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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目的建立一个有效的工伤事故处理机制,对发生的工伤事故 尽快地开展工伤事故调查,做好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 并采取再发防止预防措施,防止工伤事故扩大和减少工伤事 故损失。2、使用围与公司建立直接劳动关系的员工发生的工伤事故认定、 分类、报告、调查与处理。3、职责3.1质检、安全部3.1.1负责(配合或向劳动部门进行)各类工伤事故的 认定、统计;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相应的事后处理 工作。3.1.2负责和公司建立直接劳动关系的人员工伤事故发 生24小时向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具体见工伤管理制度 4.1工伤速报程序。3.1.3负责住院人员补助费的审批以及工伤人员其它待 遇的认可工作。3.1.4负责工伤人员的伤残鉴定及其他涉及员工关系的工作3.2安全监督管理部(简称安监部) 3.2.1负责接收、核实、分析各类工伤事故的调查报告;3.2.2负责由于火灾造成事故后的各类数据统计、分析。3.2.3负责对已经发生的工伤事故,根据本规定要求在 24小时完成工伤事故通报工作,7日完成根据事故部门处理意见汇总工伤事故处理报告书(见附录B)与事故再发防止报告并送交安委会领导签批(重伤、工亡事故除外)c3.2.4负责审核各部门制订的事故再发防止报告并 监督落实关闭。3.3工伤事故发生部门3.3.1事故发生部门负责在事故发生后,所在班组应当 立即报告质检、安全部,同时报告部门领导。直接班组管理 责任人的上级(主管或课长)组织召开现场事故分析会,制 定再发防止措施,并负责根据分析结果在 24小时之上报班 组工伤事故速报(见附录A)。3.4财务部负责工伤人员保险待遇公司支付部分审核发 放工作。4、管理程序4.1工伤事故的认定及分类4.1.1工伤事故的认定4.1.1.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4.1.1.1.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4.1.1.1.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从事工作有关的 预备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4.1.1.1.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 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1.1.1.4 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 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4.1.1.1.5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4.1.1.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 情形。4.1.1.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4.1.1.2.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 在48小时之经抢救无效死亡的;4.1.1.2.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 中受到伤害的;4.1.1.2.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 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4.1.1.2.4 职工符合 4.1.1.2.1 和 4.1.1.2.2 情形的,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符合 4.1.1.2.3 情形的,享受除一 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4.1.1.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4.1.1.3.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4.1.1.3.2 醉酒导致伤亡的;4.1.1.2.3 自残或者自杀的;4.1.1.2.4 蓄意违章;4.1.1.2.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1.2工伤事故的分类4.1.2.1 轻伤事故: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或实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 伤害。损失工作日低于105天。4.1.2.2 重伤事故: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 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天。4.1.2.3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作为重伤处理:4.1.2.3.1 经医生诊断成为残废或可能成为残废的;4.1.2.3.2 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4.1.2.3.3 人体要害部位严重灼伤、烫伤或虽非要害部 位,但灼伤、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的;4.1.2.3.4 严重骨折(胸骨、肋骨、脊椎骨、锁骨、肩 胛骨、腕骨和脚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严重脑震荡等;4.1.2.3.5 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4.1.2.3.6 手部伤害:大拇指轧断一节的;食指、中指、 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两节或只各轧断一节的;局部肌腱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自由伸展的残废可能的;4.1.2.3.7 肢部伤害:脚趾轧断三只以上的;局部肌腱 受伤甚剧,引起机能障碍,有不能行走自如和残废可能的;4.1.2.3.8 部伤害:脏损伤、出血或伤及腹膜等。4.1.2.4 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一人以上的事故。4.1.2.5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以上 (含三人) 的事故。4.1.2.6 未遂事故:指发生了事故但没有出现人员伤害 或财产损失的事故。4.2工伤事故报告4.2.1报告工伤事故4.2.1.1 事故发生后,事故班组按照工伤管理制度 4.1工伤速报程序执行。4.2.1.2班组工伤事故速报容应当包括工伤事故发 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简要经过、伤亡人数、伤者的基本 情况和米取的应急措施等。4.2.2报告工伤事故的途径4.2.2.1 发生轻伤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现场班组长, 现场班组长接信息后应立即报告安监部、自己的直属课长(主管)、部长(经理),安监部接报告后,应将信息立即通 报至人力资源部;班组长应同时立即安排将负伤人员送达公 司医务室(紧急情况由部门先送达医院救治),人力资源部 随后安排伤者的治疗及护理事宜。4.2.2.2 发生重伤工伤事故,按照 4.2.2.1 条,另现场 班组要保护好现场,拍摄照片并存档,未经安委会同意,任何人不得破坏和拆除事故现场。;4.2.2.3 重、特大工亡事故发生后,班组、工段、部门 应立即报告公司领导、安委会和安监部,在报告的同时,开 展救援工作,防止工伤事故扩大;公司根据国家安全法律、 法规要求上报当地主管部门。4.2.2.4 人力资源部对生产过程中的工伤事故,对参加工伤保险的合同工,应负责于事故发生后30日,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报送工伤认定申请表。4.2.2.5 员工(对象:参加工伤保险的合同工)在上下 班途中的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交通安全事故由人力资源部 负责,于伤害发生后 30日,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工伤认定申请表(向劳动部门领取),并在48小时填 写出险通知书,联系报告保险公司,在事故处理结案后, 整理相关工伤资料,负责向保险公司索赔。4.3工伤事故调查4.3.1轻伤事故4.3.1.1 轻伤事故由发生部门直接管理责任人的上级(课长、部长)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制订事故再发防止 报告,可要求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参加,安监部参加指导评审。4.3.2伤者部门因相关部门的意见无法达成共识时负责 向安监部申请成立调查组,提出书面报告,报安委会领导审 批。4.3.2.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4.3.2.1.1 组长由公司安委会指定人员担任。4.3.2.1.2 具有工伤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4.3.2.1.3 与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4.3.2.1.4 围应尽可能满足工伤事故调查的需要。4.3.2.2工伤事故调查组的职责:4.3.2.2.1 查明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 经济损失情况。4.3.2.2.2 确定工伤事故责任者。4.3.2.2.3 提出工伤事故处理意见和防措施建议。4.3.2.2.4 写出工伤事故调查报告。4.3.2.3 工伤事故部门为工伤事故调查组提供方便,不得干涉调查组的正常工作。4.3.3重伤、工亡事故4.3.3.1 重伤事故由公司安委会组织调查组,组织有关 部门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分析处理。4.3.3.2 对死亡、重特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公司安委会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组织联合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4.3.3.3对重伤、亡事故调查处理须依据国务院第75号令关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事故调 查至少须包括下列容:事故详细经过;调查分析会及参加人 员及主持人;具体违反那几条安全操作规程及规定;事故人 受到安规教育情况;与事故有关的设备情况及环境情况。事 故原因分析及处理应包括: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及间接责任人 以及对责任者的处理;接受的教育及预防再次发生同类事故 的措施;事故预防措施的执行人及完成日期等,并编制“职 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由安监部按规定逐级上报。特别是在事故的调查处理过程中,应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4.4工伤事故处理4.4.1质检、安全部根据事故情况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组织相应工伤材料。4.4.2工伤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工伤事故处理意见和防措 施建议时,应先征询工伤事故部门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由安 监部上报安委会审批。4.4.3工伤事故的处理。轻伤事故应五日有处理结果; 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处理结 果。4.4.4 未遂工伤事故处理应当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防止类似事故发生。4.4.5 质检、安全部对已结束的处理结果,以通报的形 式下发公司所属的各部门,达到事故横向展开预防的目的。4.4.6发生责任工伤事故,应根据事故严重程度、情节 轻重和经济损失等情况,对责任人予以处理,直至移送当地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4.4.7发生工伤事故隐瞒不报,对隐瞒事故者及相关领 导进行严肃处理。4.4.8员工工伤愈后复工,需经医疗部门组织复查,医 生签字认可,按规定出具复工证明,经复工三级教育考核合 格,安监部签字确认后方可复工。4.5工伤医疗4.5.1工伤事故发生后受伤者到医院治疗费用,现金支 付的门诊部分费用,原则上由本人垫付(不能垫付时可向人 力资源部申请暂借款),待工伤事故结案后予以报销。4.5.2伤者在复工以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将药费单据 核实并经领导审批后交财务部将药费报销。4.5.3工伤人员需住院时,特殊情况需要护理的,可根据特殊情况需要决定由家属或公司派人负责护理。4.6伤残等级鉴定4.6.1工伤人员医疗终结后,因工伤造成身体部分机能 障碍,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必须在医疗终结后向人力资 源部提交如下材料:a)本人书面申请;b)能足以证明其受伤初诊至医疗结束全过程伤、治、愈 情况的材料(如病历、出院证明、X光片、CT片等) 。4.6.2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公司不受理其伤残鉴定申请:a)医疗终结后,离工伤发生日超过1年进行申请的(视为本人放弃鉴定);b)所提供材料不全的;c)未上报人力资源部工伤认定的;d)根据国家标准,其受伤程度明显不具备评级条件的。4.6.3人力资源部将员工个人工伤鉴定申请材料汇总整 理后,安排员工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最近一期劳动鉴定。4.6.4因工致残鉴定为1 1。级的员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待遇。其中1-4级人员终止劳动关系,5-6级人员办理离岗退养,7- 10级人员由公司安排适当工作。4.7工伤人员复工安置4.7.1对于轻伤且休工时间在1 0日(不含公休日)的 员工,部门未退交人力资源部编外的,由原部门负责安排适 当岗位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应根据公司人力资源部门的 相关规定办理备案或审批。4.7.2 重伤事故或轻伤事故休工时间超过1 0日以上(不含公休日)的员工,在其治愈后申请复工的,优先安排 原部门适当岗位工作,具体按人力资源部门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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