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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重点变化的 专业实务解读,目 录,民法典合同编概述 合同成立 合同效力 合同履行 合同变更与转让 合同解除 违约救济,(一)合同编的体系结构,(二)合同编通则的功能定位与适用范围,合同编通则的债法总则的功能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八条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1,2,(一)预约合同,法条变化:,(一)预约合同,适用范围:所有的合同均可以采取预约方式。 预约合同与本约的识别: 第一,是否包含将来另行签订本约的条款; 第二,若并不包含订立本约的条款,也应当探寻当事人真意,综合审查合同全部内容及当事人履行情况决定。 违反预约合同的法律后果: 第一,能否主张继续履行; 第二,赔偿损失范围如何确定。,适用要点:,(一)预约合同,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1期) 裁判要旨:判断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合同系本约还是预约的根本标准应当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当事人是否有意在将来订立一个新的合同,以最终明确在双方之间形成某种法律关系的具体内容。对于当事人之间存在预约还是本约关系,不能仅孤立地以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之约定为依据,而是应当综合审查相关协议的内容以及当事人嗣后为达成交易进行的磋商和有关的履行行为等事实,从中探寻当事人真实意思,并据此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作出准确界定。,案例:预约合同的识别,(一)预约合同,张励与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 判断商品房买卖中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究竟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最主要的是看此类协议是否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只要具备了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号、建筑面积)、总价或单价、付款时间、方式、交付条件及日期,同时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就可以认定此类协议已经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本约的条件;反之,则应认定为预约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中明确约定在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时还需重新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该协议应认定为预约合同。,案例:预约合同的识别,(一)预约合同,(2018)最高法民终661号: 依法有效的预约合同,对预约合同各方均有约束力,当事人负有订立本约的合同义务,当事人不履行订立本约之义务,即构成违约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条,预约合同当事人虽不能请求强制缔结本约,但在预约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 (2019)最高法民再283号: 房屋买卖框架协议仅为预约合同,并不能产生影响案涉房屋物权变动的合同效力,亦不具有强制缔约的效力。,案例: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继续履行),(一)预约合同,张励与徐州市同力创展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2年第11期) 在违约责任中,承担责任的一方应给对方造成的利益损失进行赔偿。本案中,原告张励在与被告同力创展公司签订预订单后,有理由相信被告会按约定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从而丧失了按照预订单约定的房屋价格与他人另订购房合同的机会,因此被告因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应根据订立预订单时商品房的市场行情和现行商品房价格予以确定,案例: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一)预约合同,(2018)沪01民终3376号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房屋差价损失就属于上述可得利益损失,但同时,可得利益损失的主张须以合同可以履行为前提。而根据生效判决的认定,本案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系预约合同,而非本约合同,故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房屋差价损失,缺乏依据,本院难以支持。,案例: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赔偿损失),(二)格式条款,法条变化:,(二)格式条款,法条变化:,(二)格式条款,适用要点:,案例:,(2017)最高法民申4646号: 裁判要旨:从合同的文本形式看,虽然合同中记载内容系银行预先拟定,但签约重要提示载明银行提供的合同文本仅为示范文本;合同相关条款后均留有空白行,并在合同尾部增设了“补充条款”,供各方对合同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使用。上述合同文本中留白条款表明,对于银行预先拟定的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约定,对于合同预先没有确定的内容,双方亦可以进行协商,即合同约定内容并非全部按照银行预先拟定且不能协商。 从格式条款的签约双方地位看,不公平格式条款的认定须以提供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利用其优势地位强势要求对方当事人签订格式条款为前提。而本案中,银行对担保公司不具有签约优势地位。另一方面,签约重要提示载明:二、您已经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合同条款,并特别注意了其中有关责任承担、免除或限制银行责任、以及加黑字体部分的内容。银行在合同文本中对相关条款加黑,已经尽到提示说明义务。,1,2,(一)需经批准的合同效力,法条变化:,(一)需经批准的合同效力,适用要点,需经批准的合同类型列举,(一)需经批准的合同效力,适用要点,区分批准与登记的效力 需经批准而未批准时,合同已成立但未生效,(一)需经批准的合同效力,适用要点,报批条款的效力具有独立性 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责任,从缔约过失责任到违约责任的转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八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二)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法条变化:,(二)无权处分的合同效力,适用要点,无权处分合同有效 可适用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合同,1,2,3,(一)利益第三人合同,法条变化:,(一)利益第三人合同,适用要点:,三方法律关系:,(一)利益第三人合同,适用要点:,2. 利益第三人合同中权利冲突的协调 第三人请求权VS债权人请求权: 第三人请求权VS当事人撤销、变更权: 第三人请求权VS当事人解除权:,(二)情势变更制度,法条变化:,(二)情势变更制度,适用要点:,情势变更制度与不可抗力的关系:将不可抗力作为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情形之一。 情势变更制度的构成要件: 第一,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变化; 第二,变化不可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 第三,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之前; 第四,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合同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二)情势变更制度,案例: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情势变更不可预见,而商业风险可预见 (2015)民提字第39号: 裁判要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府政策的调整,导致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该变化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应认定属于情势变更。虽然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政府政策调整属于情势变更情形,但是如果确实因政府政策的调整,导致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然属于合同当事人意志之外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因此,应该认定本案的情形属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 (2011)民二终字第55号: 裁判要旨:全球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是一个逐渐演变的过程。在该过程中,市场主体对于市场风险应具有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因全球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导致合同约定的价格产生波动,当事人应当预见也有能力预见,因此该风险应属于商业风险。,(二)情势变更制度,案例:情势变更的时间要件,情势变更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义务履行完毕之前 (2019)最高法民终827号: 适用情势变更是当合同原有利益平衡因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发生后导致不公正的结果,造成不公平的状态存在,为调整这种状态施以的法律救济。情势变更属于合同成立的基础环境发生了异常的变动,所造成的风险属于意外的风险。国家行政法规明确禁止在风景区采矿,即便地方政策执行宽松,作为矿业公司对政策的走向应当有预见,之后当地政策逐步收紧导致探矿权不能延续,对于龙煤公司而言不属于意外风险,而是商业风险。股权转让作工商变更登记后,股权转让合同目的即已实现,龙煤公司不能将股权转让合同目的扩大至目标公司经营中探矿权采矿权的实现。,(三)连带债务,法条变化:,(三)连带债务,法条变化:,(三)连带债务,法条变化:,(三)连带债务,法条变化:,(三)连带债务,适用要点:,多数人保证类型: 按份共同保证:当事人约定按份 真正连带共同保证:当事人明确约定连带共同保证,民法典第519条 不真正连带共同保证:当事人未明确约定连带共同保证,民法典第699条,(三)连带债务,法条变化:,1,2,(一)债权转让规则,法条变化:,1.债权转让的对抗规则,(一)债权转让规则,法条变化:,2.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一)债权转让规则,案例:,2.债权转让时从权利一并变动,主债权转让,相应抵押未办理抵押转移登记的,相应抵押权一并转移 (2015)民申字第2040号: 裁判要旨: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条系关于抵押权处分从属性的规定,抵押权作为从权利应随债权转让而转让。债权受让人取得的抵押权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并非基于新的抵押合同重新设定抵押权,故不因受让人未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而消灭。本案中城建投公司受让农发行怀化分行对绿兴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据法律规定有权受让与案涉债权相关的抵押权,一、二审法院据此判定抵押权继续有效,并无不当。,(一)债权转让规则,法条变化:,3.债权转让通知,(二)债务加入规则,法条变化:,(二)债务加入规则,案例: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2019)最高法民再316号: 裁判要旨:以原债务人是否继续承担债务为标准,债务承担可以大体划分为免责式债务承担和并存式债务承担。债务承担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承担时,未明确约定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债权债务关系的,构成并存式债务承担。债务承担人以自己的名义另行向债权人出具债务凭据并承诺由其按期履行债务等行为表明由其独立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债权人表示同意的,构成免责式债务承担张成双以自己的名义另行向张刚良出具债务凭据并承诺由其偿还,张刚良同意张成双承担还款责任,但双方没有约定午时阳光公司脱离债权债务关系,张刚良没有明确表示免除午时阳光公司的还款义务,也没有其他证据或行为表明张刚良同意由张成双独立承担午时阳光公司的债务,故本案应认定为并存式债务承担。,(二)债务加入规则,案例:债务加入与连带保证,(2018)最高法民终867号: 裁判要旨:本院认为,承诺函系中城建公司的单方允诺,该承诺经安信公司接受,双方达成合意,中城建公司就河南中城建公司向安信公司支付案涉回购总价款的义务,构成债务加入,理由如下:实践中,仍有区分债务加入与保证的必要和标准,如,债务加入下承担人的债务,是与原债务并立的自己债务;而保证债务则为保证他人的债务,是附属于主债务的债务。再如,承担人在承担后对债权人有清偿或者其他免责行为时,对于原债务人有无求偿权及其求偿范围,依据承担人与债务人之间内部法律关系而确定;而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故,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不明时,应斟酌具体情事综合判断,如主要为原债务人的利益而为承担行为的,可以认定为保证,承担人有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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