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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资料来源于网络 如有雷同概不负责施工照明使用管理规定1 目的为改善船舶及海工(以下简称船舶)建造密闭舱室施工的照明条件,规范施工照明的申请和装接程序,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企业船舶建造过程中密闭舱室施工照明的申请、安装、维护以及回收的安全管理。各企业应参照GB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做好施工照明使用管理。3 照明设备管理3.1根据各企业的实际情况,现有的密闭舱室施工使用的照明分为高电压照明和低电压照明。高电压照明包括220V防爆照明、220V普通照明。低电压照明主要指36V普通照明(行灯或手持式移动灯)、36V LED灯、36V或12V防爆照明。3.2照明设备的管理遵循“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三供负责统一管理现场装接的220V电压照明以及36V电压公共照明设备。其它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装接使用的照明设备。3.3各责任部门必须确保设备安全性,根据企业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工作。设备使用前要进行必要的性能和绝缘性测试。3.4密闭舱室施工临时拉设的高压照明线路由三供负责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由使用部门装接的低电压照明线路由使用部门进行日常维护、检查,三供进行督查。4 照明安装及使用范围4.1220V普通照明可用于有一定舱容和深度的较大密闭舱室,包括:机舱、货舱等,但应与施工人员保持一定安全距离。4.2双层底、干隔舱、上下边柜等狭小密闭舱室严禁使用220V照明。4.336V普通照明适用于一切已测爆合格并且通风良好的舱室。但不可用于正在进行涂装、清油、化学清洗作业的密闭舱室。4.436V或12V防爆照明主要用于正在进行涂装、清油、化学清洗作业的密闭舱室。2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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