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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硕士学位论文破产管理人制度比较研究姓名:巩居贤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律指导教师:石静霞20050401破产管理人制度比较研究 内容提要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必然产物 更是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和提高经济效率的内在要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 作为市场竞争必然结果的企业破产现象日益增多 如何保证破产程序的公正和有效运行 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 和谐社会 成为法律界人士关注的焦点之一 历经十余年的反复酝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草案 于 年 月 日首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一审 同年 月 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二审 值得关注的是 该草案破产管理人 是指在破产程序的进行过程中依法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 处分清算 破产方案的拟定以及执行的专门机构 或个人 破产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居于相当重要的地位 是破产程序中所有利益中冲突的中心 破产程序能否公正 公平和高效率地运行 与破产管理人密切相关 我国现行破产立法关于破产清算组的规定不能适应破产实践的需要 因此 为了保障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维护债权人 债务人 职工利益乃至国家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 构建科学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实乃当务之急 本文在分析各国破产法关于破产管理人的规定的基础上 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 结合现实国情 拟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破产管理人的资格与选任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 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和破产管理人的解任等方面略陈管见 以期对我国破产法制建设有所裨益 关键词 破产管理人 管理人资格 管理人选任 管理人报酬IComparative Studies on LegalIssues in Insolvency AdministratorABSTRACTBankruptcy is an inevitable product of market-oriented economy, and it isthe inherent need of market for achieving the optimization distributionand use of the resources, and also an effective way to help improveeconomical competitive efficiency. While the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holds an important position during the whole bankruptcy procedure.Whether the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 system is perfect or not has astrong influence on carrying out the bankruptcy procedure, and even onthe interests of bankruptcy creditors. The present legislation of Chinasbankruptcy can no longer meet the need for building an all-round well-offsociety. So based on comparing and analyzing legislations of bankruptcyadministrator in different countries, this paper probes into how to revise,enrich and perfect the legislation of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 in ourcountry.Key Words: bankruptcy administrator; qualifications; appointment;remunerationII引 言 伴随着中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发展 中外投资者对我国破产法制的建设和完善正给予越来越多的关注 是否拥有一部科学 健全的破产法成为广大投资者考量的重要因素 鉴于破产法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殊重要性 从 年 月开始 全国人大财经委根据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 学者和实务部门的人士成立了破产法起草小组 对我国破产法进行重新起草工作 历经长达十余年的反复酝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 于 年 月 日首次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一审 同年 月 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 二审 我国在该草案中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破产管理人制度 并设专章作了规定 此制度的创设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瞩目 破产管理人制度起源于英国 是西方发达国家的破产法中最成熟的一项制度 该项制度的目的是试图在破产程序过程中由熟悉破产业务的专业人士来接管破产财产和处理破产事务 以保证破产程序的公正 合理和高效进行 在中国破产法中一直没有这项制度 破产管理人的部分职责主要由清算组来承担 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对现行破产法清算组制度的一次大改革 也是与国际破产制度对接的一个良好开端 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居于核心地位 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目的的实现乃至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近年来 国内外与破产管理人制度相关的学术讨论非常活跃 本文第一部分首先从破产的概念说起 结合我国实际 明确了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部分简要介绍了国外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几种学说以及国内关于清算组的法律地位的学说 并对各种学说进行了对比分析 进而阐述了笔者的观点 第三部分着重介绍了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与选任方式 结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草案 的有关规定 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比较分析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关立法的建议 第四部分论述了破产管理人报酬标准的确定和报酬负担 结合其他国家的作法 分析了我国破产立法应采用的模式 第五1 年 月 日 由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办的 中国破产法高峰论坛 在北京举行 与会学者就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和跨境破产等重大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1部分以破产监督人制度为重点 论述了设置破产监督人的必要性及其性质 第六部分从解任事由和解任主体两个方面 探讨了破产管理人的解任问题 第七部分作为结论 从总体上对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资格与选任 报酬及监督等几个问题进行了概括 提出了笔者个人的几点看法一 破产管理人制度概述 破产( )一词源于拉丁语 意思为 失败 破产制度的产生源于债权人公正分配要求的满足 即 为了维持多数相互竞合的债权人间公平清偿起见 不能不特别考虑债权之实现方法 为此需要而产生的制度 则为破产制度 其主要目标是通过破产程序实现破产财产价值的最大化 关于破产的概念 学术界仁者见仁 智者见智 正如美国学者李维瑟 在其著作 破产法的早期史 中指出 要给破产下一个适合于所有审判制度的定义是难乎其难的 因为不同的民族 不同的历史时期 有不同的法律制度体系 我国 经济法大辞典 对 破产 的定义是 当债务人不能以其财产清偿债务时 法院对债务人的总财产进行概括的强制执行 以使全体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程序 在本文中 所谓破产 是作为一个法律范畴 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权人正当合理的清偿要求 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 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 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 目前 我国的现行破产法律制度 仅适2 石静遐著 跨国破产的法律问题研究 武汉大学出版社 年版 第页3 陈荣宗著 破产法 台湾 三民书局 年修订版 第页4 , ,5 中国现行的破产立法主要包括 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 年 民事诉讼法第 章 破产还债程序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于 年 月 日颁布的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试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 于 年 月 日颁布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国没有对各类企业 实体统一适用的破产法 也没有自然人破产的法律制度 企业破产法 仅适用于国有企业 民事诉讼法 中的相关规定则适用于非国有的企业法人 参见石静遐 中国的跨界破产法 现状 问题及发展 中国法学 年第 期 第 页2用于法人型企业 一 破产管理人的概念 所谓破产管理人 是指在破产程序的进行过程中依法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处分 清算 破产方案的拟定以及执行的专门机构 或个人 各国破产法或商法典中对此有不同的称谓 大陆法系国家一般称为 破产财产管理人 破产管财人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称为 破产信托人 破产托管人 我国现行的破产法没有设置破产管理人制度 只规定了与之相类似的 清算组 制度 正在审议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草案 则以 管理人 取代了 破产清算组 英美法破产管理人制度最早产生于英国 年 科克 大法官在一起破产案件的裁定书中对 破产委员会 代理作用的解释为后来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奠定了基础 年的现行英国 破产法 将管理人分为五类 即 破产托管人 个人破产的管理人 清算人 清算程序中的财产管理人 重整管理人 ,重整程序中的管理人 破产接管人 ,接管程序中的管理人 监督人 公司自愿安排计划中的监督管理人 在美国 破产托管人 是指破产案件审理中非常重要的参与者 拥有巨大的权利 并担负着重要的使命 美国目前有两类破产托管人 即美国政府破产托管人和私人性质的破产托管人 美国政府破产托管人总共只有十名 分布于美国较大的联邦地区法院 即破产案件的初审法院 私人破产托管人则并无一定的数量因为几乎任何自然人或公司都可以受聘担任私人破产托管人 美国政府破产托管人是政府任命的官员 主要任务是监督和管理后者的工作 而后者纯粹以私人身份为了取得报酬而为债权人提供专业服务 澳大利亚的破产管理人分为官方受托人 和注册受托人 前者是联邦破产事务管理司下设在各破产管辖区的独立公司 其职责是调查破产人的经营业务 财产状况 控制和接管破产人的财产若破产债权人未聘请注册受托人 官方受托人才有权从事破产清算工作 官方受6 David Milman & Chris Durrant, Corporate Insolvency: Law and Practice , Sweet & Maxwell, 1999, p. 53.3托人是公司法人 其从业人员称为官方接管人 他们以官方受托人的名义从事具体业务 后者是经法院注册 受破产债权人委托 从事破产人财产的接管和清算工作的个体执业人员 他们大多是精通业务的会计师 律师等专业人士 澳大利亚破产法第 条规定 债务人一旦被宣告破产 其财产立即转归官方受托人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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