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46页
第2页 / 共46页
第3页 / 共46页
第4页 / 共46页
第5页 / 共46页
第6页 / 共46页
第7页 / 共46页
第8页 / 共46页
第9页 / 共46页
第10页 / 共46页
亲,该文档总共4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关于保护患者合法权益、知情同意与告知制度相关知识培训,村夫,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为了践行医院“以患者为中心”的核心价值观,为患者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经济的医疗服务,特制定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制度。 一、患者的权益是指患者在患病就医期间所拥有的而且能够行使的权利和应该享受的利益。医务人员应当尊重和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 二、医务人员应依法维护患者最基本的权益即有权获得适宜的医疗诊治。 三、患者的合法权益 (一)享受平等医疗权。凡患者不分性别、国籍、民族、信仰、社会地位和病情轻重,都有权受到礼貌周到、耐心细致、合理连贯的诊治服务,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二)享受安全有效的诊治。有权在安全的医疗环境下接受诊疗照护。凡病情需要,有助于改善健康状况的诊断方法、治疗措施、护理条件,都有权获得; (三)享有知情权。有权了解病情、病因、诊断、治疗计划和预后情形;有权知晓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手术风险、替代治疗方案;有权知晓药物的疗效、副作用和使用方法。 (四)享有选择权。有权参与医疗护理过程,并且决定接受或拒绝诊疗或手术。 (五)享有隐私权。未经同意,医务人员不得无故泄露病情资料,也不应和无关人员讨论,患者的病情资料与记录均由医院妥善保管并保密,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六)享有获得权。有权获得正确的医疗资讯,包括病情、诊断、治疗计划、用药、饮食和护理指导咨询。有权申请自己的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表。 (七)享有投诉权。如果对医院的医疗服务有任何意见或不满意,有权拨打投诉专线进行投诉。 四、医务人员应尊重患者自由选择和拒绝治疗的权利 (一)患者有权根据医疗条件或自己的经济条件选择医院、医护人员、医疗及护理方案; (二)患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精神病、传染病患者的某些情况属不允许范围)可拒绝治疗,也有权拒绝某些实验性治疗。但医生应说明拒绝治疗的危害,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三)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动出院,但必须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和责任,并签字为据。 五、医务人员应尊重和维护患者的隐私权 (一)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对由于医疗需要而提供的个人信息或隐私,有要求保密的权利。医务人员应严守私密,不得向外人泄漏。 (二)患者对接受检查的环境有权要求具有合理的声音、形象方面的隐蔽性。由异性医务人员进行某些部位的体检治疗时,有权要求第三者在场; (三)在进行涉及床边会诊、讨论时,有权要求非医疗人不得参与;有权要求其病案只能由直接涉及其治疗或监督病案质量的人阅读,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六、患者有监督自己的医疗及护理权益实现的权利 (一)患者有权监督医院对自己所实施的医疗护理工作,如果患者的正当要求没有得到满足,或由于医护人员的过失造成患者身心的损害,患者有权向医院提出质疑或依法起诉; (二)患者在接受治疗的过程中,有权审查其支付的帐单,并有要求解释权。 七、医务人员应充分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严格遵守我院知情同意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告知义务。 八、医务人员应主动了解患者的民族和有无宗教信仰,尊重患者的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对患者提出的关于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的要求,在客观条件允许和不影响治疗的前提下,应充分配合,尽量满足,维护患者合法权益,九、患者权利和义务告知与公示 1、对于门诊患者,采用公告公示的方法。 2、对于住院患者以书面文件形式,将患者入院须知发至每一位患者。 3、对于特殊检查和治疗的患者,由责任医生实事求是地提供诊疗信息,做到与患者家属有效沟通,履行书面文件签署并存档,知情同意与告知义务 医疗法修法后的改变,病人权利 vs. 医师义务,病人权利 医师义务 医师的法定义务: 医师的注意义务 医师的说明义务 医师的守密义务 其他义务: 亲自诊察义务、法定急救义务、病历制作义务、传染病通报 义务、诊断书开立义务、等,医疗伤害,故意、过失,无故意或过失,可预期,不可预期,并发症,副作用,并发症,副作用,知情同意,无过失责任,刑事、民事责任,医疗伤害,案例一,案例事实: 一位56岁男性病患罹肺结核,于胸腔科门诊治疗一段时间后,发烧仍然持续,胸腔科医师由于怀疑病患是否同时罹患AIDS,因此抽血检查,发现病患罹患AIDS。 检查结果出来后,胸腔科医师还没有机会告诉病患该检查结果,病患又因为发烧来到急诊部。急诊部医师基于好意,在发现病患罹患AIDS后,便将病患罹患AIDS的情况,告知其太太,争点一,病患是否有权隐瞒其AIDS病情? 1、是:基于病患自主权,病患有权可以拒绝告知 2、否:基于医疗行为安全的考量,病患有义务要告知医护人员其病情,争点二,医师高度怀疑病患可能罹患AIDS时,是否可以在未征求病患同意前,为其检验AIDS? 1、是:基于医疗裁量权,医师有权利基于医疗需要,为病患检测AIDS感染状况 2、否:基于病患自主权,在未征求病患同意前,医师无权为病患检测AIDS,争点三,胸腔科医师得知病患罹患AIDS后,是否有义务告知病患? 1、是:基于病患自主权与医师的告知义务,医师应告知病患 2、否:基于病患的最佳利益考量,如果告知病患后,可能导致病患拒绝接受治疗,医师未必要告知病患,争点四,急诊部医师得知病患罹患AIDS后,是否有义务告知病患? 1、是:基于病患自主权与医师的告知义务,医师应告知病患 2、否:如果该病患到急诊部求诊的病情,与罹患AIDS与否无关时,急诊部医师无告知义务,争点五,医师将病患罹患AIDS的情况告知其配偶,其行为是否妥当? 1、是:基于保护病患配偶、防止AIDS传播的考量,医师应该告知其配偶,其配偶有权知道。 2、否:是否罹患AIDS,为病患的权利,只有病患有权利决定是否让其配偶得知,知情同意,医学伦理四原则的顺位,Non-maleficence (do no harm)(不伤害) Respect for autonomy (尊重自主) Beneficence (行善) Justice (公平正义) 病患自主权、隐私权 知情同意 病患代理权,病患同意权,Informed Consent 说明后同意 Informed 病患接受医疗信息之说明 Consent 同意或承诺 基于病患自主权、人性尊严 Informed consent = informed + consent ? 医师告知的内容、范围、形式? 病患同意的确实性?真实性? 医师告知病患需要手术,病患签了手术同意书,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 成立的三个要素: 告知:医师以病患可以理解的方式,提供充分医疗信息 能力:病患具有足够的理解与判断能力 自愿:病患不受身体约束、心理威胁、及信息操控,而自发性的做成意思决定。 医师应该站在协助者的角度,提供充分的医疗信息,让病患与医师一起来做医疗决定,医师与病患之间为一种伙伴关系,但最终的医疗决定应该由病患来做成 说明义务 vs. 医疗裁量,知情同意的法律观点,未得病患同意的医疗行为: 医疗行为对于病患的身体结构、生理功能、心理状态、精神情况、等,产生一定的影响未得患者的同意: 刑法上,医疗行为无法阻却违法 民法上,医疗行为将构成侵权行为,知情同意的刑法观点,病患同意,阻却违法: 犯罪成立要件: 构成要件该当 是否合于法定构成要件 违法性 是否有阻却违法事由 有责性 罪责判断 (责任能力、罪责型态、不法意识,知情同意的民法观点,病患未同意,医疗行为构成不法行为: 民法第一八四条: 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故意以背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者亦同。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致生损害于他人者,负赔偿责任。但能证明其行为无过失者,不在此限,病患之同意权,同意权: 病患的同意权,属于处分行为 为处分之行为人,必须有处分权 有效的同意: 个别同意 事前而持续之同意 有效同意 书面同意 未附条件之同意 推定同意,个别同意,病患之同意,限于个别医疗行为: 法益之处分行为,应该依个别情况分别为之,不可概括处分。 医师你就帮我开刀吧,要怎么开、怎么刮我都相信你! 病患同意医师为其进行某特定医疗行为,应仅限于该医疗行为,医师不可以逾越。 例外:当开刀进行中,如果医师认为开刀结果与当初临床诊断有所差别,应该当机立断,依照新的发现而开刀,事前而持续之同意,事前同意: 病患的同意,应该在医疗行为尚未进行前为之 刑法上:只有事前同意可以阻却违法 民法上:可以事后承认,而溯及既往(民法115) 持续同意: 在医疗行为进行前,该同意必须持续存在;如果病患已经撤回或该同意具有无效原因而不发生同意的效力,该同意失效,有效同意,有效同意的前提: 明确性: 病患所为的同意必须明确 不明确的同意,无效。 真挚性: 如果病患的同意出于虚伪,而医师也知道其同意为虚伪,该同意无效 自愿性: 病患不受身体约束、心理威胁、及信息操控,而自发性的做成意思决定,书面同意,同意的形式: 同意为意思表示 原则上:意思表示不拘形式,口头或书面皆可 书面同意:法律规定 医疗法 63:手术或麻醉同意书之签具 医疗法 64:侵入性检查或治疗同意书之签具 医疗法 79:人体试验同意书之签具,未附条件之同意,同意的明确性原则: 同意必须明确 附条件的同意,条件是否成就仍未知 不明确 明天如果我儿子从美国回来了,我就愿意开刀 附有效期限的同意:有效 限制同意的期限,可保障病患的法益 有效 病患要求一定要在农历七月以前开刀,推定同意,前提: 依推定同意所为之医疗行为,必须有利于病患 紧急状态下,无法事前获得病患或其法定代理人、 配偶、亲属、或其它关系人之同意,病患自主权,病患最佳利益 vs. 病患自主权,拒绝治疗的病患? 耶和华见证会教派信徒,拒绝输血 三太子交代不可开刀,否则后果凄惨 对于希望自杀或积极安乐死的病患? 医师是否可以协助自杀?协助积极安乐死,医师的告知义务,医师法 12-1:医师的告知义务 医师诊治病人时,应向病人或其家属告知其病情、治疗方针、处置、用药 、预后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应。 医师法 14:交付药剂之告知义务 医师对于诊治之病人交付药剂时,应于容器或包装上载明病人姓名、性别、药名、剂量、数量、用法、执业医疗机构名称与地点及交付年、月、日,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医疗法 63:手术或麻醉同意书之签具 医疗机构实施手术,应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说明手术原因、手术成功率或可能发生之并发症及危险,并经其同意,签具手术同意书及麻醉同意书,始得为之。但情况紧急者,不在此限。 前项同意书之签具,病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法亲自签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签具。 第一项手术同意书及麻醉同意书格式,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医疗法 64:侵入性检查或治疗同意书之签具 医疗机构实施中央主管机关规定之侵入性检查或治疗,应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说明,并经其同意,签具同意书后,始得为之。但情况紧急者,不在此限。 前项同意书之签具,病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法亲自签具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签具,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医疗法 65:病理检查结果之告知义务 医疗机构对采取之组织检体或手术切取之器官,应送请病理检查,并将结果告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亲属或关系人。 医疗机构对于前项之组织检体或手术切取之器官,应就临床及病理诊断之结果,作成分析、检讨及评估。 医疗法 66:药剂交付之告知义务 医院、诊所对于诊治之病人交付药剂时,应于容器或包装上载明病人姓名、性别、药名、剂量、数量、用法、医疗机构名称与地点及交付年、月、日,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医疗法 79:人体试验之告知义务 医疗机构施行人体试验时,应善尽医疗上必要之注意,并应先取得接受试 验者之书面同意;受试验者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前项书面,医疗机构应记载下列事项,并于接受试验者同意前先行告知:(同施行细则 52) 一、试验目的及方法。 二、可能产生之副作用及危险。 三、预期试验效果。 四、其他可能之治疗方式及说明。 五、接受试验者得随时撤回同意,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医疗法 81:诊治病患时之告知义务 医疗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