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8页
第2页 / 共8页
第3页 / 共8页
第4页 / 共8页
第5页 / 共8页
第6页 / 共8页
第7页 / 共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管治违规建房规定一、城区违法违规建房处理规定(一)县城建成区(范围包括:县城市总体规划中列入城市建设 用地和发展备用地范围中已建成的部分,具体由县建设局划定)1、未批先建的: 属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建设,符合现施行城市 规划的,国土部门处以占地面积每平方米 30元罚款,建设部门按违建 造价的3%处罚和补缴有关规费后予以补办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及房产 确权手续(对允许予以补办手续的都须按规定补缴有关规费,下同)。不符合规划的,暂保持现状,不予补办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及 房产确权等手续。 属年至年月日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长效管理 工作的意见(试行)(委14号)实施之前建设的,对不严重影响现 行城区规划的,国土部门将其占用地征为国有并以协议方式供地,按现行基准地价的70%计收出让金,并处以占地面积每平方米 30元罚 款;建设部门按违建造价的5%处罚后,予以补办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 及房产确权等手续。对严重影响现行城区规划的,国土部门处以占地 面积每平方米30元罚款和建设部门按违建造价的8%处罚后,暂保持 现状,不予补办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及房产确权等手续。 属年月日之后至年月日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违法违规建 房整治工作的通告(政1号)发布之前建设的,对不严重影响现行 城区规划的,国土部门处以占地面积每平方米 30元罚款;建设部门按 违建造价的10%处罚后,暂保持现状,不予补办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 及房产确权等手续。对存在严重影响现行城区规划的,予以强制拆 除。 属年月日之后建设的,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拆除。2、已批违建的: 超审批面积占地的。对超审批面积占地部分符合规划的,国土 部门处以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罚款后,予以补办用地审批手续;不 符合规划的,国土部门处以占地面积每平方米 30元罚款后,暂保持现 状,不予以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违反建设规划的。按县建设局制定的关于城区已批违建个人 建房规划处理意见进行处置。3、已批未建的:城区已批未建的禁止私人继续建房。对已批的土地可由政府统一 收储开发,或由所在村集体牵头开发建设保障性住房,用于解决本村 村民无房户、房屋受灾户等住房困难问题。具体由所在乡镇政府提出 方案上报县政府研究审定后实施。(二)城区除建成区外的规划控制区(范围包括:建成区以外的城区 规划用地)。1、未批先建的: 属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建设的,符合村庄规划 的,国土部门处以占地面积每平方米 30元罚款后予以补办用地审批、 规划许可及房产确权等手续;不符合规划的,暂保持现状,不予补办 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及房产确权等手续。 属年至年月日中共县委、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长效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委14号)实施之前建设的,对符合建房条件 且符合规划的,国土部门处以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罚款,建设部门按违建造价的3%处罚后予以补办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及房产确权等手 续;不符合规划的,国土部门处以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罚款和建设部门按违建造价的5%处罚后,暂保持现状,不予补办用地审批、规划 许可及房产确权等手续。 属年月日之后至年月日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违法违规建房整治工作的通告(政1号)发布之前建设,对符合建房条件且符 合村庄规划的,国土部门处以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罚款,建设部门按违建造价的5%处罚后予以补办用地审批、规划许可及房产确权等手 续。不符合规划的,国土部门处以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罚款和建设部门按违建造价的8%处罚后,暂保持现状,不予补办用地审批、规划 许可及房产确权等手续。 属年月日之后建设的,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拆除。2、已批违建的: 超审批面积占地的。对超审批面积占地部分符合规划的,国土 部门处以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罚款后予以补办用地审批手续;不符 合规划的,国土部门处以占地面积每平方米 30元罚款后,暂保持现 状,不予以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违反建设规划的。按未批先建分类办法对违建部分进行处置。二、除城区外的乡镇及农村违法违规建房处理规定(一)未批先建的1、属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建设的: 对符合建房条件,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严重影响现行 城乡规划的(不严重影响现行城乡规划,指不位于现行的相关城乡规 划中乡镇主干道、重要景观控制地段和不占用河道蓝线、绿地绿线、 道路红线、文物紫线等规划四线的,下同),国土部门依照县人民 政府批转县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快处理我县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政综133号)文件规定予以补办用地审批手 续;建设部门按已建成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 10元的罚款后,予以 补办规划许可和房产确权手续。 对不符合建房条件、或虽符合建房条件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或存在严重影响现行城乡规划的,暂保持现状,不予以补办用地 审批和规划许可及房产确权等手续。 对城镇居民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按 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是否存在严重影响现行城乡规划等实际 情况参照上述两点规定执行。2、属年以后至年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建设的: 对符合建房条件,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严重影响现行 城乡规划的,国土部门处以占地面积每平方米 20元的罚款和建设部门 按已建成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 15元的罚款后(原已取得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的除外),予以补办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及房产确权等手续。 对不符合建房条件,或虽符合建房条件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或存在严重影响现行城乡规划的,国土部门处以占地面积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和建设部门按已建成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后(原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除外),暂保持现状,不予以 补办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及房产确权等手续。3、年以后至年月日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违法违规建房整治 工作的通告(政1号)发布之日止建设的:对符合建房条件,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严重影响现行 城乡规划的,国土部门处以占地面积每平方米 30元的罚款和建设部门 按已建成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 20元的罚款后(原已取得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的除外),予以补办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及房产确权等手 续。 对不符合建房条件,或虽符合建房条件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或存在严重影响现行城乡规划的,由国土部门处以占地面积每平 方米30元的罚款和建设部门按已建成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 20元 的罚款后(原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除外),暂保持现状,不予 以补办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及房产确权等手续。 对未完成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编制的, 待编制完成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按是否存在严重影响现行城乡规划等 实际情况参照上述两点规定执行。4、属年月日之后建设的:一律依法予以强制拆除。(二)已批违建的其违建部分按建设时间和具体情况分别参照上述 1、2、3、4点规 定执行。三、农村村民“一户多宅”建房的,除按以上相关规定处罚外, 还须依照土地管理法第 76条、77条规定予以处理,限期退出多占 的土地(原宅基地)或依法流转给本村其他村民,或征为国有以协议方式供地,按现行基准地价的70%计收出让金后,方可予以补办用地 审批和规划许可及房产确权等手续。对存在倒卖或变相房地产开发等 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四、经依法批准的造福工程、地灾搬迁、受灾户重建、拆迁安置 户等,符合申请条件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且不严重影响现行城乡规 划的,建设、国土部门依法予以补办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及房产确权 等手续。五、年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城镇居民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除按以上相关规定处罚外,其占用 的土地还须征为国有并以协议出让方式供地,按现行基准地价的70%计收出让金后,方可予以补办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及房产确权等手续。对认定属于造福工程、地灾搬迁户异地安置的,其占用的土地征 为国有以协议方式供地,可按现行基准地价的 40%计收出让金。六、城区建成区及规划控制区严禁旧宅改建,对确属无房户、受 灾户等住房困难的,由所在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向国土和建设部门申 请在城乡结合部建设部分住宅小区解决农民住房困难问题。对城区属 于居民户或干部职工且符合政策规定的住房困难户,通过建设廉租房 和经济适用房方式予以解决。七、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抓紧做好本乡镇总体规划及中心村建设规 划的编制工作,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国土、建设等部门建房用地 会审制度。乡镇人民政府对建房用地初审要严格审查申请者户籍家庭 人口和居住面积情况,并定期在建房所在地进行公示。八、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建设、国土等职能部门要加强相关法律、 法规的宣传,并建立分片区的监管责任制,加强对辖区内私人建房的 监管,全面有效打击并及时拆除辖区内的违法违规私人建房。对监管责任区内出现违法违规私人建房且未及时米取有效措施加以制止的, 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九、党政干部非法占用、转让、买卖土地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负 责依法查处,国土、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村级组 织予以积极配合调查。十、对属本暂行规定中应予以处罚的违法违规建房者,建设、国 土部门通知其在年12月31日之前接受处罚。逾期不接受处罚者,对 可补办审批手续的也不再予以补办,对不可补办审批手续的予以从重 处罚。H一、本暂行规定中县城建成区及规划控制区的具体范围由县建 设部门划定,报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后对外公布实施,并根据城区发展 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对建房者及所建房屋是否符合相关条件,由建 房者负责提供原始证明材料,所在乡镇政府负责组织乡镇国土所和村 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会审核定。十二、本暂行规定白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国土和建设部门负责 解释。施行前县人民政府做出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 定为准。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