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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交易与利润操纵研究摘要:上市公司利用关联方交易达到利 润操纵,以实现配股、保牌等目的的行为已 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严厉查处,文章就关联方交易、利润操纵以及利用关联方交易进行 利润操纵等问题,以特殊的视角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关联方关系关联方交易利润操纵 证券界专家和业界人士在研究上市公司时 发现了一个普遍存在而又非常奇怪的现象, 这就是上市公司每一年的财务报告中净资 产收益率在10%-11沌间的占了绝大多数, 而在9%-10/间的却几乎没有。难道真的就 那么巧合,每一家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 营成果都会以近乎相等的比例运作?就没 有几个“歪鼻子斜眼睛”而千人一孔、万人一面?常人一看便知,这里有“猫腻”。猫 腻就是利润操纵。传统的利润操纵方法如“地道走”、“海上飘”、“空中行”的 “陆海空”模式,在日趋完善的法治建设中 几乎走上了绝路,难得见到“加大库存,少 计成本,虚增利润”、“多摊多提,多计费 用,截留利润”等利润操纵的报道,随之而 来的是关联方交易下的利润操纵,即利用关 联方交易粉饰业绩或输出利润,从而达到特 别目的的行为。一、关联方交易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的披露对关联方交易的定义为:“关联方 交易是指在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理解这个定 义的关键点应该把握两点:第一,关联方交易同时受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和企业 会计准则一一收入的约束。众所周知,尽 管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准则没有就 关联方的定义作出明确界定, 但给出了判断 关联方关系的标准,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 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 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 的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 控制”的也视为关联方。事实上,关联各方 既是会计主体,又是法律主体,关联方交易 属于企业会计准则收入界定的交易 范围。收入准则第一条规定:“本准则规范 企业在下列交易中形成的收入的会计核算 和相关信息的披露:销售商品;提供劳 务;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该准则还明 确规定了确认收入应具备的条件,如第五条 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 能满足时予以确认: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 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企业 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 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 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由此可 以看出,关联方之间的资源或义务转移,其 风险和报酬也随之相应转移,这也关联方交 易的主要特征。第二,关联方之间资源或义务的转移价格是 关联方交易的关键。一般而言,关联方交易 能在一般商业条款中使参与双方受益。所谓一般商业条款,是指那些不会比与非关联方 交易可望合理受益更多或更少的商业条款。换言之,交易双方不存在关联关系时,其交 易的价格具有公允性,即按公平价格进行交 易;如果交易双方存在关联方关系,一般也 能按公平价格进行交易。但例外情况时有发 生,有时关联方交易是为了使交易的一方受 益而进行的,因而其交易的价格就会有一定 程度的弹性,可能高于公平价格,也可能低 于公平价格;有时因为存在关联方关系交易 才会发生,因而交易的价格按成本进行计价; 有时出于某种特殊的需要, 其交易不进行计 价。因此,关联方交易的价格可归纳为非关 联价格和关联价格两大类,其中非关联价格 一般是指公平价格,关联价格又有三种形式: 变种公平价格、成本价格和零价格。目前, 关联方交易价格在我国的相关会计准则中 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实际工作中的关联方 交易价格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相当的不稳 定性。二、利润操纵操纵,意即用不正当的手段支配、控制。利 润操纵,就是用不正当的手段支配和控制利 润,以达到操纵者不正当的目的。对于利润操纵,必须明确它的不正当性。这个不正当性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利润操纵的手段具有不正当性。我国 的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和制度等,对会计 核算的要求,其口径是完全一致的,比如企 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其第十条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 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利 润操纵者不管是出于什么目的,如果会计核算不是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而是以夸大、缩小、歪曲、篡改的经济业务为依 据,都是违反会计准则的。对不正当手段, 有资深行内人士曾作归纳:瞒天过海,混水 摸鱼,移花接木,张冠李戴,虚晃一枪,暗 渡陈仓,涂脂抹粉,锦上添花。谁都不会忘 记1998年国务院证券委、国家审计局、中 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联合调查组对琼 民源的调查结果:琼民源虚构巨额利润, 1996年年报称亿元利润中竟有亿元是虚构 的,他们所使用的手段与这位资深行内人士 总结的手段有着惊人的相似。第二,利润操纵的目的具有不正当性。俗话 说“没有三分利,不起早五更”,利润操纵者总是会为了那“三分利”而起得个“早 五更”。2001年,被中国证监会查处和被沪 深证交所公开谴责、 批评的100多家上市公 司中,绝大部分是因为利润操纵而为。分析 一下这些公司利润操纵的目的,显现出三个特点:一是政治需求不亚于经济利益。这些 公司有些都是全国或地方有些名气的,历史上曾经有过辉煌的业绩,领导人也都是一些 头面人物,有着较深的政治背景,而在激烈 的市场竞争中他们渐渐地失去了优势,为保昔日殊荣便不惜一切代价,账上添彩,表中 生花,虚报产值,虚报收入,虚报利润。二 是经济利益仍占主流, 实现公司利益和个人 利益双赢。有些公司在不具备上市条件时为 了能上市,大肆包装财务数据,甚至聘请所 谓的会计“高手来玩弄数字游戏,蒙混过关,以合法身份“获得”上市资格。有些上 市公司大肆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伪造 金融票据等,极力粉饰财务数据,或实现配 股资格,或免于摘牌,在单、证、账、表上 做文章,以此来保住其上市的“牌位”。三 是偷逃税款者为数不少。据财政部公布的数 字显示,1998年有八成以上企业的会计信息 失真,1999年有九成以上企业的会计要素失 实,剔除客观失真因素,占有较大比重的是 为了偷逃税款,有些公司尤其是私营企业为 了达到偷税漏税目的,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 隐瞒销售收入,虚增销售成本,多提多摊费 用,以实现截留利润,偷逃税款的目的。三、 关联方交易下的利润操纵分析关联方交易下的利润操纵是指利用关联方 关系进行交易而达到利润操纵目的的行为。 相对于普通意义上的利润操纵,它们的显着不同点在于:关联方交易下的利润操纵是利 用了关联方关系,而关联方关系往往存在于 控制或被控制、共同控制或被共同控制,或 施加重大影响的各方,即建立控制、共同控 制和施加重大影响是关联方关系存在的主 要特征。从这一点上看,具有关联关系的各 方,可谓是“一个鼻孔出气”,这就为操纵 者利用关联方关系操纵利润提供了可操作 的条件。纵观关联方交易下的利润操纵案, 分析其利润操纵的共性和个性,相信会给人 们一些启示。第一,需求分析。关联方交易下的利润操纵 总是有一定的目标性,也就是说,操纵者总 是出于某一个或某几个特殊的需要,才实施 利润操纵的。这个需求就成了诱发操纵者利 用关联方交易实施利润操纵的“催生素”。 就上市公司而言,其需求有三:一是“配股” 需求,为了保住上市公司的“壳资源”,通 过关联方交易向壳公司注入利润或置换出 亏损。如ST“HHGkl999年利用关联方交 易,将亿元的库存和债务一并划给母公司, 母公司又豁免了 ST “HHGK 5000多万元的 债务,仅此而已,就使ST“HHGK当年实现 了元的每股收益,步入绩优股行列,为实现 配股打下基础;二是“保牌”需求,当上市 公司经审计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 为负值,或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每股净 资产低于股票面值时,就会在其股票名前加“ST,当上市公司出现连续三年亏损等情 况,其股票将会暂停上市,就会由“ ST变 为“PT,就会终止上市而“摘牌”。惟有 不亏损,才能不加“ ST、PT或“摘牌”。还是那个 ST “HHGK , 1997年面临 摘牌威胁,它凭借着与母公司“ CLHH有限 责任公司的巨额关联交易渡过难关。三是“逃税”需求,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的 所得税率为15%,而一般企业为33%税率的 巨大差异,一些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尽可 能地把利润往上市公司转移。第二,手段分析。关联方交易下的利润操纵 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随着国家有关政策、 法规、制度的不断完善,其利用关联方交易 操纵利润的空间越来越小,制定政策、法规、 制度的专家们已经设想了可能会构成利润 操纵手段的种种情况,并在相关的政策、法 规、制度中明文禁止,除非一些利令智昏的 操纵者还敢明目张胆地利用关联方交易进 行利润操纵,比如财政部关联方之间出售 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实施后,已经没有人使用过高或过低定价方法来操 纵利润了。但这同时又出现了新的问题,显 现出了狭小空间内的利润操纵的新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是手段的隐蔽性,即利用关联 方交易利润操纵的手续越来越齐全,与非和 润操纵越来越不明显,越来越带有“技巧 性”,越来越“狡猾”,比如关联方交易超 越一般的股权转让和资产置换,直接表现为 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的资产馈赠,TG公司将净 资产亿元的某风景区开发公司赠予ST“BZ,使ST“BZ当年业绩扭亏有望就 是典型的一例。二是手段的迂回性,即利用 关联方交易利润操纵的手段显示出一种复 杂的关系,处于一种“斩不断,理还乱”的 局面,比如上市公司 N1将商品高价销售给 没有关联关系但同N1关系良好的客户N2, N2再将商品按原进价或略高于原进价卖给 N2的关联方N3,最后再由与N1有关联方关 系的N4购回,这种关联方一方高价卖出, 关联方另一方再高价购回的迂回购销,显然已达到了操纵利润的目的。以上分析至少给了我们三点启示:其一,关 联方交易披露的准则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的披露1997年1月1日开始执行至现在已 7年多了,7年中无论是国家的政治形势还 是经济形势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关联关系的各方也发生了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的变 化,原来的准则肯定有不适应或未涉及的方 面,依靠“打补丁”的方式修修补补,都不 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是否可以进行升级了, 就像Windows系统那样升级为 XP?其二,强 化注册会计师对关联方交易的审计,审查关联方交易是否符合公平原则,看是否存在利 用关联方交易转移定价来转入或转出利润、 操纵利润的现象。同时,必须密切关注新的 利润操纵动向,切实摸清上市公司利用关联 关系操纵利润的方法和手段,真正发挥注册会计师在关联方交易审计中的作用。其三, 必须建立严格的监督和处罚机制,一旦发现 上市公司与关联方之间通过关联交易制造 了虚假或显失公允的利润, 立即取消其配股 资格,立即打入“ ST黑名单,这样既是对 上市公司的警告,又是对众多投资者合法权 益的保护。同时对其管理层以及中介机构进 行严格处罚,警示他人不要去碰这个10万千伏的高压线,就像当年整治乱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那样,要下得狠心,彻底刹死地方保 护主义。利用关联方交易操纵利润达到配股和保牌等目的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 它既损害了 上市公司的形象,也扰乱了证券市场的秩序, 更侵犯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必将受到国家 政策、法规、制度的严厉制裁,琼民源的重 组、农商社的PT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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