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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模板(2020年版) 本模板旨在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与受托生产企业签订药品委托生产质量协议提供蓝本,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与受托生产企业应当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以确保药品生产全过程持续符合法定要求。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以下简称持有人):xxx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住所(经营场所):xxx 邮政编码:xxx 受托药品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受托方):xxx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住所(经营场所):xxx生产地址及生产车间或者生产线:xxx 邮政编码:xxx 持有人和受托方(以下简称双方)愿意遵守本质量协议,履行所约定的各项活动、责任和义务。 1 定义审核:指由持有人对受托方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进行检查和评估。批:经一个或若干加工过程生产的、具有预期均一质量和特性的一定数量的成品。为完成某些生产操作步骤,可能有必要将一批产品分成若干亚批,最终合并成为一个均一的批。在连续生产情况下,批必须与生产中具有预期均一特性的确定数量的产品相对应,批量可以是固定数量或固定时间段内生产的产品量。批记录:用于记述每批药品生产、质量检验和放行审核的所有文件和记录,可追溯所有与成品质量有关的历史信息。2 目的明确持有人和受托方落实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规定的各项质量责任,确保委托生产行为持续符合药品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的要求。3 基本信息3.1产品信息委托生产产品信息见附1。3.2联系方式持有人和受托方的联系方式见附2。3.3职责持有人和受托方应当履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各自承担相应职责,责任清单见附3。质量协议双方应当遵守所有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确保委托生产药品的安全、有效、质量可控。具体要求见本质量协议各项规定。3.4注册资料和技术文件持有人应当在生产工艺验证前将产品生产相关的注册资料和技术文件转交给受托方,如有需要应当派驻人员对受托方进行培训。相关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持有人应当在相关注册信息获准变更之日起X日内告知受托方。受托方应当对所有本质量协议涉及产品的注册资料和技术文件进行保密,并根据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建立相应的质量体系和质量文件,对于本质量协议涉及产品工艺规程、质量标准、批记录等关键质量文件,应当经双方审核同意。4 法律法规依据双方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其他药品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持有人与受托方应当及时就任何已知的可能影响生产药品质量和双方职责的现行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相互之间的书面通知。涉及本质量协议相关内容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修订。5 人员按照GMP要求,受托方应确保相关人员经过培训和资质确认。6 厂房、设施与设备受托方应当确保与该产品生产和检验相关的厂房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等状态良好并均已被确认,生产工艺、清洗方法、分析方法等均已通过相关验证。对发生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变更,经双方评估需进行再验证的,受托方应当进行再验证活动。受托方应当根据委托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的报告。产品共线生产风险评估报告应当经持有人审核批准。7 物料与产品7.1物料持有人负责物料供应商的选择、管理和审核,供应商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质量管理规范以及关联审评审批有关要求。持有人应当将合格供应商目录提供给受托方,经受托方审核合格后,纳入受托方合格供应商目录中,用于受托方入厂时的核对验收。持有人和受托方应当事先约定物料采购方。产品生产使用的物料采购由持有人/受托方负责,应当承担供应商管理和物料的质量保证工作。质量协议约定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物料收货、检验、留样、放行、储存的相关程序,并按照程序对物料进行接收、检验、留样、放行、储存等。未在该目录中的物料不得用于委托生产。持有人如需增补合格供应商目录和变更物料供应商的,应当与受托方签订补充协议。7.2返工、重新加工和回收受托方应当制定书面的返工、重新加工和回收的管理程序,并经双方审核同意。受托方如需要对本质量协议涉及的产品进行返工、重新加工或者回收的活动,应当提前告知持有人并得到其书面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操作。受托方应当记录所有的返工、重新加工和回收活动,并将其作为批记录的一部分进行保存。8 确认与验证8.1验证计划的制度受托方应当在产品生产前制定相关的验证计划。8.2厂房设施、设备的确认受托方负责对产品生产和检验使用的相关厂房、设施、设备、计算机系统进行确认和预防性维护、维修,确保其始终处于已验证的状态;负责对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确保其在有效期内使用。8.3工艺和分析方法验证受托方应当进行产品的工艺验证,首次工艺验证通过后应当进行持续工艺确认,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按照本质量协议“偏差和OOS管理”进行处理。工艺验证方案和报告应当经质量协议双方审核批准。8.4清洁验证受托方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设备和用具进行清洁验证,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清洁验证的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者确认,方案和报告应当经质量协议双方审核批准。9 文件管理9.1生产工艺受托方应当按照本质量协议,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按照持有人提供的技术资料,起草委托生产产品的生产工艺规程、空白批记录等相关质量文件,并经双方审核同意。受托方应当按照生产工艺规程进行生产操作并及时、如实记录。当任何与批准的工艺规程发生偏离时,受托方应当按照本质量协议“偏差和OOS管理”进行偏差调查和处理。当产品的生产工艺需要变更时,双方应当按照本质量协议“变更控制”进行管理。受托方应当在符合相应条件下根据批准的生产工艺规程组织生产,并按规定进行记录。9.2生产、检验和设备记录受托方应当建立本质量协议涉及产品的生产、检验设备的使用、清洁和消毒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状态,使用过的所有产品/物料的批次信息和设备运行状况、运行参数等。每个批次产品应当有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和批检验记录(包括中间产品检测和产品放行前QC检验记录)。受托方应当按照本质量协议“文件管理”要求保存所有与产品生产相关的记录。9.3批生产记录受托方应当建立批生产记录的管理程序,并根据批准的工艺规程制定产品批生产记录;批生产记录应当包括产品的所有生产步骤。任何批记录的变更,应当按照本质量协议“变更控制”进行管理。受托方应当按照批记录和GMP要求完整地记录所有的生产过程。9.4文件管理受托方应当妥善保存本质量协议涉及产品的生产、检验和发运等相关文件和记录,记录至少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X年,文件长期保存;对本质量协议涉及产品的监管部门检查文书,至少保存X年。持有人有权获得并保存该委托产品的检查报告。所有文件材料保存期限前X个月,受托方应当书面咨询持有人相关文件的处理方式,并依据持有人指令进行相关文件的销毁或者转移。应当由持有人书面批准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艺规程,批生产记录,物料、中间产品、产品质量标准,生产工艺验证方案和报告,分析方法验证方案和报告,产品投诉调查报告,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性或者法律法规符合性的偏差调查报告,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性或者法律法规符合性的变更资料,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年度报告,物料质量回顾分析年度报告,供应商档案等。10 生产管理10.1 产品批号编制受托方应当制定产品批号编制程序和原则。10.2 生产日期和有效期受托方应当制定产品的生产日期、有效期管理程序和原则。10.3生产现场监督针对本质量协议涉及产品的生产过程,持有人应当对受托方的生产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11 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11.1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11.1.1取样质量协议约定的责任方应当制定对物料、中间产品、产品等取样的标准操作程序,并按照程序取样。取样应当具有代表性。11.1.2检验受托方应当建立实验室控制的管理程序,确保所有的检验活动在符合GMP要求的条件下进行。受托方应当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物料和产品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成品必须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其中本质量协议涉及所有质量标准应当经持有人审核批准。受托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体和成品的分析方法验证(转移或者确认)方案,完成工作后形成验证报告。验证方案和验证报告应当由持有人批准后才能用于正式生产产品的检验。11.1.2.1物料质量协议约定的责任方应当确保所有生产用物料符合批准的质量标准,只有检验合格经放行的物料才能用于产品生产。如质量标准发生变更的,双方应当按照本质量协议“变更控制”进行管理。11.1.2.2中间产品受托方应当根据批准的质量标准执行并记录所有的中间产品检验。11.1.2.3产品产品经检验不符合批准的质量标准,应当按照本质量协议“偏差和OOS管理”进行处理。11.1.3留样质量协议约定的责任方应当根据GMP要求对物料、产品进行留样。留样应当按照注册批准的储存条件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1年,物料应当在规定条件下储存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2年。留样应当作好相应的记录。11.2 物料和产品放行物料放行:质量协议约定的责任方负责物料放行,保证所有生产用物料符合批准的质量标准,并检验合格。产品出厂放行:受托方应当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管理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质量控制措施,在产品放行前应当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受托方的质量受权人负责审核产品的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等,并做出是否出厂放行的决定。当作出不予出厂放行决定时,受托方应当立即告知持有人。当产品出厂放行后,受托方发现产品存在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经药品监管部门核准的生产工艺要求的风险时,应当立即告知持有人。产品上市放行:持有人应当建立药品上市放行的规程,并配备质量受权人依据该规程对受托方出厂放行的产品进行全面审核,不仅应当审核检验结果是否符合国家药品标准,还应当审核药品生产过程是否符合GMP、核准生产工艺以及原料辅料包材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受托方完成生产放行后,将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等提交给持有人进行最终审核,由持有人作出是否上市放行的决定。当作出不予上市放行决定时,持有人应当立即告知受托方。11.3持续稳定性考察质量协议约定的责任方负责对物料、中间产品、产品进行稳定性考察。当稳定性考察样品出现OOS/OOT时,双方应当立即进行沟通并开展调查,并对OOS按照本质量协议“偏差和OOS管理”进行处理。11.4变更控制持有人是变更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规定,全面评估、验证变更事项对药品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的影响。持有人和受托方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指导原则,对变更进行管理。双方应当建立变更控制程序,明确发生的变更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或者法规符合性时的工作措施,并做好工作衔接与配合。受托方发起变更,应当提前X日通知持有人,相关变更风险程度由持有人评估确定,变更实施前应当经持有人审核批准。持有人发起变更,应当提前X日书面通知受托方进行评估和实施。持有人应当进行充分研究和验证,并按照规定经批准、备案后实施或者报告,确保能够持续稳定生产出与变更实施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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