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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和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检查是指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健康检查。第三条 XX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区范围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管理以及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旗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在XX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在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备案。职业健康检查应在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范围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可以在执业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或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指定区域内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第五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时,需提交以下资料:(一)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表;(二)备案单位简介,法人资格证或营业执照 (复印件);(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涉及放射检查项目的同时提交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四)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平面图,平面图应标明各场所功能及面积;(五)职业健康检查执业医师等相关医疗卫生技术人员情况表;(六)主检医师、诊断医师、执业技师等人员的执业医师证书、职业病诊断医师注册证明材料及职称证书;(七)仪器、设备、车辆清单以及相关检验检测合格证明;(八)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制度文件目录。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报告审核、授权签发、实验室管理、仪器使用、人员培训、档案管理、安全与环境管理、疑似职业病报告等质量管理制度以及标准化操作程序等。(九)经培训合格职业健康检查信息报告人员资料。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本机构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第六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备案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备案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向备案单位发放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凭证。第七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公告,并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该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栏注明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等信息。第八条已备案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如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化时,应当自信息发生变化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提交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变更表(附件3)及相应的证明材料。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并给予变更。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发生变化的,变更后告知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备注信息。第九条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提交的变更备案材料如下:(一)备案变更表;(二)变更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三)已发放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备案凭证。第十条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指定自治区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质量控制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XX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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