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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请假制度范文 为切实规范机关上班秩序,加强机关效能建设,经研究,对请假、签到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请假制度 1、 事假:职工因事请假者应履行请假手续,一般干部职工请假2天(含2天)以内由所在股室负责人审批,3天以上7天以内(含7天)由分管局领导审批,7天以上者由局长审批。局领导班子成员、股长请假由局长审批(股长请假先由分管领导核准再报局长审批)。 2、病假:病假的审批规定与事假相同,但7天以上的病假需提供医院诊断证明。 3、婚、丧、产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婚、丧、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评奖评先;婚、丧、产假超假不归者按旷工处理。 4、除工作外,无论任何事由外出,必须写请假条,履行完审批手续后交办公室存档。因公下乡或,参照上述规定,股室负责人签字,写出说明交值班人员。 二、签到制度 1、实行局领导班子成员和股室轮流值班制度。 2、签到时间为上午8:10前,下午根据不同季节作息时间分别为2:10、2:40、3:10前,超过时间算作迟到,无故不签到者视为旷工。 3、迟到人员每次罚10元,早退罚10元,代签与被代签者每人罚20元,查岗时不在岗,分管局领导和股室负责人又不知其去向的罚10元,旷工每晌罚20元。全年迟到、早退、代签、脱岗累计超过30次者,除进行实时处罚外,取消年终评先资格,并在全系统进行通报。 4、根据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假满不归或矿工连续超过10天或全年累计超过15天者,年度定为不称职或不合格;连续超过15天,全年累计超过30天者予以。 三、处罚程序 1、实时处罚由带班领导和值班股室负责人签字后,将处罚通知交局财审股从本人工资中扣除,处罚通知复印件由局办公室备案。 2、需要汇总情况后进行相关处罚的,每年年底,由分管机关事务的局领导组织办公室、财审股、股对全年处罚情况进行统计汇总,落实有关处理规定。 3、每年收交的罚款由局长办 研究使用意见。 四、本通知自xx年9月1日起执行,水利局原来规章制度与之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xx年8月27日 河南省水利厅机关考勤及请休假制度xx-11-20 16:29 | #2楼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办公秩序,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干部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我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河南省水利厅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制度 (一)全体机关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机关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按时参加机关公务活动,不得迟到早退。 (二)机关工作人作时间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离职守、串岗聊天,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机关工作人员参加各种公务活动,要严格遵守公务活动纪律,自觉维护公务活动秩序,主动关闭手机或者调至静音状态,不得从事与公务活动无关的事项。 (四)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下班、不能参加公务活动或工作时间需外出的,应事先向有关负责人请假,归岗后要及时销假。 (五)机关工作考勤实行处室负责制,由各处室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考勤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及时如实反映本处室工作人员当日工作时间是否“在岗”、“参会”、“市内公务”、“出差”、“请假”、“休假”等情况,并按月将考勤表归档备查。 监察室应定期或不定期会同厅办公室、人事劳动处、机关党委对机关工作人员上下班情况和处室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和督查。 (六)公务活动考勤实行主办部门负责制,由主办部门负责人指定人员负责。活动开始之前,考勤人员应及时向有关负责人报告参加活动人员报到情况。 二、请假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请假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厅长按 有关规定办理;副厅长、厅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巡视员和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以下简称“厅领导”)因公外出,由本人事先报告厅长并征得同意,同时报厅办公室备案。 2.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出省境执行公务的,或者在省内出差时间超过3天的,报分管厅领导审签,厅长审批,厅办公室备案;在省内出差时间不超过3天的,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厅办公室备案。未经批准,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不得擅自外出。 机关处室副处级以上干部因公外出,3天以内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3天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厅领导审批。其他人员因公外出,3天以内的.,由处室分管负责人审批;超过3天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 处室工作人员因公外出请假须履行审批手续,由所在处室考勤人员备案存查。 3.机关工作人员外出执行公务需要延期的,按照原审批程序报经同意,归岗后补办审批手续;厅领导、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应同时报厅办公室备案。 4.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境),除履行相应请假手续外,还应执行外事有关规定。 (二)因病因事请假手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厅长按照 有关规定办理;其他厅领导报厅长审批,厅办公室备案。 2.处室主要负责人由分管厅领导审批,厅办公室备案;超过3天的,报分管厅领导审签,厅长审批,并分别报厅办公室和人事劳动处备案。 机关处室副处级以上干部,1天以内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1天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核,报分管厅领导审批。 处室其他人员,1天以内的,由处室分管负责人审批;超过1天的,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 3.因病因事请假须填写河南省水利厅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表,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并报处室考勤人员备案。请病假时间超过7天的,还需附注相关医疗机构证明。 三、休假制度 (一)机关工作人员依法享有公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以下简称“休假”)的权利,相关处室应视情况予以合理安排。 (二)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应填报河南省水利厅干部职工请休假审批表,履行相关休假审批手续。休假期满后,应及时到人事劳动处销假。 1.厅长休假,按照 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厅领导休假,报厅长审批,厅办公室和人事劳动处备案。 2.机关各处室主要负责人休假,需报人事劳动处审核,分管厅领导审签,由厅长审批,并报办公室和人事劳动处备案。 3.机关处室其他人员休假,由处室主要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劳动处备案。 4.每年3月底前,厅办公室和机关各处室应分别将本年度厅领导和干部职工年休假计划报送人事劳动处备案。 (三)机关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四、其他 (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考勤和请假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处室和厅人事、党务、监察部门依据政纪党纪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诫勉谈话和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 (二)实行考勤和请假制度与年度考核制度挂勾办法。机关处室因执行考勤和请假制度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机关工作人员因违反考勤和请假制度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五、本规定自签发之日起施行。以前制定的机关考勤及请销假制度同时废止。 六、厅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外出、休假或者因病因事请假,依照机关处室主要负责人请休假的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平阳县水利局考勤和请休假制度 xx-11-20 23:35 | #3楼 为进一步完善局机关考勤请假制度,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规范工作人员行为,现将县水利局机关考勤请假制度修订如下: 一、考勤制度 1、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县府办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岗、无故缺勤。 2、考勤(包括上下班、开会、学习等集体活动)实行签到制度,上下班实行指纹考勤(一天按两次,分别为早上上班和下午下班,具体按指纹时间参照县府办规定的作息时间另行通知),由办公室负责统计,监察室做好监督工作。 3、因公下乡、出差或有特殊情况无法及时签到的,原则上应提早一天向办公室书面说明(需说明来回时间,目的地,工作事项和人员,并经科室负责人签字盖章);特殊原因不能提早说明的,需在回来当天书面向办公室说明。最后经监察室核实后按出勤统计。 4、工作时间内,外出人员一律填写外出人员登记表(到局办公室具体负责统计人员出填写),注明外出事由、目的地、时间,无正当理由未填写外出登记表者,视为旷工。 5、工作人员逢法定节假日、双休日因工作需要的,要填写加班条,经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交办公室备案,加班天数与病、事假相抵。 6、每月末由办公室负责统计考勤情况,汇总公布;分按时、迟到、早退、事(病)假、旷工五种情况进行张榜公布并以短信形式发给局领导传阅。最后,将汇总情况报局办公室财务负责人。 二、请假制度 1、工作人员因事、病等原因需请假的,要填写好请假单(病假三天以上的需医院证明),报领导审批,审批后送交办公室存档。 2、请假审批权限 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下(含1天)由科所负责人审批,审批后送交办公室存档;请假1天以上、3天以下(含3天)由科所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审批后送交办公室存档;请假3天以上由科所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审批后送交办公室存档。 中层干部请假1天以下(含1天)由分管局长审批,审批后送交办公室存档;请假1天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审批后送交办公室存档。 局领导请假按有关规定报批。 一般工作人员休假由各科所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审批后送交办公室存档;中层干部休假由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局长审批,审批后送交办公室存档。 三、假期待遇 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妊娠假、哺乳假、年休假有关待遇按县有关文件执行。 四、奖惩措施 1、考勤情况作为年度个人考核、先进评比的重要依据。全年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或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或旷工超过十天的,取消本人年终评先资格。 2、按上述规定,每天上下班按两次指纹,迟到或未在下班时签退,按缺勤计算,两次都没按指纹出勤,按旷工处理。 3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下乡或出差未填写外出人员登记表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填写的),视为缺勤,缺勤一次扣年度考绩奖1%(一天计缺勤一次),缺勤两次扣年度考绩奖2%,以此类推。同时,视情节轻重,由局领导予以戒勉谈话,并对科所负责人提出批评,直至有关纪律处分。(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如有缺勤行为,依比例扣发年度工作奖金) 3、如发现未请假擅自缺勤者,视为旷工。旷工一天扣年度考绩奖5%,旷工两天扣年度考绩奖10%,以此递增。同时,对无故缺勤、旷工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由局领导予以戒勉谈话,并对科所负责人提出批评,直至有关纪律处分。(合同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如有旷工行为,依比例扣发年度工作奖金)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范围为县水利系统全体干部职工,合同制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水利请假制度】相关文章: 1. 2. 3. 4. 5. 6. 7. 8. 模板,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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