技术学院实施绩效工资暂行办法,该办法经学院党委会议 审议,并提交学院第七届教代会暨第十二届工代会二次会议讨论 并通过,现予以印发实施。各部门在暂行办法试行过程中发 现的问题可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学院将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完 善。附件: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实施绩效工资暂行办法2012年5月25日主题词:学院绩效工资 实施办法通知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5月25日印发(共印5份) 附: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实施绩效工资暂行办法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包府发2011121号)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暂行 办法。一、指导思想以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有关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和实施绩效 工资制度主要精神为指导, 紧密联系学院实际,以促进学院建设 发展为目标,以维护教职工根本利益为出发点,按照总量核定、 分级管理、绩效考核、按劳分配的总体思路,合理组织和调配学 院绩效工资总量,进一步深化内部分配体制改革, 健全完善绩效 考核和收入分配机制,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制度的导向和激励作 用,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推进学院各项建设事业持续 健康发展。二、基本原则(一)按劳分配,优绩优酬。 坚持 “绩效优先、兼顾公平” 和“多劳多得、优绩优酬”,根据教职工的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 贡献大小等因素,合理分配和实施绩效工资。(二)以岗定薪,分类管理。 强化岗位意识,以实际聘用岗 位为基础,实行岗位分类分级管理,按照管理岗位及管理职级、专业技术岗位及专业技术职务、 工勤岗位及工人技术等级执行相 应的绩效工资。(三)统筹兼顾,倾斜一线。在保障全体教职工人均收入水 平不降低的基础上,绩效工资制度向教学一线倾斜, 以进一步强 化教学中心地位,推进学院人才培养模式全面转型。(四)总量核定,分级管理。为推进学院管理重心逐步下移,对绩效工资总量进行分类切块,推行两级管理体制,实现二次分 配,扩大各部门和教学单位的管理自主权,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五)严格考核,公开公正。 建立“绩效考核、动态管理”运 行机制,在定岗定责的基础上,对奖励性绩效工资,实行学院和 内设机构两级考核管理,依据考核结果,实现动态管理,公开透明、公正公平推进绩效工资的实施。三、时间和范围(一)按照全市统一部署,绩效工资制度从 2012年1月起 实施。(二)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按照有关政策提前退养人员列 入实施绩效工资制度范围。四、绩效工资结构(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教护士 10% )、误餐补贴和绩效工资,其中基本工资 已在2006年工资改革中实施。按照政策规定,绩效工资主要包 括原财政渠道发放的自治区、 包头市的各项津补贴和学院自行发 放的岗位津贴、课时费、燃油补贴和福利等,在本次改革中全部 规范为绩效工资。(二)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构成。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照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施 绩效工资的意见(包府发2011121号)有关规定,按照教职 工经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岗位标准执行,随基本工资逐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依据本暂行办法,进行绩效考核、确定分配方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三)按照包头市有关政策规定,班主任津贴不列入绩效工 资范围。五、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核定与分配根据学院教职工数量、岗位聘用情况以及统筹考虑教学岗位、非教学岗位的不同特点等因素,为便于考核和分配,奖励性 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分配为三部分: 岗位基本工作量工资占84%(包括教学岗位和非教学岗位)、部门绩效调节工资占12% (初 步划分教学岗位占 8%、非教学岗位占4% )、年终考核工资占 2% ,其余2%作为学院年终绩效调节工资使用,如当年没有调节 因素时一并纳入年终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统一分配。1、岗位基本工作量绩效工资根据学院教职工岗位的不同类型,分为教学岗位和非教学岗位绩效工资两类。 由于奖励性绩效 工资总额的年度变化因素和内部分配办法的特殊性、 复杂性,为 便于计算,岗位基本工作量绩效工资均折算为绩点和绩点标准。绩点是指不同岗位、职级的核定分值,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变动;绩点标准是指每个绩点对应奖励性绩效工资额度,根据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动态计算后确定。(1) 教学岗位主要包括专任教师、兼课教师、实习实训指 导教师。其岗位基本工作量绩点总量按照教学岗位实有在编在岗 人员数量和对应岗位核定到教务处,由教务处会同各教学单位制 定具体分配办法。(2) 非教学岗位包括管理人员、其它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其岗位基本工作量绩点总量按照非教学岗位实有 在编在岗人员数量和对应岗位核定到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会同各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分配办法。2、部门绩效调节工资原则上按照全院在编在岗人员数量, 结合“双肩挑”人员教学岗位、非教学岗位选择情况,分别核定到 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由教务处和组织人事处会同各有关部门制 定具体分配办法。3、学院年终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指学院根据各部门年度 综合考评结果,按照“实绩突出、比较突出、合格”三个等次核定 的各部门奖励性绩效工资(即部门人数X奖励标准),由各部门进 行二次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学院责成相关部门制定。4、年度内由于各部门人员增减、职务职称晋升、岗位聘用变化等原因,绩效工资总量指标与实际使用不平衡时,每年底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方案经学院批准后进 行调剂解决。5、奖励性绩效工资全年按 12个月分配和发放。六、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根据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包府发2011121号)有关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具体标准和本暂 行办法确定的分配方案,教职工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奖励性绩 效工资绩点对应关系列表如下:(一)管理岗位岗位等级副厅正处副处正科副科科员办事员一三四五六七八九十岗位名称院级正职院级副职委员助理处级正职处级副职主任助理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元/月)39843048304830482508按聘岗执行2046179415541416奖励性绩效 工资绩点56484440322724181412(二)专业技术岗位岗位等级正高副局中级初级员级三四五六七八九十4十二十三级岗位名称三级四级一级一级三级一级一级三级一级一级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元/月)27302610234022502160196818901812163215541416奖励性绩效 工资绩点5548403530242118151412(三)工勤技能岗位岗位等级一一三四五六岗位名称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普通工基础性绩效工资标准(元/月)189017941638155414161416奖励性绩效 工资绩点211715141212注:见习期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绩点为11以上各序列和各岗位绩点数量的确定,在参照同类高职院校 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同时考虑了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统筹 考虑学院各类岗位(管理岗、专业技术岗、工勤岗)之间的分配 关系和分配额度;二是统筹考虑每类岗位内部各个层级、等级之间的分配关系和分配额度; 三是统筹考虑不同岗位类似层面 (科 员与初级、科级与中级、处级与副高等)之间的分配关系和分配 额度;四是统筹考虑每个人绩效工资改革前后收入水平的变化和 分配额度。七、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的总体考核原则和办法由教务处、 组织人事 处分别制定,具体考核细则由各部门自行制定, 并按照管理层次 和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核。(一)教务处根据学院总体教学工作任务和分布情况制定教 学(包括实验、实训指导)工作考核指标,对教学岗位基本工作 量进行全面测算,科学合理的分配部门调节绩效工资,并会同各 教学单位做好日常统计工作,在每学期对各教学单位进行考核并 审核其绩效工资发放方案。(二)各教学单位要针对本部门实际和全年教学特点,合理调剂和安排教职工的教学工作, 加强对教职工的考勤管理, 对确 定的考核内容进行严格考核。 要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考核细则和 收入分配方案,并经全体教职工讨论通过后予以实施,特别是收入分配方案要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执行。(三)各行政管理部门、教辅部门和后勤保障部门要结合各 自职责和工作特点,切实加强对本部门教职工基本工作量和出勤 情况的考核,要依据岗位设置情况,制定岗位说明书,明确岗位 职责、工作目标、质量要求、责任人员等内容,承担主要考核责任。根据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考勤管理情况,提出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公示无异议后上报执行。(四)经过考核,凡是按期完成基本工作量的人员原则上均 要兑现其相应的岗位绩点;确因主观原因不能完成基本工作量的,要根据实际情况相应核减其绩点, 核减后的绩点由所在部门 进行二次分配。(五)各有关部门在制定绩效工资考核办法和分配方案时要 纳入以下重点考核内容并严格执行:1、经学院批准,公派外出培训学习、挂职锻炼人员,奖励 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相应学习和履职任务 或有重大影响学院声誉行为的, 扣发其本年度全部奖励性绩效工 资。2、教职工发生重大教学和责任事故并对学院或本部门造成 不良影响的,要扣发其本年度至少 30%以上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同时取消其所在部门年终考核中评为“实绩突出”部门的资格。3、教学单位人均教学工作量达不到学院基本教学工作量80%的,第一年核减本部门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绩点总量的5% ,第二年核减10% ;达不到学院基本教学工作量 70%的,第一年 核减10%,第二年核减15%;达不到学院基本教学工作量 60% 的,第一年核减15%,第二年核减20%;达不到学院基本教学 工作量50%的,第一年核减20%,第二年核减25% ;从第三年 起按照实际完成工作量核拨绩点总量,同时取消其所在部门年终 考核中评为“实绩突出”部门的资格。4、因客观原因不能全部完成基本工作量的教职工,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鼓励其通过担任班主任或下厂锻炼等工作补 充基本工作量;连续三年不能完成或补充完成基本工作量的,由部门或学院调整其工作岗位,到新的岗位连续三年内仍然不能完 成或补充完成基本工作量,只发放 50%的基本工作量奖励性绩 效工资,同时不再发放本人年终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5、女教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期间享受国家生育保险待遇, 其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所在部门按照全年实际完成工作量予以考 核发放。6、教职工违反学院有关纪律规定及党纪政纪的,参照有关 规定酌情扣发其本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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