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14页
第2页 / 共14页
第3页 / 共14页
第4页 / 共14页
第5页 / 共14页
第6页 / 共14页
第7页 / 共14页
第8页 / 共14页
第9页 / 共14页
第10页 / 共14页
亲,该文档总共1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精品文章党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推荐一、为严肃党务公开纪律,保障广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确保党务公开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对象是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组织和个人。三、党务公开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改进工作与追究责任相促进、过错责任与惩治处罚相适应。四、党组织和个人违反党务公开工作纪律,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予以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或给予组织处理。1、不能及时传达贯彻和组织落实党务公开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的;2、未按职责要求落实党务公开职责的;3、应公开而未公开,或避重就轻,避实就虚,致使党务公开工作流于形式的;4、不按规定的程序、形式和时限进行公开的;5、群众对公开内容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要求,无正当理由拒不解释说明的;6、其它违反党务公开有关规定的。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组织部门、纪检机关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理。1、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搞假公开的;2、对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涉及党员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不按规定履行党员群众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程序,损害党员群众切身利益,侵犯党员群众民主权利,造成较大损失和不良影响的;3、不认真落实上级督促检查提出的整改要求,或对公开后党员群众要求应当解决的问题不认真解决的;4、对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的党员群众打击报复的;5、其他违反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六、对因违反党务公开规定引发重特大案(事)件的,按有关规定严厉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二篇:党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渠县静边初级中学支部委员会党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党内监督、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组织的生机活力,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按照县委和教育局党委的布署,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责任,是指有关人员在实施学校党务公开工作中,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第二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负责本校办事公开行为责任追究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日常工作。第三条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追究,谁主管,谁负责;(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三)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四)惩处与教育相结合。第四条责任追究的范围与对象:本校及各处室工作人员违反办事公开工作制度,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其责任;(一)职权运行不规范1、不能按照已经公开的职权运行程序行使权力,擅自增加办理程序、办理条件或延长办理时间的;2、在职权运行中不正确行使权力,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二)监督管理不到位1、在党务公开工作中,有打击报复、侵犯党员民主权利行为的;2、不按学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要求及时纠正和整改问题的;3、擅自将不应公开或涉密的事项进行公开,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第五条责任的区分1、未报主管理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党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党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由主管领导和承办人承担责任;承办人向主管领导说明了行为错误或提出了正确意见的,可减轻或免于追究。第六条责任追究的方式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整改。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党员、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3、违反党纪、政纪,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第七条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和监督小组在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xx年4月第三篇:校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镇江市丹徒高级中学校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为了贯彻落实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关于推行校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充分发挥教职工的主人翁作用,加强校务公开的民主监督,进一步深化和规范校务公开工作,完善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机制,促进学校的改革、发展和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1、教职代会成立专门的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对学校开展校务公开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总结经验,改进工作,推动校务公开活动深入开展。2、教职代会要健全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学校开展校务公开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给予指出。3、校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每年对各处室、年级的校务公开工作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的程序是:、各处室、年级进行自查总结,写出自查总结材料,填写校务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召开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对各处室年级的校务公开工作进行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校务公开监督小组会同校务公开领导小组在审查各处室、年级的自查总结材料、记录及工作情况统计表的基础上,结合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结果,提出考核建议;、校务公开监督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各处室、年级的考核等次。4、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教代会民主测评时优秀票必须超过50%。在教代会民主测评时不合格票超过30%的,一般都确定为不合格等次。5、校务公开工作考核为不合格(即考核等次为差)的处室、年级,主要负责人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也不得提拔担任高一级领导职务。6、校务公开工作考核为优秀(即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处室、年级,学校给予表彰和奖励。7、凡是违反本细则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影响学校稳定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第四篇: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切实保障和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及峡山区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政务公开,是指政府机关(包括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政府机关委托的组织),运用行政权力办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的政策规定、程序、过程、结果等,凡不属党和国家秘密的,应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依法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是政府健全民主政治的一种形式。第三条各级政府机关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有不履行政务公开职责的行为,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责任的,依照本制度处理。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不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的行为是指:(一)对政务公开工作,未纳入本部门、单位重要议事日程,组织领导不力,或者避重就轻,避实就虚,只公开一般事项,不公开重要事项,使政务公开内容不全面、不到位,搞形式,走过场的;(二)未按规定的内容、时限、程序进行政务公开,又未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改正的;(三)在政务公开中故意隐瞒重要信息,应公开而不公开或经责令限期公开仍拒不公开的;(四)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弄虚作假,欺骗群众和上级组织,逃避监督或骗取荣誉的;(五)授意、指使或者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实行政务公开,或者人为设置障碍,抵制政务公开监督检查的。第五条有本制度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责任:(一)情节较轻的,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分别给予批评教育、一定范围内通报、诫勉谈话、组织调整;(二)情节较重的,依据党纪、政纪处分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六条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违反政务公开管理规定,致使矛盾激化,发生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第七条对违反本制度,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程序作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对违反本制度,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第一条为切实保证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进一步健全政务公开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精神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各级政府组织社会各界对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开展情况实施民主评议,适用本制度。第三条民主评议活动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政务公开的监督、确保取得实效为目的,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方针,以评促纠,以评促建,重在建设,着力解决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政务公开工作质量,为全市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提供有力的保证。第四条民主评议的内容和标准是是否做到领导重视、工作制度健全、公开内容全面、档案管理规范,做到群众满意。第五条各级政府推行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对本级政府所属部门政务公开开展情况的评议活动。第六条民主评议人员从本辖区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干部、限额以上企业法人代表、民营业户中确定,参评人员在年度内原则上不重复。第七条评议活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两次。第八条民主评议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政府各部门要积极采纳民主评议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加以解决,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做好说明解释工作。第九条对不组织评议活动或组织评议活动不认真,走过场,不能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和要求,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根据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十条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本制度。第一条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潍政发xx35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我街道政务公开定期审计制度。第二条定期审计的范围。纳入政务公开的部门、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自身、政府所属的部门和基层单位及需要政务公开的部门、单位。第三条定期审计的内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部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包括应酬接待费、差旅费、会议费、燃修费、办公费、医疗保险费、重大物资采购、基建项目及福利分配等。第四条定期审计的方法。采取月审、季审和半年审的办法,年初由审计机关拟定审计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施行。对领导人员调整的部门、单位,将定期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结合起来。第五条定期审计的结果,由审计机关汇总上报市政府。对审计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经街道办事处同意后,按审计程序处理。第六条纳入定期审计的部门、单位要积极支持和配合审计工作,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审计人员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在审计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负责人或审计人员,将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政务公开决策、预公开、咨询、通报制度为适应政府管理职能转变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实现政务公开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政务公开有关制度。第一条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分工负责,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全局性的问题、重要干部任免和奖惩等重要事项的公开,应由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如有紧急情况不能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时,须由第一责任人分别征求其他成员的意见。第二条政务听证制度。对涉及物价、城建、环保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要通过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和征求各方面的意见。第三条预公开和社会公示制度。对涉及个人和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