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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文件汇编 ww23上海港长江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第6/6页上海港长江口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航运、港口生产和水上其它各项事业发展的需要,改善通航条件和航行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之安全,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范围:1.长江浏河口下游的浏黑屋(313052N,1211854E)至崇明施翘河口施信杆(313734N,1212230E)联线以东至牛皮礁水位站灯桩、长江口灯船和南支灯船三点联线之间的水域。2.长江口锚地及进出锚地的通道,长江口锚地至长江口灯船之间的通道。3.绿华山锚地及进出锚地的通道,绿华山锚地至长江口灯船(或长江口锚地)的通道。第三条本规则第二条第一款的水域都属窄水道(各水道、航道的名称和含义见附表一)。第二章航道、锚地、航槽、引航作业和航行规则第四条航行于本港水域的船舶、设施必须根据船舶的流向、吃水,行驶于规定的进、出口通航分道(各进出口通航分道的划分详见附表二;航道等级分类,详见附表三),但为避免事故或发生不可避免的情况,则不在此限。第五条除下列情况外,船舶不得在航道及其以外的任何非锚地水域抛锚,或解除被拖带的船舶。1.为避免碰撞事故;2.船舶失控;3.正在施救遇难的船舶和人员;4.经上海海上安全监督局特殊批准。第六条航行规则1.在助航标志指示的水域中,除另有规定外,航道宽度按下列要求:(1)以灯船和安全水域标志联线为“分隔线”的水域,“分隔线”左、右侧各500米范围内为船舶进、出口的通航分道;(2)航道中设有左、右侧面标志,二侧宽度在800米以上的双程双向航道中,以侧面标志所指示的航道边缘0.2海里宽为船舶进(出)口单向通航分道,两侧宽度不足800米的,以航道中心线为进、出口通航分道的分界线;(3)宝山支航道、南支航道的航道中心线为进、出口通航分道的分界线;(4)在未规定进出口通航分道的水域内,应按助航标志所指示的航路靠右行驶;2.在环形通航分道内,船舶应绕分隔区或分隔点按反时针方向单程行驶。3.船舶穿越通航分道,应尽可能与分道内的船舶总流向成直角穿越。穿越航道的船舶或其它作业的船舶(经特许者除外)应避让正在航道中正常行驶的船舶并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4.在航道内航行的船舶不得与他船并排行驶。5.船舶所来用的航速不得危及其他船舶的安全,或阻碍他船的正常行驶。6.在通航分道内的小型船舶应尽量靠近分道的右边缘行驶,不得在航道中妨碍大型船舶正常航行。第七条锚地:1.船舶必须按要求抛泊在各规定的锚地内,并严格遵守各锚地的规定。2.港内锚地内禁止任何装卸过载行为。3.抛锚停泊船只,不论在任何风向、潮流影响下,不得超越锚地范围。4.长度超过200米的废钢船,必须在预定到达之日前五天向上海海上安全监督局申报,经核准后,在指定的水域抛锚停泊。5.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需要接受检疫或检查(以下统称“联检”)的,必须抛锚在规定的锚地内才能办理“联检”手续、接送人员(含引航员),供应油、水、副食品及物料等。供应人员、船员和其它人员的上、下,还应遵守边防、海关和卫生检疫所的有关规定。第八条警戒区:船舶航经警戒区水域除遵守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1.谨慎驾驶,加强值班瞭望,及早采取避让措施;2.适当控制航速;3.甚高频无线电话处于良好工作状态,并有专人值班守听;4.空载或小型船舶应主动避让重载船舶。第九条航槽:船舶进、出航槽必须严格遵守通航时间的要求。2.航行规定。(1)在航槽内航行的船舶必须具有156.3兆赫第6频道的甚高频无线电话,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在入槽前3海里距离处应使用第6频道通报本船船名、入槽时间、交换避让措施,并适当控制航速,避让时,各自靠右航行,逆水船让顺水船;(2)挖泥船如有特殊困难不能按规定离槽让航,应提前告知航行船舶,并采取避让措施,使航行船舶有足够的安全通航水域,航行船也应根据挖泥船显示的信号在通航一侧谨慎驾驶、缓速通过;(3)船舶在槽内对遇交会,应在挖泥船的上游或下游,与挖泥船保持一定的安全间距,不得在挖泥船的施工断面上三船同时交会;(4)船舶在槽内不得追越、降速滞航,或有任何妨碍后船正常航行的行为;(5)船舶或挖泥船应在航槽的端部进、出,如因故需从航槽的任何一侧驶进或驶出时,应与航槽内的船舶总流向尽可能取得小的角度;(6)不得将任何物体抛弃在航槽内,如发生上述情况,应将物体的名称、规格、数量、时间、地点迅速向上海海上安全监督局报告,并申请打捞清除。第十条引航作业:1.在正常气象条件下,引航船抛锚在规定的锚位,并在规定的范围内(详见附表七)作业,但是遇有下述情况时除外;(1)限于吃水船舶的需要或多艘船舶同时作业;(2)因气象、海况等条件影响正常引航作业时,可沿灯浮向上游方向迁移至安全地点。2.引航船在非规定作业范围内进行引航作业时,应将作业地点通报给过往的大型船舶。3.引航船在执行引航作业时,航经该处的船舶应加强瞭望、谨慎驾驶、主动避让并适当控制航速。第三章信号与避让第十一条关于信号与避让部分,凡上海港港章、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沿海港口信号规定、本规则及我国现行其他有关法规末规定的事项,依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国际信号规则及其它我国履行的有关国际公约办理。第十二条信号:船舶在下列地点应按附表八要求显示特殊信号:1.航行北槽的进口船;2.在航槽内行驶的船舶;3.出黄浦江去宝山水道的大型船舶;4.穿越航道或掉头时。第十三条避让:1.船舶为避免发生碰撞的危急局面,应做到早让、宽让、向右避让,还应适当控制速度。2.当两船对遇相峙时,应该是小船让大船,两大船之间应该是逆水船让顺水船,缓速通过。第四章捕捞、养殖第十四条渔捞船舶必须具备的条件:1.应具有有效的船舶证书和船员证书;2.持有水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捕捞证”;3.需经上海海上安全监督局核准;4.船首两舷应标明船名,船尾标明船籍港,作业时,还应显示上海港规定的号型、号灯,但不得显示渔船单位内部规定之识别号灯;5.捞获非水产等物体,必须及时送交上海海上安全监督局吴淞监督站或宝钢监督站。第十五条开辟水产养殖场,必须事先报经上海海上安全监督局批准,并在指定的水域及限定时间内进行。第十六条下列水域禁止捕捞与养殖:1.航道(含崇明水道)及航道左右侧各500米的水域、锚地、抛泥区、警戒区、引航作业区、测速区、罗经校正场及进、出的通道;2.长江口锚地及进、出锚地的航道,长江口锚地至长江口灯船之间的通道;3.绿华山锚地及进、出锚地的航道,绿华山锚地至长江口灯船(或长江口锚地)的通道;4.以长江口灯船、牛皮礁灯船为中心3海里为半径的水域。第五章其它第十七条抛泥区:疏浚泥土必须抛放在规定的抛泥区内,其它水域不得擅自抛放;除泥土、泥砂外,垃圾、砂砾、石块、杂物等以及其它物质或任何有害物质均不得抛放在抛泥区内。第十八条助航标志:船舶必须按航标指示的航路行驶。船舶发现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灯光失常、熄灭或移位、漂失、变异等或碰损助航标志、导航设施等,应当立即向上海海上安全监督局报告。第十九条磁罗经校正:1.作业地点:吴淞口至外高桥罗经校正场之间的水域;2.适用长度不足126米的船舶;3.时间限制:吴淞高潮前1小时至高潮后2小时停止使用;4.作业时应垂直显示“O”、“Q”国际信号旗二面;5.作业船应遵守警戒区的各项有关规定。第二十条校正测向仪:1.作业地点:大型船舶临时锚地或横沙锚地。2.适用长度小于200米的船舶。长度大于200米的船舶应于作业前24小时向上海海上安全监督局申请,经核准后才能进行。3.校正船与工作船在作业时应同时垂直显示“O”、“Q”国际信号旗二面。4.工作船在作业时,应主动避让在锚地内待抛锚或起锚的船舶,其它穿越锚地的船舶应主动避让工作船。第二十一条船舶测速:1.作业地点:小九段测速场;2.适用吃水不足6.5米的船舶Z3.时间限制:中浚高潮前1小时至高潮后2小时停止使用;4.作业时应垂直显示“S”、“M”国际信号旗二面;5.作业时甚高频无线电话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用第6频道向过往船舶通报动态及交换避让措施,加强瞭望,谨慎驾驶。第二十二条试航:1.试航船舶必须遵守本规则各有关条款之相应规定;2.抛锚试验应在大型船舶临时锚地或横沙锚地内进行;3.试航时,白天应垂直显示“R”、“U”、“I”、国际信号旗三面,夜间应垂直显示“白”、“绿”、“红”环照灯三盏;4.甚高频无线电话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用第6频道向过往船舶通报动态和交换避让措施,加强值班瞭望,谨慎驾驶。第六章处罚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则,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一种或几种处罚:1.警告;2.扣留或吊销职务证书;3.罚款。第二十四条违反规则后不听指挥、劝阻而造成事故苗子或事故,将从严处罚。造成严重事故或触犯刑律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第二十五条以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港务监督颁发的有关长江口南港、宝山水道等船舶航行规则,凡与本规则不相符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第二十六条本规则由交通部上海海上安全监督局公布施行,自1988年5月1日起生效。并报上海市人民政府交通办公室,交通部水上安全监督局备案,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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