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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第一分编“通则” 条款逐条解读,01,第一章:一般规定,主要变化:在吸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部分规范内容基础上,明确了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问题,使其在立法规范上起到债总的统领性功能。 删除条文:合同法第三条至第七条,前述内容已在民法典总则编第四条至第八条有所体现。 具体内容: 1. 非合同之债的规范适用问题 2. 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464、467、468. 非合同之债的规范适用问题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第一款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对于非合同之债 民法典第468条规定的是“适用”通则的规定,而非“类推或参照适用”,即合同编通则规定可直接作为非合同之债的调整规范。 合同编通则部分除合同的订立及效力因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约束而无法适用于非合同之债外,其他以“债权债务”表述的条款原则上可作为非合同之债的调整规范。 对于无名合同 民法典第467条第1款规定“适用”通则规定,“参照适用”最相类似的有名合同规范,属对无名合同调整的内部扩张规定。 保理合同(原为无名合同)的规范适用问题 名为实为的规范适用问题 对于身份协议 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在身份关系缺乏相关规定时,“参照适用”合同编通则规定,属对身份协议调整的外部扩张规定。,第一章:一般规定,463、464、468.非合同之债的规范适用问题,465. 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修改条文:明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一章:一般规定,465.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 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 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五百三十八条 所有权变动不破租赁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 涉他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五百二十三条 建工领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465.依法成立的合同效力 (2019)最高法民终399号“重庆市桓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盘州市光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不例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突破合同相对性,例外地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起诉发包人。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切实保护实际施工人,促进纠纷的一体解决,但并未否定承包人基于其和发包人之间的合同提起诉讼的权利。”,第一章:一般规定,02,第二章:合同的订立,主要变化: 对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部分规范内容进行整合。 删除条文:无直接删减,关于合同法中订立合同的能力、要约以及承诺的生效和撤回等内容,体现在总则编第13条至第24条(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161条至174条(代理)、第137条和第141条(意思表示的生效和撤回)等规范中。 具体内容: 1. 新缔约方式 2. 要约、承诺生效的类型化区分 3. 电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4. 预约合同 5. 格式条款的特征及其规则,第二章:合同的订立,471. 合同订立方式(修改条文),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合同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二章:合同的订立,规定“其他方式”的意义: 宣示合同双方的缔约自由 有助于解决理论界存在争议的缔约方式,构建以“合致为中心”的缔约制度:(1)交叉要约;(2)合同书;(3)招拍挂 民法典承担储存规范的功能,作“其他方式”的敞口式规定可为将来新的缔约方式出现,施以规范上的认可,有利于增加存储规范的容量,加强民法典内容的稳定性。,第二章:合同的订立,471. 合同订立方式,474.要约生效时间(修改条文),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四条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合同法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二章:合同的订立,484. 承诺生效时间(修改条文),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474、484.要约、承诺的生效时间 在原合同法规定的基础上,作类型化区分: 对话方式:作成、发出、到达时间的统一,常见于日常交往过程中订立的合同。 非对话方式: (1)原则:要约及承诺的生效时间采“到达主义”,包括指定数据电文接收系统时,进入系统的时间为生效时间;未指定接收系统时,到达(进入系统)+知悉之合理期待(知道或应当知道)为生效时间。 (2)例外情况(意思实现):对于无需通知的承诺,以受要约人作出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的行为的时间为承诺生效时间。,第二章:合同的订立,483. 合同成立时间(修改条文),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第二章:合同的订立,483. 合同成立时间 原则上,意思表示合致为合同成立时间 例外情形: 1. 形式未满足,仅构成障碍事由,因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且为对方接受而使得合同成立 2. 要物合同:物之交付作为合同成立时间,第二章:合同的订立,491. 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合同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修改条文),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第二章:合同的订立,491. 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合同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 电子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第二款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第二章:合同的订立,491. 信件、数据电文形式合同和网络合同成立时间 合同订立时间的判断,提交订单未付款时合同是否成立? 提交订单为承诺,付款为履行主给付义务 订单超期未付款情况下,赋予卖家合同的任意解除权。 货物交付时间的判断,货物签收还是货交第一承运人? 电子商务法用于调整消费者和电商经营者、电商平台经营者三方法律关系,应将其适用限定在以消费为主要目的的民事合同范围内,而不包括商事合同。 商事合同(即便是通过网络平台订立),原则上应适用民法典第607条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495. 预约合同(修改条文),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 的违约责任。,买卖合同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章:合同的订立,495. 预约合同(修改条文) 在买卖合同解释基础上,删除了“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 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的承担效果上无差别 允许当事人合意解除预约合同 是否允许一方当事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即判令强制缔约?,第二章:合同的订立,496. 格式条款(修改条文),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解释二第九条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第二章:合同的订立,497. 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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