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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消防工作的工作方针”政府工作计划 “强化消防工作的工作方针”政府工作计划一、进一步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认真履行,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外地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实现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同步协调发展。要尽快制定、修订消防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快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要将消防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消防平安重大问题,督促各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认真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支持公安消防部队依法履行职责。强化部门消防工作职责。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好消防平安监督职能。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执法和灭火救援职责,公安派出所(警务局)对本辖区内的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设部门要按现行职责加强对消防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管;质监、工商等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管;乡村规划部门要严格用地规划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教育部门要将消防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司法、劳动保证、科技部门要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列入普法、就业培训和科普工作内容;供水、通信等单位要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的维护管理。教育、民政、铁路、交通、农业、文化、卫生、广电、体育、旅游、文物、人防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健全消防平安工作领导机制和责任制,制定消防平安管理方法,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消防工作的检查,及时排查和整改火灾隐患。依法落实社会单位消防平安责任。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平安责任的主体。明确主管负责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健全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定期组织防火检查和巡查,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加强对本单位员工尤其是流动务工人员的消防平安教育和培训,定期维护颐养消防设施,确保本单位消防平安。居委会、社区管理单位应当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组织制订防火平安公约,进行消防平安检查,各街道办事处予以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社区消防“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提高”机制。二、进一步加强公共消防平安基础建设。加快消防规划编制和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市城区、 县城区、 湖区、 经济开发区。其他乡镇在 年年底前完成消防规划的编制、修订,并认真组织实施。今后,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要同步制定、修订和实施消防规划。加强消防水源、消防站、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新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要同步到位;对过去乡村建设中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欠账”要抓紧完全解决。 县城区、 湖区、 经济开发区在 年年底前, 镇在 年年底前市政消火栓要达到国家规范。加快 市消防指挥中心和 经济开发区消防大队营院的建设。 年前要建立消防特勤中队和灭火救援训练中心, 公安消防大队 年要组建特勤班。要依照新修订的乡村消防站建设规范建标 42号)加快现有消防站的升级改造和合理布局, 年至 年要动工建设仙来中队、 中队, 年 湖公安消防大队营院动工建设。加强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配齐灭火消防车。特种防护装备 年达到国家必配标准,消防监督技术装备 年达到国家必配标准。市城区消防中队要加强配备侦检、警戒、救生、破拆、堵漏、输转、洗消、照明、排烟等抢险救援器材, 县、 经济开发区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侦检、警戒、救生、破拆、堵漏、排烟、照明等抢险救援器材。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从提高社会整体防控能力出发。大力发展以公安消防队为主体的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并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消防力量体系。积极探索合同制消防员队伍建设,空虚公安现役消防部队灭火执勤和消防监督非执法岗位,弥补公安现役消防警力缺乏。积极推进消防保安员制度,大型公众聚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级商住楼、写字楼等场所派驻消防保安员。无公安现役消防力量的重点镇逐步建立配备消防车的专职消防队,其他乡镇建立配备消防车、三轮摩托消防车或机动泵的专兼职消防队。积极探索在乡镇政府配备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巩固、扶持现有企业专职消防队发展。充分发挥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骨干作用。各级政府要加强公安消防部队应急抢险救援能力建设。真正发挥其抢险处突生力军的作用。公安消防部队要积极参与以抢险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平安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和群众遇险事件的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工作。要将做好农村消防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组成局部。加强农村消防平安管理,开展村民自防自救。要结合村镇规划、扶贫开发和村容村貌整治、人畜饮水工程和能源建设等,建设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改善农村消防平安环境。进一步加强农村消防宣传教育,大力传达防火、灭火、逃生基本知识,加强平安用火用电教育,建议良好生产生活习惯。要认真贯彻落实 市农村消防平安管理方法提升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平安水平三、进一步加强火灾隐患整治。加强火灾隐患的源头控制。建立健全部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产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缺少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建设部门不得料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消防平安条件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未经消防平安检查合格而擅自经营的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原已取得批准文件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平安条件的必需撤销批准文件。公安消防、质监、工商等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进口、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消防平安问题。各级政府对不符合乡村消防平安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贮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依据乡村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布置“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严格执行江西省歌舞娱乐场所消防平安技术规范继续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平安专项整治,对疏散通道不畅通、采用有毒易燃资料装修、包厢缺少外窗或外窗上装置铁栅栏的要坚决责令停止使用。(十一)积极开展消防平安诚信活动。积极建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商等单位公开许诺:不违规。不堵塞消防疏散通道,不超员营业,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同时,加大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力度,对举报消防违法行为的予以奖励,有效促进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和社会消防平安条件的改善。(十二)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演讲和挂牌督办制度。公安消防部门对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投诉并经认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当地政府要明确督办责任人和整改期限。下级政府要及时向上级政府演讲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对未按期整改的上级政府要备案督办。对严重威胁公共平安的重大火灾隐患,上级政府要直接挂牌督办,公安消防部门要依法报请当地政府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当地政府要在接报后7日内作出决定。对自身确无能力整改的严重威胁公共平安的重大火灾隐患,有关单位要报请本行业或本系统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确定整改措施,并认真落实。提升全民消防平安素质四、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十三)广泛开展消防平安宣传教育。各级政府要制订并组织实施消防宣传教育计划。大力开展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活动,继续组织好“119消防日等主题消防宣传。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和新闻媒体要改进消防宣传教育形式,大力开展火灾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宣传普及消防法律法规、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知识,切实增强群众的防范意识。劳动保证、教育、科技、司法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消防平安知识教育。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站等新闻媒体应当义务宣传消防知识、发布重要消防信息。 年前,市、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面向公众的消防宣传教育基地。(十四)严格落实消防平安培训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劳动保证、教育、卫生、文化、旅游、工商、商贸、安监、建设等部门要将消防知识纳入从业人员岗位培训内容。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平安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平安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十五)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平安权益。各级政府要切实采取措施保证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置公民对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和破坏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维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平安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自防自救方法。五、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考核。(十六)加强对消防工作的检查考核。各级政府要把消防工作作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要予以通报。公安消防部门要对各地消防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十七)严格消防平安责任追究。各级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导致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的或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依纪追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十八)严肃查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对不依法履行消防法律法规义务的单位及其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六、进一步加强消防部队建设。(十九)切实协助解决部队建设和消防工作中存在困难和问题。公安消防部队是同火灾作斗争的主力军。维护社会稳定的一支重要力量。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关心、支持消防部队的建设,多听汇报、多办实事,切实协助解决部队建设和消防工作中存在困难和问题。要进一步改善消防官兵的工作、生活、训练条件,确保各项急、难、险、重任务的完成。(二十)加强消防工作的经费保证。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消防安全的财政投入。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和公安消防部队建设所需经费。要根据财力情况和消防工作需要合理安排消防业务经费,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消防业务工作任务增加和财政保证能力的提高相应增长。要根据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管理暂行方法财防字 300号)文件,制定我市公安消防部队消防业务费具体标准。要采取措施解决公安消防部队历年来因基础设施建设所欠债务。购置消防车辆、消防抢险救援装备、个人防护器材等专项经费也要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各地财力逐年解决,确保灭火救援和抢险救灾的需要,提高消防部队的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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