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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业、专业申请人陈某申请要求承认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婚姻法庭对陈某某与陈某离婚一案于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1)江中法民初字第70号申请人:陈某,男,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中国国籍。二一年四月六日,申请人陈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婚姻法庭对陈某某与陈某离婚一案于二年九月一日作出的第310479/00号判决。该判决结果是:判决陈某某与陈某离婚,该判决自二年十月十日生效。本院经审查认为,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婚姻法庭对上诉案件所作出的第310479/00号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美国纽约州最高法院婚姻法庭第310479/00号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审 判 长 李 均 成审 判 员 赵 志 实代理审判员 曹 富 荣二一年四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段 国 华 此文档下载后,可根据您的需要随意编辑修改,欢迎您下载使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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